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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印发《重点地区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5-01-14 11:39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煤炭消费燃煤电厂发改委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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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23号)要求,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了《重点地区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附件:重点地区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环 境 保 护 部

统计局

能源局

2014年12月29日

附件

重点地区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能源结构,落实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促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切实减少大气污染,改善空气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地区,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东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和广东省的珠三角地区。

本办法所称煤炭减量,是指通过淘汰落后产能、压减过剩产能、提高煤炭等能源利用效率直接减少煤炭消费。

本办法所称煤炭替代,是指利用可再生能源、天然气、电力等优质能源替代煤炭消费。

第二章 目标与方案

第三条 重点地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负总责。具体目标是:

到2017年,北京市煤炭消费量比2012年减少1300万吨,天津市减少1000万吨,河北省减少4000万吨,山东省减少2000万吨。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人民政府要于2015年6月底前,研究提出煤炭消费减量目标,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备案。

第四条 重点地区人民政府要制定煤炭减量替代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明确煤炭减量年度目标,并分解落实到各市(区)县和重点耗煤行业、企业。

第五条 工作方案要提出煤炭减量具体措施和相应的削减数量,主要包括:

(一)淘汰效率低、煤耗高、污染重的项目,重点是电力、钢铁、水泥、炼焦等行业落后产能项目。

(二)节能重点工程,余热余压利用、燃煤电厂升级改造、能量系统优化等节能改造项目。

(三)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燃煤锅炉改造和分散落后锅炉淘汰项目。

(四)“煤改气”、“煤改电”项目。

(五)焦化、煤化工、工业窑炉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改造项目。

(六)其它减量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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