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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印发《重点地区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5-01-14 11:39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煤炭消费燃煤电厂发改委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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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支持政策

第十二条 加快电网通道建设,提高对优质电力的消纳能力,保障重点地区新增用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合理提高外来电比例。

第十三条 适当提高能效和环保指标领先机组的利用小时数。燃煤机组排放基本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的,应适当增加其下一年度上网电量。

第十四条 完善环保电价政策,鼓励燃煤机组按照燃气轮机组排放水平建设或改造。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在消费侧积极推行季节性价格、可中断气价等差别性价格政策,促进节约用气。

第十五条 支持跨行业实施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将淘汰落后钢铁、水泥产能和小锅炉等产生的减煤量用于支持煤炭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少的燃煤发电项目等。

第十六条 对列入煤炭减量替代工作方案的可再生能源代煤项目,可在该地区可再生能源年度规模安排上予以支持。

第十七条 有关中央企业要加快相关能源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建设,进展情况定期报送协调小组办公室。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十八条 重点地区人民政府应于每年6月底前编制上一年度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自查报告,报协调小组办公室。

第十九条 协调小组办公室于每年7-8月会同协调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对重点地区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情况进行实地抽查,结果报告国务院,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条 对未完成煤炭减量年度目标的地区要给予通报批评,暂缓审批其新建燃煤项目,上一年度未完成的减量目标继续计入下一年度进行考核。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非重点地区参照本办法合理控制煤炭消费。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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