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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公布(全文)

2014-09-03 10:21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天然气发电风力发电电网工程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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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通运输

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区、市)项目和国家铁路网中的干线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铁路网中的其余项目由中国铁路总公司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余地方铁路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

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地方高速公路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普通国道、省道和跨市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跨境、跨重要海湾、跨大江大河(三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省、跨市、跨省管河流(段)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在沿海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100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集装箱专用码头:在沿海建设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通用、多用途等其他泊位:泊位、水工结构万吨级(含)以上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航道、防波堤:在沿海建设的航道、防波堤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内河航运:千吨级以上通航建筑物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市的航道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民航:新建机场项目由国务院核准,扩建军民合用机场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商军队有关部门核准。

四、信息产业

电信:国际通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以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五、原材料

稀土、铁矿、有色矿山开发:已查明资源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稀土矿山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有色矿山和5000万吨以下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钢铁:新增生产能力的炼铁、炼钢、热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有色: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新建氧化铝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石化:新建乙烯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化工:年产超过50万吨的煤经甲醇制烯烃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新建对二甲苯(PX)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新建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化肥:钾矿肥、磷矿肥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泥: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稀土:冶炼分离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稀土深加工项目由省级政府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黄金:采选矿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六、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执行。

船舶:新建10万吨级及以上造船设施(船台、船坞)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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