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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国家发改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

2015-11-30 09:12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电力体制改革售电侧改革输配电价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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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电力网获悉:今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正式发布期待已久的电力体制改革6大配套文件。分别是《关于推进输配电价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推进电力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电力交易机构组建和规范运行的实施意见》、《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实施意见》、《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

这些配套文件贯彻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精神,为电改的具体实施提供了进一步指导。随着新一轮电改的深入推进,电力行业迎来深层次的变革,推动发电侧和售电侧有效竞争,推动电网协调健康发展,使电力市场更有活力、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加便利,将为我国经济发展释放巨大的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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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和售电环节引入竞争,建立购售电竞争新格局

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体制架构,加强对电网输配电环节监管的同时,在发电侧和售电侧引入竞争机制,将建立购售电竞争新的格局。一方面,在可竞争环节充分引入竞争,符合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售电公司和用户可自主选择交易对象,确定交易量和价格,打破电网企业单一购售电的局面,形成“多买方—多卖方”的市场竞争格局;另一方面,加强电网环节监管,保障电网公平开放,按照政府核定的输配电价收取过网费,保障电网企业稳定收入和收益,推动电网协调健康发展,为电力市场体系建设提供覆盖范围更广、配置能力更强的电网基础平台。

建立市场化价格机制,引导资源优化配置

在单独核定输配电价的基础上,发、购电价格通过协商或竞价形成,充分体现电力商品属性,有利于发挥价格的信号传递作用,实现市场在能源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电价由市场决定,相对于现行的标杆电价,可以进一步促进发电企业竞争和提高生产效率。改革后,输配电价逐步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方式由政府核定,是相对固定的,发电价格波动直接传导到售电价格。在目前电力供需较为宽松、煤价降低的情况下,拥有选择权的工业、商业电力用户,可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从而降低用电成本,为电力用户带来改革红利。

用户拥有选择权,提升用户服务水平

有序推进售电侧改革,放开用户选择权,同时向社会资本开放售电业务,多途径培育售电主体,形成多家售电竞争格局。用户拥有购电的自主选择权,可以根据自己的个性化需求,实现差异性选择意愿,促进各类电力企业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提升服务。售电公司围绕用户提供多种服务,包括购售电业务,以及合同能源管理、综合节能和用电咨询等增值服务,用户用电更加便利,多元化用电需求也能得到满足,新的产品和服务将会出现。工业和商业电力用户拥有自主选择权,增强了市场中的议价能力,带动供电服务质量的改善,用户权益可以得到更好的保障。同时,客户对服务的需求,也会通过售电公司传递到电网企业,促进电网企业进一步提高供电质量,提升服务水平。

促进节能减排和清洁能源发展

随着电力市场交易机制日益完善,各类电源竞价上网,低成本发电资产将获得竞争优势,环保高效的机组将得到更大空间,促进大容量高效机组替代小机组发电,水电和风电等清洁能源优先发电,将极大促进节能减排工作。跨省跨区电力交易开展,也将有助于清洁能源大规模开发和在更大范围内消纳。市场化电价将根据供需条件更加灵活的变化,及时向用户传递供求变化的信号,引导和鼓励用户优化用电方式,提高用电效率。

促进电力行业整体运行效率提升

随着公益性和调节性以外的发电计划逐步放开,发电企业可以通过降低成本、提高生产效率的方式,增强竞争力,以获取更多的市场份额,争取更多的发电量和收入利润。随着电力市场建设,售电公司和大用户参与市场交易,进一步增强发电市场竞争强度,提高竞争效率。输配电价改革后,电网企业将改变传统盈利模式,通过重新定位电网功能和电网收益机制,使得电网企业管理目标更加清晰,更加注重提高效率,通过内部挖潜来保证企业收益。同时,配售电业务放开带来的竞争压力,也促使电网企业降本增效,提升经营能力水平和供电服务质量。

吸引社会资本投资,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允许各类社会资本进入售电领域和新增配电领域,将带来新的潜在盈利机会。随着售电侧放开,发电企业、供水供热企业、燃气企业、节能服务企业、新能源企业等市场主体进入售电侧开展业务。放开增量配电投资业务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调动社会资本参与配网建设的积极性,增加了配电网建设资金来源。随着市场发展和用户需求变化,售电公司数量会逐渐增加,将会出现更多服务电力用户的新商业模式、新业务模式和新服务模式,也将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由用户或售电主体与发电企业通过协商、市场竞价等方式自主确定,随着发电成本降低,用户电价也将降低,从而增加企业利润,拉动地方GDP增长。

以下为通知全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

发改经体[2015]27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推进电力体制改革实施工作,经报请国务院同意,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和中央编办、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国资委、法制办等部门制定,并经经济体制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电力专题)审议通过的6个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1.《关于推进输配电价改革的实施意见》

2.《关于推进电力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

3.《关于电力交易机构组建和规范运行的实施意见》

4.《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实施意见》

5.《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

6.《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 家 能 源 局

2015年11月26日

附件1

关于推进输配电价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有关要求,理顺电价形成机制,现就推进输配电价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建立规则明晰、水平合理、监管有力、科学透明的独立输配电价体系,形成保障电网安全运行、满足电力市场需要的输配电价形成机制。还原电力商品属性,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核定电网企业准许总收入和分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明确政府性基金和交叉补贴,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健全对电网企业的约束和激励机制,促进电网企业改进管理,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二、基本原则

试点先行,积极稳妥。输配电资产庞大,关系复杂,历史遗留的问题很多,各地情况千差万别,要坚持试点先行、积极稳妥的原则,在条件相对较好、矛盾相对较小、地方政府支持的地区先行开展试点,认真总结试点经验,逐步扩大试点范围,确保改革平稳推进。统一原则,因地制宜。输配电价改革要遵循中发〔2015〕9号文件要求,在国家统一指导下进行,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核定电网企业准许总收入和各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改变对电网企业的监管方式。同时,考虑到各地区实际情况,允许在输配电价核定的相关参数、总收入监管方式等方面适当体现地区特点。

完善制度,健全机制。电价改革,要制度先行。需要制订和完善输配电成本监审、价格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对电网企业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制度和办法要明确、具体、可操作。

突出重点,着眼长远。输配电价改革的重点是改革和规范电网企业运营模式。电网企业按照政府核定的输配电价收取过网费,不再以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价差作为主要收入来源。在输配电价核定过程中,既要满足电网正常合理的投资需要,保证电网企业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收益水平,又要加强成本约束,对输配电成本进行严格监审,促进企业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在研究制定具体试点方案时,要着眼长远,为未来解决问题适当留有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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