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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发布《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全文

2013-09-22 09:47来源:环保部关键词:脱硫脱硝除尘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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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推动能源利用清洁化

12.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按照国家要求,完成节能降耗目标。到2017 年底,通过淘汰落后产能、清理违规产能、强化节能减排、实施天然气清洁能源替代、安全高效发展核电以及加强新能源利用等综合措施,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和山东省压减煤炭消费总量8300 万吨。

其中,北京市净削减原煤1300 万吨,天津市净削减1000 万吨,河北省净削减4000 万吨,山东省净削减2000 万吨。

13.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加大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煤制天然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的供应和推广力度,逐步提高城市清洁能源使用比重。

到2017 年底,京津塘电网风电等可再生能源电力占电力消费总量比重提高到15%,山东电网提高到10%。北京市煤炭占能源消费比重下降到10%以下,电力、天然气等优质能源占比提高到90%以上。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和山东省新增天然气优先用于居民用气、分布式能源高效利用项目,以及替代锅炉、工业窑炉及自备电站的燃煤。

到2017 年底,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和山东省现有炼化企业的燃煤设施,全部改用天然气或由周边电厂供汽供电。

14.全面推进煤炭清洁利用。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和山东省要将煤炭更多地用于燃烧效率高且污染治理措施到位的燃煤电厂,鼓励工业窑炉和锅炉使用清洁能源。

加强煤炭质量管理,限制销售灰份高于16%、硫份高于1%的散煤。削减农村炊事和采暖用煤,加大罐装液化气和可再生能源炊事采暖用能供应。推进绿色农房建设,大力推广农房太阳能热利用。到2017 年底,北京市、天津市和河北省基本建立以县(区)为单位的全密闭配煤中心、覆盖所有乡镇村的洁净煤供应网络,洁净煤使用率达到90%以上。

15.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到2013 年底,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和山东省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和调整工作,并向社会公开;各城市禁燃区面积不低于建成区面积的80%。禁燃区内禁止原煤散烧。

16.推动高效清洁化供热。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到2017 年底,京津冀及周边地区80%的具备改造价值的既有建筑完成节能改造。

新建建筑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动光伏建筑一体化应用。既有建筑“平改坡”时,鼓励同步安装太阳能光伏和太阳能热水器。

17.优化空间格局。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要严格按照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制定实施符合当地功能定位、更高节能环保要求的产业发展指导目录,优化区域产业布局。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城市规划,将资源环境条件、城市人口规模、人均城市道路面积、万人公共汽车保有量等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严格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绿地率等审查,规范各类产业园区和城市新城、新区设立和布局,严禁随意调整和修改城市规划,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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