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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印发《水电工程验收管理办法》(全文)

2015-12-28 15:34来源:国家能源局关键词:水电水电工程五大发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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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与蓄水有关的建筑物的内外部监测仪器、设备已按设计要求埋设和调试,并已测得初始值。需进行水库地震监测的工程,其水库地震监测系统已投入运行,并取得本底值;

(四)已编制下闸蓄水施工组织设计,制定水库调度和度汛规划,以及蓄水期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安全鉴定单位已提交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报告,并有可以下闸蓄水的明确结论;

(六)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已通过专项验收,并有不影响工程蓄水的明确结论。

第十四条 验收委员会完成蓄水验收工作后,应出具工程蓄水验收鉴定书。验收主持单位应在下闸蓄水前将验收鉴定书报送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认为不具备下闸蓄水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验收主持单位和项目法人。

验收主持单位应在下闸蓄水1个月后、3个月内,将下闸蓄水及蓄水后的有关情况报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水电工程分期蓄水的,可以分期进行验收。

第三章 枢纽工程专项验收

第十六条 项目法人应根据工程进度安排,在枢纽工程专项验收计划前3个月,向工程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报送枢纽工程专项验收申请,并抄送验收主持单位。

第十七条 验收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

(二)项目建设情况。包括工程进度、工程面貌、投资完成情况等;

(三)工程运行情况。包括工程蓄水、水轮发电机组和各单项工程运行情况、工程运行效益情况等;

(四)枢纽工程专项验收计划安排。

第十八条 验收主持单位收到枢纽工程专项验收申请材料后,应会同工程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并邀请相关部门、项目法人所属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或中央管理企业)、有关单位和专家共同组成验收委员会进行验收。必要时可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检查和技术预验收。

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由验收主持单位有关负责同志担任。

第十九条 通过水电工程枢纽工程专项验收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枢纽工程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全部建成,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已完成变更手续;

(二)施工单位在质量保证期内已及时完成剩余尾工和质量缺陷处理工作;

(三)工程运行已经过至少一个洪水期的考验,多年调节水库需经过至少两个洪水期考验,最高库水位已经达到或基本达到正常蓄水位,全部机组均能按额定出力正常运行,每台机组至少正常运行2000小时(含电网调度安排的备用时间),各单项工程运行正常;

(四)工程安全鉴定单位已提出工程竣工安全鉴定报告,并有可以安全运行的结论意见。

第二十条 验收委员会完成枢纽工程专项验收工作后,应出具枢纽工程专项验收鉴定书。验收主持单位应及时将验收鉴定书报送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水电工程分期建设的,可根据工程建设进度分期或一次性进行验收。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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