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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发改委、能源局印发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实施意见》

2015-11-30 09:23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发用电计划发电企业电力体制改革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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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电力网获悉:今日,国家发改委、能源局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 号)有关要求,推进发用电计划改革,更多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逐步建立竞争有序、保障有力的电力运行机制,现就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提出以下意见,详情如下:

《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主要原则

(一)总体思路。

通过建立优先购电制度保障无议价能力的用户用电,通过建立优先发电制度保障清洁能源发电、调节性电源发电优先上网,通过直接交易、电力市场等市场化交易方式,逐步放开其他的发用电计划。在保证电力供需平衡、保障社会秩序的前提下,实现电力电量平衡从以计划手段为主平稳过渡到以市场手段为主,并促进节能减排。

(二)主要原则。

坚持市场化。在保证电力安全可靠供应的前提下,通过有序缩减发用电计划、开展发电企业与用户直接交易,逐步扩大市场化电量的比例,加快电力电量平衡从以计划手段为主向以市场手段为主转变,为建设电力市场提供空间。坚持保障民生。政府保留必要的公益性、调节性发用电计划,以确保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等用电。在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过程中,充分考虑企业和社会的承受能力,保障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常态化、精细化开展有序用电工作,有效保障供需紧张情况下居民等重点用电需求不受影响。

坚持节能减排和清洁能源优先上网。在确保供电安全的前提下,优先保障水电和规划内的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发电上网,促进清洁能源多发满发。坚持电力系统安全和供需平衡。按照市场化方向,改善电力运行调节,统筹市场与计划两种手段,引导供应侧、需求侧资源积极参与调峰调频,保障电力电量平衡,提高电力供应的安全可靠水平,确保社会生产生活秩序。

坚持有序推进。各地要综合考虑经济结构、电源结构、电价水平、送受电规模、市场基础等因素,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发用电计划改革实施方案,分步实施、有序推进。

二、建立优先购电制度

(一)优先购电基本内容。优先购电是指按照政府定价优先购买电力电量,并获得优先用电保障。优先购电用户在编制有序用电方案时列入优先保障序列,原则上不参与限电,初期不参与市场竞争。

(二)优先购电适用范围。一产用电,三产中的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行业用电,以及居民生活用电优先购电。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包括党政军机关、学校、医院、公共交通、金融、通信、邮政、供水、供气等涉及社会生活基本需求,或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部门和单位。

(三)优先购电保障措施。一是发电机组共同承担。优先购电对应的电力电量由所有公用发电机组共同承担,相应的销售电价、上网电价均执行政府定价。二是加强需求侧管理。在负荷控制系统、用电信息采集系统基础上,推广用电用能在线监测和需求侧管理评价,积极培育电能服务,建立完善国家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在前期试点基础上,推广需求响应,参与市场竞争,逐步形成占最大用电负荷3%左右的需求侧机动调峰能力,保障轻微缺电情况下的电力供需平衡。三是实施有序用电。常态化、精细化开展有序用电工作。制定有序用电方案,进行必要演练,增强操作能力。出现电力缺口或重大突发事件时,对优先购电用户保障供电,其他用户按照有序用电方案确定的顺序及相应比例分担限电义务。通过实施有序用电方案,保障严重缺电情况下的社会秩序稳定。四是加强老少边穷地区电力供应保障。加大相关投入,确保无电人口用电全覆盖。

三、建立优先发电制度

(一)优先发电基本内容。优先发电是指按照政府定价或同等优先原则,优先出售电力电量。优先发电容量通过充分安排发电量计划并严格执行予以保障,拥有分布式风电、太阳能发电的用户通过供电企业足额收购予以保障,目前不参与市场竞争。

(二)优先发电适用范围。为便于依照规划认真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保障性收购制度,纳入规划的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优先发电;为满足调峰调频和电网安全需要,调峰调频电量优先发电;为保障供热需要,热电联产机组实行“以热定电”,供热方式合理、实现在线监测并符合环保要求的在采暖期优先发电,以上原则上列为一类优先保障。为落实国家能源战略、确保清洁能源送出,跨省跨区送受电中的国家计划、地方政府协议送电量优先发电;为减少煤炭消耗和污染物排放,水电、核电、余热余压余气发电、超低排放燃煤机组优先发电,以上原则上列为二类优先保障。各省(区、市)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照确保安全、兼顾经济性和调节性的原则,合理确定优先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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