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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2013-07-01 11:11来源:海南省人民政府网关键词: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公司政奖励资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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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申报和审核程序

第十三条 本省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在与用能单位签订合同后3个月内,由节能服务公司向项目所在地市县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项目备案申请。市县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查后,于每个季度的首月15日前,将上一季度通过备案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以正式文件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第十四条项目备案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海南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备案申请表(见附件1);

(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复印件;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书面材料。

第十五条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完工并经至少一个季度的运营后,节能服务公司向项目所在地市县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申报财政奖励资金。

第十六条 申报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需提供的材料:

(一)财政奖励资金申请报告,包含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资金情况、项目采用的节能技术和措施、项目节能量测算和监测方法、项目实施后的经济和环境效果评价,以及实际运行情况;

(二)海南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申报表(附件2);

(三)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行性报告(含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方案);

(四)节能服务公司营业执照、项目备案审批文件等复印件;

(五)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复印件;

(六)是否享受其他财政资金补助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七)其他需要补充提供的材料。

第十七条市县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财政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进行初审,核算项目年节能量,并正式行文将申报材料和初审相关材料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第十八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委托经国家或省级备案的第三方核查机构对项目真实性和实际节能量等情况进行检测和审核,并确认项目年节能量。委托审核费用参考财政性投资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用付费管理等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第三方核查机构应独立开展现场审核工作,并对现场审核过程和出具的审核报告承担全部责任,同时接受社会各方监督。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审核结果,据实将奖励资金拨付到项目所在地市县财政局,由市县财政局将资金转拨给节能服务公司。

第二十一条 对于一个项目实施地在2个及以上市县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原则上由通过国家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参照本办法第十三至十六条的规定,向签订合同的用能单位所在地市县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请项目备案和财政奖励资金。

第二十二条 市县财政局在收到财政奖励资金后,要及时将资金拨付到节能服务公司,并会同同级节能主管部门在季后5日内填制《海南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季度统计表》(见附件3),上报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二十三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会同节能主管部门于每年1月底前根据上年本地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及节能效果、中央和省级财政奖励资金安排使用结余、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等情况,编制《海南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年度清算情况表》(见附件4),并上报省财政厅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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