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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合同能源管理的技术标准法律体系

2013-12-27 11:10来源:商场现代化关键词:合同能源管理能源消耗环境保护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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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机构为用能单位提供的节能服务主要有用能状况诊断、能源效率分析、能源效率审计、管理节能量检测、项目方案设计、施工设计、原材料和设备采购、工程施工、改造、监理、设备安装调试、运行管理、设备保养和维护、人员培训、节能量测量和验证等。而将这些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服务内容与《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所要求制定标准的内容进行对比,不难看出合同能源管理的节gP=.N务内容基本上都被包含于《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所要求制定标准的范围内。健全与合同能源管理相关的标准不仅是合同能源管理市场发展的需要,同时也是有关标准法律规定的要求。

按照标准化对象并根据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服务内容,需健全的合同能源管理标准可以分为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三大类。第一大类,技术标准就是对合同能源管理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事项所制定的标准。包括基础标准、设备能耗计算标准、综合能耗计算标准、单位产品产量能耗标准、节能量计算标准、能源计量器具标准、节能监测标准、能源审计标准、工艺标准、检测试验方法标准,及安全、卫生、环保标准等。第二大类,管理标准就是对合同能源管理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管理事项所制定的标准。第三大类,工作标准就是对合同能源管理工作的责任、权利、范围、质量要求、程序、效果、检查方法、考核办法所制定的标准。在这三大类标准中又以技术标准为重中之重。

2.完善改进现已有的与合同能源管理相关的标准

根据现有的标准来看,应建立健全完整的、系统的、定量和定性指标相结合的企业节能效果评估标准和技术方法。到目前为止,有关合同能源管理的标准共有二个。其中一个是2010年2月8日发布,201 0年2月23曰实施的河北省地方标准《工业企业合同能源管理》(DB1 3/T 1 1 89—201 0),在该标准中主要是关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管理方面的内容,却并没有涉及“技术要求”的技术标准内容。另一个则是最近,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公告,由发改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提出,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等单位负责起草的国家标准《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 24915—2010)于2010年8月9日发布,201 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应该讲该标准a,3N定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用能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这一节能服务机制实现节能降耗具有指导意义;对政府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落实有关激励扶持政策具有重要的支持作用。

但《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还是过于抽象、笼统,尤其是技术标准方面,可操作性不够强。《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中虽含有“技术要求”,但却没有具体的技术要求的内容,只是确定用能状况诊断可参照GB/T1 71 66企业能源审计技术通则及相关标准;能耗基准和项目节能量可参照GB/T1 3234企业节能量计算方法及相关标准。但从上二个标准的使用目的和指导意义上看,上二个标准是针对单项设备、单项能源管理手段的,没有形成完整的、系统的、定量和定性指标相结合的企业节能效果评估标准和技术方法,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却往往涉及综合能源管理手段,这远远还不能满足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开展的需要.还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后才能适应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要求。

另目前还有一个关于计量器具的标准就是国标G B 1 7 1 67—2006《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它是GB/T17167—1977《企业能源计量具配备和管理导则》的修订版,虽然它已由推荐性改为强制性,适用范围由企业拓展至全社会(不含个人或家庭)的用能单位。但在该标准中强制性条款主要的有当能源消耗量大于限定值时用能单位必须配备能源计量器具,且此时有关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率、准确度等级的要求是强制性的。但要让相关计量器具的标准具有节能效果评估效能,适应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要求的话,则也还要对其进一步健全完善。

三、合同能源管理涉及的部分标准应提升为国家强制性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将我国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DB)、企业标准(QB)四级。国家标准是指由国家标准化主管机构批准发布,对全国经济、技术发展有重大意义,且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标准。国家标准是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协调项目分工,组织制定(含修订),统一审批、编号、发布。法律对国家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国家标准的年限一般为5年,过了年限后,国家标准就要被修订或重新制定。此外,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需要制定新的标准来满足人们生产、生活的需要。因此,标准是种动态信息。

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国标(GB)和推荐性国标(GB/T)。国家标准的编号由国家标准的代号、国家标准发布的顺序号和国家标准发布的年号(采用发布年份的后两位数字)构成。强制性国标是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国家标准;推荐性国标是指生产、交换、使用等方面,通过经济手段或市场调节而自愿采用的国家标准。但推荐性国标一经接受并采用,或各方商定同意纳入经济合同中,就成为各方必须共同遵守的技术依据,具有法律上的约束性。二者的区别在于:第一,标准级别相同,都是国家标准,而标准性质不同,一为推荐性{GB/T),一为强制性(GB);第二。在使用上, “GB”企业(单位)必须执行,而“GBFr”企业可以选择执行或不执行。但是,一旦选用(要明示)就必须履行。第三,推荐性标准与强制性标准不是标准内容多少的区别,同一标准名称只能有一项标准,要不推荐性要不强制性,这是由制订标准的目的决定的。简单来讲,凡是涉及安全,卫生,接口等的标准制订成强制性标准,企业必须执行,其余为推荐性标准。第四,从数量上,推荐性标准是大量的,而强制性标准数量很少。GB是国家强制性标准,GB/T也是国家标准但是推荐性的,就象ISO标准,国家推荐不强制性实施。

合同能源管理也难免需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根据标准化法的规定精神,合同能源管理中的能源消耗和能源管理标准、环境保护标准、以及产品、设备的生产、储运、使用、安装中的安全、卫生标准都应提升为强制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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