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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印发《重点地区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5-01-14 11:39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煤炭消费燃煤电厂发改委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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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工作方案应提出能源替代供应方案,确保合理用能:

(一)因地制宜,优先利用核电、水电、风电、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替代煤炭消费

创新城镇用能方式,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发展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供暖以及热电冷联供。鼓励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和公共建筑安装太阳能热水或集热系统。加快新能源示范城市及其供热供气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动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供热在工业供热和民用供暖中的应用。积极推进北方地区利用风电供暖。

(二)“先规划、再发展”,积极协调落实气源,有序实施“煤改气”、“煤改电”工程。

(三)加快推进集中供热,优先利用背压热电联产机组替代分散燃煤锅炉。

(四)加强散煤治理,逐步削减分散用煤或用优质燃煤替代劣质燃煤。

(五)其它替代措施。

第七条 工作方案按年度进行滚动调整,重点地区人民政府应于每年12月底前将工作方案调整计划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八条 新建燃煤项目在进行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前,应满足所在地区煤炭消费总量削减要求。在建燃煤项目将产生的煤炭消费要纳入所在地区煤炭消费总量削减计划统筹平衡。

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重点地区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第三章 协调机制

第九条 国家建立重点地区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统计局、国家能源局、重点地区人民政府组成,负责审议重点地区煤炭减量替代工作方案、年度调整计划和年度自查报告,协调解决有关重大事项,拟定相关政策措施。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条 协调小组定期召开会议,了解和掌握重点地区煤炭减量替代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协调小组办公室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跟踪相关工作进展,提出拟请协调小组研究解决的事项。

第十一条 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落实煤炭减量替代工作目标和任务。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负责指导重点地区煤炭减量目标的分解和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负责指导和督促重点地区做好重点高耗煤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分解和落实;国家统计局负责煤炭消费统计;财政部负责指导实施相关财政支持政策;有关油气、电力等企业要积极落实“气代煤”和“电代煤”等配套工程,确保天然气和电力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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