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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公布(全文)

2014-09-29 10:43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火电站风力发电电网工程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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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外商投资

(一)《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小于3亿美元的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按以下核准权限:

1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权限:

总投资小于5000万美元的项目核准。

2市(地)政府(行署)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权限:

总投资小于3亿美元的项目核准。

3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权限:

省属企业外商投资项目、超出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权限且总投资小于3亿美元的项目核准。

(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四)前(一)至(三)款规定之外的属于本目录第一条至第十一条所列项目,按照本目录第一条至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五)前(一)至(四)款规定之外的外商投资项目按属地由市(地)政府(行署)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事项,按现行有关规定由商务部和地方政府核准。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祖国大陆举办的投资项目,参照本目录执行。

外国投资者以人民币在境内投资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对外商投资项目管理有专门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境外投资

(一)中方投资1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中方投资2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并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

本目录所称的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未建交和受国际制裁的国家,发生战争、内乱等国家和地区。

本目录所称的敏感行业包括:基础电信运营,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输电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行业。

(二)前款规定之外的中央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和地方企业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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