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电力火电火电环保政策正文

环保部发布《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全文

2013-09-22 09:47来源:环保部关键词:脱硫脱硝除尘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河北、山西、山东等省要大力推进位于城市主城区的钢铁、石化、化工、有色、水泥、平板玻璃等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到2017年底,基本完成搬迁、改造任务。加快石家庄钢铁、唐山丰南渤海钢铁集团、青岛钢铁厂等企业环保搬迁。

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国家能源基地,加快火电、风电等电力外送通道建设。

(五)强化基础能力,健全监测预警和应急体系

18.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到2013 年底,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和山东省完成地级及以上城市细颗粒物监测能力全覆盖;到2015 年底,北京市、天津市各建设3 个国家直管监测点,石家庄、太原、呼和浩特、济南、青岛等城市各建设2 个国家直管监测点,其他地级城市各建设1 个国家直管监测点,逐步建成统一的国家空气质量监测网。

加强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体系建设,建成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将监测能力建设及其运行和监管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19.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环保部门要加强与气象部门的合作,抓紧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到2013 年底,初步建成京津冀区域以及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省级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到2014 年底,完成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山东省省级和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地级及以上城市建设任务。

20.组织编制应急预案。地方人民政府要制定和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按照预警等级,确定相应的应急措施,2013 年底前编制完成。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21.构建区域性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2013 年底前,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建立健全区域、省、市联动的应急响应体系,实行联防联控。

22.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在预警信息发布的同时,根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实施重污染企业限产停产、建筑工地停止土方作业、机动车限行、中小学校停课以及可行的气象干预等应对措施,引导公众做好卫生防护。

(六)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考核

23.建立健全区域协作机制。成立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由区域内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参加,研究协调解决区域内突出环境问题,并组织实施环评会商、联合执法、信息共享、预警应急等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通报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研究确定阶段性工作要求、工作重点与主要任务。

24.加强监督考核。国务院与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将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

建立以政府考核为主、兼顾第三方评估的综合考核体系,提高考评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发挥行业协会、公众、专家学者和咨询机构的积极性,采用抽样调查、现场评价、满意度调查等方法,探索开展第三方评估。每年初对上年度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评估结果向国务院报告,并向社会公告。

25.广泛动员公众参与。通过典型示范、专题活动、展览展示、岗位创建、合理化建议等多种形式,动员公众践行低碳、绿色、文明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积极参与环境保护。企业要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积极治理污染,履行社会责任。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