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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丨国家发改委关于扩大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6-03-14 16:21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输配电价改革电网企业电力体制改革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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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电力网获悉,国家发改委正式下发关于扩大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提到,2016年将北京、天津、冀南、冀北、山西、陕西、江西、湖南、四川、重庆、广东、广西等12个省级电网。

此次扩大试点范围后,将覆盖至全国18个省级电网和1个区域电网,标志着输配电价改革全面提速。

今日早上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结合输配电价改革及各地电力市场建设和电力市场化交易的进展,不断总结经验,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输配电价管理办法,不断提升对网络型自然垄断企业的监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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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丨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扩大至18个省级电网和1个区域电网

以下为通知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能源局各有关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建立科学合理的输配电价形成机制,决定进一步扩大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经商国家能源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

(一)2016年,进一步扩大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将北京、天津、冀南、冀北、山西、陕西、江西、湖南、四川、重庆、广东、广西等12个省级电网和经我委、国家能源局审核批复的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省份的电网,以及华北区域电网纳入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

(二)上述试点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参照已开展输配电价改革试点省份的经验,结合当地实际,积极探索,勇于创新,拟定适合本省(区、市)电网特点的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于2016年5月底前报我委。

(三)我委统一组织试点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开展成本监审工作,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四)上述试点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成本监审结果,认真测算当地电网输配电价总水平和分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标准,原则上2016年10月底前报我委批复。情况复杂的地区可适当推后。

(五)区域电网输配电价改革试点工作由我委会同国家能源局直接组织实施,有关省(市)价格主管部门、能源主管部门、国家能源局区域监管局做好配合工作。

(六)未纳入2016年输配电价改革试点省份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也要抓紧开展输配电价改革准备工作,组织力量对当地电网企业开展输配电成本调查,模拟测算输配电价总水平和分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标准,为2017年全面推开输配电价改革打好基础。

二、认真总结输配电价改革试点经验

(一)已开展输配电价改革试点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全面总结输配电价改革试点工作取得的成效和经验,进行后评估,分析存在的问题,形成书面报告于2016年5月1日前报送我委。

(二)已开展输配电价改革试点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研究提出完善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科学合理的输配电价管理办法和分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测算办法,以及妥善处理电价交叉补贴、建立合理交叉补贴资金回收机制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书面报告于2016年6月底前报送我委。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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