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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能源局发布了今年一季度全国弃风电量统计数据,弃风情况愈发严峻。全国风电上网电量552亿千瓦时,平均利用小时数422小时,同比下降61小时,弃风电量192亿千瓦时,同比增加85亿千瓦时;平均弃风率26%,同比上升7个百分点。“三北”地区平均弃风率逼近40%,内蒙古弃风率为35%,甘肃为48%,吉林为53%,宁夏为35%,新疆为49%。
需要注意的是,多个弃风严重的地区,风电装机容量没有增加,全社会用电量也没减少,弃风弃光反而加剧,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值得深思。
◆ ◆ ◆
一季度社会用电回暖 弃风却仍在增加
国家能源局近两年对于弃风限电比例超过20%的地区,一直没有安排新的建设项目。今年1-3月份全国全社会用电量同比增长了3.2%。例如弃风问题加剧的新疆,一季度全自治区社会用电量同比增长11.79%。然而与用电量快速增长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弃风电量比例高达49%,弃风电量达到29.3亿千瓦时。
这种情况下仍然出现弃风率的增加,
一是揭示了弃风弃光不是技术上的障碍和限制;
二是电网企业依旧在公然违反《可再生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没有依法保障可再生能源电力的优先发电权。如果不能尽快遏制这种违法行为,今年全年弃风、弃光电量很可能分别突破400亿千瓦时和100亿千瓦时。产业形势岌岌可危。
◆ ◆ ◆
切忌让违法行为打上“电力体制改革”的幌子
弃风限电已经给风电企业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更为变本加厉的是,一些地方还通过变相降低风电上网电价的方式来进一步侵害风电企业的合法利益,导致企业的处境雪上加霜。
甘肃、宁夏、新疆等省区纷纷推出“直供电交易”、“自备电厂替代交易”、“跨区交易”,各种方式轮番上阵,纵横交错,有越来越复杂的趋势。风电、光伏企业甚至要报零电价才可获得上网电量。如果不参与交易,轻则只给予极少的上网电量,重则被限令完全停发。而在这场美其名曰“为风电光伏消纳找出路”的行动中,风电、光伏企业并没有因参与交易而多发电。
正如一家风电企业相关负责人所言:“我们现在属于量价齐跌,去年在甘肃除了弃风电量损失,还有5000多万度的交易电量基本是零电价,只能拿到标杆电价差额的部分。如果不参加交易,那就没有上网电量,但参加交易以后,我们总的发电量,也没有比之前增加多少。”
还有更甚的做法是,地方政府要求风电企业拿出收入所得,补偿当地火电企业。云南省工信委在《2015年11月和12月风电火电清洁能源置换交易工作方案》中,要求风电企业将电费收入,按国家批复火电电价的60%支付给火电企业。
全国多个省份的上述做法大有“制度化”、“常态化”趋势,尤其是一些地方政府还为这些违反《可再生能源法》的行为打上了“电力体制改革”的幌子。《可再生能源法》中所说的全额保障性收购,是“量”的全额和“价”的全额,只有“保量保价”,才能使风电项目获得合理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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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风、弃光问题如果不能尽快有效解决,我国提出的202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15%的目标承诺就不可能兑现,不仅能源结构调整和绿色发展任务无法完成,一个本可以领先全球的战略新兴产业也会半路夭折。
当务之急,需要政府部门按照《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尽快发布各地区可再生能源电力全额保障性收购的小时数,保障性收购小时数应该按照保证风电光伏项目合理收益的原则确定。
电网企业要积极履行责任和义务,完成全额保障性收购,确保可再生能源电力的优先发电权。
地方政府要依法行政,只有在“保价保量”完成保障性收购的前提下,才能对超额部分进行市场交易并执行市场价格。
风电、光伏企业和行业协会,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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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能源供应大省云南再发限电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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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风电装机持续位列全球第一,可早期快速发展导致的“弃风”痼疾却仍然存在。2019年,我国风电弃风电量169亿千瓦时,全国平均弃风率为4%。大部分弃风限电地区的形势进一步好转,其中,甘肃、新疆、内蒙古弃风率分别下降至7.6%、14%和7.1%。2020年虽然全国风电红色预警全面解除,但弃风现象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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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受甘肃红色预警区域影响,规划120万千瓦的通渭风电基地后续70万千瓦风电基地项目严重滞后于规划时序。不过随着弃风现象持续好转,甘肃有望在今年解除风电红色预警,停滞项目通渭风电基地进入重启阶段。3月10日,定西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外公布了定西市2020年省列重大项目建设进展,通渭风电基地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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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2020年,疫情袭来,全国一心,众志成城抗疫情。东北能源监管局依托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保障民生供热安全,促进东北区域新能源消纳。截至2月15日,新能源利用率远超去年同期,其中风电利用率98.34%,同比增加3.51个百分点;光伏利用率99.76%,同比增加1.56个百分点。东北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于2017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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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是2005年《可再生能源法》制定之初确立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适应了可再生能源起步阶段的技术特征和经济特性,在电网企业垄断特许经营的条件下,切实降低可再生能源项目交易成本,为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的迅速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但“强制上网、全额收购”制度实践中始
3月18日发改委发布了《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新能源场站运营究竟有什么影响?本文梳理了和该政策相关的过往版本,并基于山西具体规则研究了相关影响。(来源:兰木达电力现货,作者:洪玥)一、政策背景首先,上一版相关政策公布于2007年9月1日,相关文件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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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华中能源监管局印发通知,推动贯彻落实《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通知要求辖区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宣贯,全面落实相关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行为,加快推动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共同促进可再生能源高质量发展。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要进一步强
随着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的逐步深入,新能源装机,特别是以风能和太阳能为主导的清洁能源装机规模持续扩大。然而,新能源固有的波动性和不稳定性给电网消纳以及电力系统的成本控制带来了显著的压力。(来源:微信公众号“硕电汇”作者:小硕团队)鉴于原有可再生能源电量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导致电力系统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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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变理念,明确职责,强化监管——《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解读文/秦海岩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风能专业委员会秘书长3月18日,《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4年第15号令,下称《办法》)印发,结合我国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客观需要及可再生能源发展面
编者按:2024年3月18日,国家发改委官网公布了《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国家发改委15号令,下称15号令),从2024年4月1日起施行;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的《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5号,下称25号令)同时废止。在新能源装机总容量、总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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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风力发电网获悉:3月18日,国家发改委下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公布《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该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办法》适用于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能发电、海洋能发电、地热能发电等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水力发电参照执行。
北极星垃圾发电网获悉,3月18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本办法适用于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能发电、海洋能发电、地热能发电等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文件明确,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包括保障性收购电量和市场交易电量。保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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