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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实施意见

2014-08-01 10:45来源:陕西省政府网关键词:煤层气瓦斯发电煤炭企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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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落实税费扶持政策

(五)增值税先征后退。对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抽采销售煤层气(煤矿瓦斯)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先征后退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煤层气(煤矿瓦斯)技术的研究和扩大再生产,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抓好落实。

(六)加速设备折旧。对独立核算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企业购进的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泵、钻机等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专用设备,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具体加速折旧方法可以由企业自行决定,折旧资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抓好落实。

(七)勘探开发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在我国境内进行煤层气(煤矿瓦斯)勘探开发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国内产品性能不能满足要求,并直接用于勘探开发作业的设备、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免征进口关税。西安海关负责抓好落实。

四、加强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管理

(八)优化煤层气(煤矿瓦斯)投资项目管理。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发电等建设项目由市级发展改革委备案。煤层气(煤矿瓦斯)管道集输项目由市级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跨市的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环境保护、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按同级审批原则办理环评、用地、选址等审批手续,按“谁批准、谁负责”原则对项目进行全程监督管理。项目安全设施条件按“三同时”要求实施。

(九)加强煤层气矿业权管理。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要加强衔接,建立煤层气(煤矿瓦斯)、煤炭协调开发机制,统筹煤层气(煤矿瓦斯)、煤炭资源勘查开采布局和时序,合理确定煤层气(煤矿瓦斯)勘查开采区块。彬长矿区、永陇矿区(麟游区)等尚未设置煤层气矿权的矿区,煤炭矿权人可申请登记煤层气矿权,促使煤炭、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一体化。府谷矿区、韩城矿区北部、宜川等已设置煤层气矿权的区域要加强煤、煤层气矿权人协调,做好采气采煤开发时序和施工衔接。

(十)建立勘查开发约束机制。新设煤层气(煤矿瓦斯)或煤炭探矿权必须符合矿产资源、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等规划,并对煤层气(煤矿瓦斯)、煤炭资源进行综合勘查、评价和储量评审备案。省国土资源厅要督促企业加大煤层气(煤矿瓦斯)勘查投入,研究提高最低勘查投入标准,限期提交资源储量报告;对长期勘查投入不足、勘查结束不及时开发的企业,向国土资源部提出核减其矿业权面积或限期退出的建议;对具备开发条件的区块,限期完成产能建设。

(十一)鼓励规模化开发利用。支持彬长、韩城等大型煤炭矿区煤层气(煤矿瓦斯)输配系统区域联网,鼓励具备条件的煤层气(煤矿瓦斯)管网与天然气管网合理衔接;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煤层气(煤矿瓦斯)勘探开发、储配及输气管道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做好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项目的金融支持服务工作。

(十二)优先安排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项目用地。省国土资源厅要进一步研究制定我省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项目建设用地保障办法,在年度用地计划中优先安排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项目用地,满足项目建设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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