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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2013-07-01 11:11来源:海南省人民政府网关键词: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公司政奖励资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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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支持条件

第八条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并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或通过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审核备案。

(二)注册资金须在200万元及以上,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能够提供持续稳定的节能服务,其中申请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注册资金须在500万元及以上。

(三)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四)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第九条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二)单个项目年节能量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及以上,其中申请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工业项目年节能量须在500吨标准煤及以上;

(三)项目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四)改造主体在项目实施前稳定运行2年及以上。

(五)项目已备案。

第十条 对申请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用能单位与节能服务公司须参照《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中的标准合同格式签订。

第四章支持方式和标准

第十一条支持方式。财政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量和规定标准给予节能服务公司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及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相关支出。

第十二条奖励标准和负担方式。

符合中央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要求的项目,由中央与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奖励标准为600元/吨标准煤。其中: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240元/吨标准煤,省级财政奖励标准为360元/吨标准煤。

符合省级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要求的项目,由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共同负担,奖励标准为600元/吨标准煤。其中,省级财政奖励标准为480元/吨标准煤,市县财政奖励标准不低于120元/吨标准煤,并且单个项目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600万元。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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