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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电改】国家发改委放行跨省电力交易 多年来备受诟病

2015-05-11 08:20来源:华夏时报作者:王冰凝关键词:电力市场化跨省跨区送电电力体制改革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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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新电力体制改革第四个配套文件下发!自4月20日起,跨省跨区送电由送电、受电市场主体双方按照“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原则协商或通过市场化交易方式确定送受电量、价格,并建立相应的价格调整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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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电力资源的优化配置,是新电改的方向之一,为此,实现跨省跨区电力交易的市场化至关重要。

5月8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完善跨省跨区电能交易价格形成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自4月20日起,跨省跨区送电由送电、受电市场主体双方按照“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原则协商或通过市场化交易方式确定送受电量、价格,并建立相应的价格调整机制。

这意味着,政府一方面承担起了原本过度下放给电网公司的标准制定等职责,另一方面在更大范围推进了电力交易的市场化,电网公司进一步往中立的交易平台和输送通道转化。

“作为新电改的第四个配套文件,这个通知针对跨省跨区电力交易市场存在的问题,有利于推进该交易市场的进一步市场化,但通知并未进一步明确交易的透明化。”中国能源网首席信息官韩晓平指出。

跨省区送电交易市场化

自《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以下简称新电改9号文)出台后,多个促进电价改革的配套文件逐一出炉。

5月8日,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关于完善跨省跨区电能交易价格形成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确定了跨省区送电价格实行市场定价,并指出此通知的出台是为贯彻落实新电改9号文,完善电价形成机制,推进跨省跨区电力市场化交易,促进电力资源在更大范围优化配置。

根据通知,自4月20日起,跨省跨区送电由送电、受电市场主体双方在自愿平等基础上,在贯彻落实国家能源战略的前提下,按照“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原则协商或通过市场化交易方式确定送受电量、价格,并建立相应的价格调整机制;国家鼓励通过招标等竞争方式确定新建跨省跨区送电项目业主和电价;鼓励送受电双方建立长期、稳定的电量交易和价格调整机制,并以中长期合同形式予以明确。

国家已核定的跨省跨区电能交易送电价格,送受电双方可重新协商并按照协商确定的价格执行,协商结果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送受电双方经协商后确实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建议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协调。

“这里面比较重要的一点就是送电和受电双方可在市场化前提下讨论价格,并可通过招标确定送电项目业主,另外,通知还明确了长期协议已经成为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韩晓平认为。

原标题:发改委出台新电改第四个配套文件:放行跨省电力交易 多年备受诟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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