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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的困惑与障碍

2015-04-27 09:16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超低排放燃煤机组燃煤电厂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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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的困惑与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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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艺蓉(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河津发电厂环保专工)

联系电话:13935907043

地址:山西省河津市

邮政编码:043301

Email:wyr2721@163.com

2014年7月1日《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排放标准刚刚执行,8月份山西省政府办公厅就颁发了《关于推进全省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4]62号)。实施意见要求:到2020年底,单机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机组烟气主要污染物排放达到以下超低排放标准,即氮氧化物≤50mg/Nm3;二氧化硫≤35mg/Nm3;烟尘≤5mg/Nm3(低热值煤发电机组烟尘≤10mg/Nm3)。这对于刚刚完成达标改造又需要花费巨额资金开展“超低”排放改造的电厂来说如晴天霹雳,不知如何是好。我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依法给予补偿。”结合近期媒体上热议的燃煤电厂“近零”“超低”排放是否科学的问题,笔者结合电厂实际情况从依法性、必要性、可行性等方面提点个人看法。

一、燃煤发电企业到底如何依法治污

燃煤火电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都是依法经过行政许可的。

一是,燃煤电厂建设需要依法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经过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后才能建设。而《环境影响报 告书》是依据《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环保法律法规要求编制的。

二是,污染防治设施是遵循现行《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并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才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规定的:

三是,在企业的生产活动要满足法规授权环保部门颁发的《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等排放标准限值要求,超标就是违法已经非常明确。

四是,企业依法取得了排污许可证。环保部门排污许可证核定的污染物种类和数量是经过地方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能满足企业生产能力达到满负荷状况时、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处于正常运行时污染物的排放量,是理论上环境允许排放的量。目前达标运行的环保设施的排放总量,完全能满足核定的排污许可证总量的要求。既然企业是依法而建、依法排污、依法运行、浓度和总量都能满足排放要求,那为什么又要推进超低排放的标准?这样系统性的行政要求是不是一个政府的文件说变就变?

二、燃煤发电企业超低排放的环境效益到底有多大以河津发电分公司7月份污染物实际排放与执行超低排放预测比较为例加以说明。河津电厂有两台350MW燃煤机组,2014年7月1日执行新标准之后的实际运行负荷率81%,7月份两台机组三项污染物排放总量为400.66吨,污染物排放小时均值为539kg。

以7月份的煤质为基础,预测在满负荷条件下污染物产生量与达到现行标准和超低排放标准时的污染物排放情况(见表)。由表可知:执行超低3 排放限值与执行现行的排放标准相比,污染物二氧化硫、烟尘、氮氧化物去除效率分别提高了4.39、0.06、16.8个百分点。如果与我厂环保部门颁发的排污许可证中的允许排放量相比,增加的减排量各占产生量4.4%、0.004%、16.9%。

表2台35万千瓦机组执行不同的污染物排放限值的小时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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