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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生产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全文)

2016-05-30 09:22来源:安全监管总局网站关键词:煤炭行业煤矿安全煤矿企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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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国发〔2016〕7号文件确定的尽快淘汰退出和限期淘汰退出的落后煤矿。

⑵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条件极复杂、具有强冲击地压等灾害隐患严重的煤矿。

⑶资源枯竭、资源赋存条件差的煤矿。

⑷被纳入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方案中引导退出的长期亏损、资不抵债、长期停产停建的煤矿。

⑸开采深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煤矿。

⑹其他应淘汰退出的煤矿。

二、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兼并重组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四)确保安全投入。兼并重组主体企业须建立健全安全投入保障制度,严格执行有关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和维简费用提取使用规定,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加快淘汰落后技术装备,采用安全可靠、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五)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兼并重组主体企业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将兼并重组煤矿纳入统一管理,做到“真投入、真控股、真管理”,杜绝管不了、管不住或管理权限“两张皮”现象。严格落实“五落实五到位”规定,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制定并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要依法依规组织生产建设,严禁违法使用包工队或将井下工程、采掘工作面进行承包、转包或租赁,杜绝以包代管。

(六)强化安全基础管理。被兼并重组煤矿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等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通风、机电、地测、调度等管理机构。

(七)加强技术管理队伍建设。被兼并重组煤矿应当具有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各类工程技术人员,必须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必须具有安全资格证,且严禁在其他煤矿兼职;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且有3年以上井下工作经历。

(八)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和职工安全培训。兼并重组主体企业要将被兼并重组煤矿劳动用工和安全教育培训纳入企业统一管理、统一培训。加强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

(九)加强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兼并重组主体企业要负责组织对被兼并重组煤矿瓦斯、水、火、老空区等致灾因素进行全面普查,查清矿井致灾因素,制定防治方案,并督促所属矿井落实到位、消除隐患,否则,一律不得继续进行建设和生产。

三、加强对兼并重组煤矿监督和管理

(十)严格准入条件。要严格审核兼并重组主体企业的资质是否达到要求、被兼并煤矿的条件是否符合规定,严禁不符合条件的煤矿参与兼并重组。

(十一)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地方各级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对兼并重组煤矿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监管权限不得层层下放。要检查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团队是否到位、对所属矿井安全管理责任是否落实;检查被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制度是否健全、安全责任是否落实。凡发现存在虚假重组或兼并重组煤矿运转不正常、兼并重组主体企业不能履行对所属矿井安全管理职责的,责令停止生产(施工),进行整改(顿)。

(十二)严格复产复建验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认真组织兼并重组煤矿复产复建验收工作,按照规定的验收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

(十三)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严格对兼并重组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变更、颁发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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