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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发布《江苏电网统调发电机组辅助服务管理实施办法》(附全文)

2015-07-31 14:44来源:江苏能源监管办关键词:电力系统电力企业江苏电网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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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辅助服务调用和补偿统计结果以各级调度机构提供的实时统计资料和电网调度机构的调度记录为依据,省电力公司在次月15日前(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将上月的统计结果通知各发电企业进行核对,各有关发电企业应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含传真)将核对结果反馈省电力公司确认。如发电企业有疑义,省电力公司应在接到问询后的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给予答复。如双方对统计结果仍有异议,报江苏能源监管办、省经信委协调或裁定。

统计结果经过最终确认后,相关单位没有在规定时间提出疑义,不再修改及追溯调整结果。

第二十五条 每月20日前,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将上月辅助服务补偿情况明细清单、补偿费用分摊情况、结算方案以文件形式报送江苏能源监管办和省经信委,并经江苏能源监管办和省经信委审定后生效。

每月25日前,江苏能源监管办、省经信委和省电力公司在各自门户网站上发布上月机组有偿辅助服务补偿费用结算方案。

第二十六条 省电力公司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全面真实准确记录相关数据和考核结果,并接受江苏能源监管办和省经信委的监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江苏能源监管办会同省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实施。原《江苏电网统调发电机组辅助服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苏电监价[2011]113号)停止执行。

原标题:关于印发《江苏电网统调发电机组辅助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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