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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2013-07-01 11:11来源:海南省人民政府网关键词: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公司政奖励资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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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对申报中央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财政部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情况、节能效果以及合同执行情况等进行检查。

第二十五条 对在我省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会同省财政厅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情况、节能效果以及合同执行情况等方面进行检查。

第二十六条各市县财政部门要会同节能主管部门对本地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和财政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核查、监督,确保项目实施和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第二十七条节能服务公司对财政奖励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除追缴扣回财政奖励资金外,将取消其备案和财政奖励资金申报资格。

第二十八条财政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市县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和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海南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琼财建〔2011〕126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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