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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监管局发布《湖北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及输配电服务合同(样本)》

2014-10-30 13:53来源: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中监管局关键词:电力交易电力用户发电企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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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丙方的义务包括:

3.6.1 遵守已与甲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和已与乙方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

3.6.2 按本合同合理安排电力调度,按规定的服务质量标准向甲方和乙方提供输配电服务。

3.6.3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按照有关规程、规范,调度、运行有关电力设备。

3.6.4 在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前提下,满足甲方合理的用电需求。

3.6.5 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甲方和乙方披露有关电力调度信息。

3.6.6 向甲方和乙方提供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其他信息。

3.6.7 抄录甲方和乙方计量点电量,代理结算直接交易电费。

第4章交易电量

4.1本合同各方同意,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甲方向乙方约定购电电量 万千瓦时(在甲方侧计量)。各月份交易电量约定为(单位:万千瓦时):

1月:2月:3月:

4月:5月:6月:

7月:8月:9月:

10月:11月:12月:

4.2乙方因参加直接交易引起年度一般上网电量计划发生变化,乙方与丙方可就此另行签订年度购售电补充协议。

4.3甲方实际年度用电量与年度约定电量偏差在±5%及以内,视同按照约定完成直接交易约定电量。

4.4违约电量

甲方或乙方因其自身原因,造成年度实际直接交易电量低于约定电量95%或高于约定电量105%时,低于合同电量95%和高于105%的部分视为违约电量。

4.5湖北电网电力供应特别紧张时期,按湖北省经信委批准的有序用电方案执行。

第5章 交易电价、输配电价、辅助服务

5.1直接交易成交电价(指乙方侧直接交易电量上网价格)为 元/千瓦时(含税;火电机组直接交易成交价格含脱硫脱硝除尘等环保电价,下同)。

合同有效期内,如国家调整上网电价,甲乙双方可协商调整直接交易电价。

5.2输配电价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核定湖北省电力用户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输配电价的批复》(发改办【2014】944号)执行两部制,电量电价为 元/千瓦时,基本电价为 元/千伏安.月或元/千瓦.月。输配电损耗折价按《省物价局关于我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中电价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环资【2014】135号)执行,为0.011元/千瓦时。

合同有效期内,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调整,则按新规定执行。

原标题:关于征求《湖北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及输配电服务合同(样本)》意见的通知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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