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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印发《水电工程验收管理办法》(全文)

2015-12-28 15:34来源:国家能源局关键词:水电水电工程五大发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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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电力网了解到,近日国家能源局下发关于印发《水电工程验收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版)的通知,以下为通知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

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有关要求,加强水电工程建设管理,进一步规范验收工作,我局对《水电工程验收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

 2015年11月25日

水电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2015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电工程建设管理,规范验收工作,保障水电工程安全及上下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核准(审批)水电站项目。其他水电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水电工程验收包括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阶段验收分为工程截流验收、蓄水验收和水轮发电机组启动验收。截流验收和蓄水验收前应进行建设征地移民安置专项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在枢纽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工程决算和工程档案专项验收的基础上进行。

第四条 水电工程在截流、蓄水、机组启动前以及工程完工后,必须进行验收。

第五条 水电工程验收工作,应当做到科学、客观、公正、规范。

第六条 国家能源局负责水电工程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电工程验收的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电工程验收工作由项目所涉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共同负责。

各级能源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负责和参与本行政区域内水电工程验收的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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