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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前沿】基于大数据运用的能源监管研究与实践

2016-05-30 10:50来源:电力决策与舆情参考作者:赵忠平关键词:电力行业供电企业能源监管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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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评价方法

首先,可采用全面评价或抽样评价方法确定评价对象。其次,根据评价对象的类型选择对应的指标,确定评价周期,收集评价信息。对评价结果的处理,评价者可通过多维度分析方法确定监管重点领域和监管重点对象。主要方法包括:通过指标失分率(失分率是在考虑各级指标的前提下,通过计算得出各级指标失分对总分失分的影响程度,包括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及指标触发率(达到触发值企业数与占该类企业总数的比值)确定重点监管领域;通过评价对象得分排名情况

(包括总分和单项指标得分排名)、指标触发次数确定重点监管对象;参考企业评价总分偏离度分析不同类型评价对象在同行业的差距(偏离度是反映单个(类)指标得分或企业总得分相对平均得分的离散程度,数值越大则反映企业在相应领域经营水平差距越大);在多次评价基础上,分析一定时段内监管重点领域和监管重点对象的变化情况,预测下一周期监管重点。

电力监管综合指标评价体系运用于监管实践情况

2010年“指标体系”课题完成后,南方能源监管局突出“问题监管”、“专项监管”,积极探索实践,强化课题研究成果转化,用评价结果指导监管,通过监管实践来检验和完善评价体系。评价结果确定重点监管目标对象,并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重点监管内容,扎实开展系统性深度综合监管和专项监管,以点带面推动工作。截至目前,南方能源监管局先后组织开展了4次试评价、2次正式评价。2013年度评价企业355家;2014年共1305家电力企业和调度机构参评,收集数据1.6万余个。涵盖广东、广西、海南三省(区)统调发电企业、跨省输电企业、省级电网企业、地(市)及县级供电企业和省级调度机构,评价规模实现了三省(区)全覆盖,评价效果逐步体现。为了提高“指标体系”实际运用的有效性,分别从未填报数据的企业、排名异常的企业和排名后5位的企业中各选取1~2家企业(每省3~4家),结合国家能源局及我局专项监管,确定为驻点监管对象,在日常监管中进行跟踪和重点监管。

从评价结果的运用看,南方区域电力监管指标评价工作初见成效:

一、指标评价能有效帮助监管机构全面掌握行业整体运行情况,客观反映行业及企业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有利于明确日常监管的重点领域和重点监管对象,为问题导入式监管提供了指向,提高了监管的精准和精细化程度。

二、指标评价立足电力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从安全、市场、财务、节能减排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监管评价,于法有依,于理有据,体现电力监管的系统性、权威性,增强了监管有效性、针对性。

三、“指标体系”的预警功能有助于及时发现电力行业存在的问题,对于达到触发值的指标,第一时间采取监管措施,或向政府、企业提出监管意见、建议,使监管更具时效性。

四、“指标体系”的量化及纵向对比功能有助于发现电力行业的动态变化规律,使监管更具前瞻性;指标的横向对比功能有助于企业发现不足,对标检查,形成内在的压力和动力,促进提高生产经营水平。

五、指标评价将非现场监管与现场监管有效结合,实现监管的常态化、定量化、指标化,监管水平不断提高。

六、通过企业的自评及数据填报,推动企业更全面、更主动、更透彻、更深刻地理解电力监管法律、法规有关要求,增强企业遵章守法生产经营的内生动力。

不仅如此,国家能源局党组成员、监管总监谭荣尧在2013年南方区域电力监管指标评价情况通报座谈会上,对南方能源监管局的探索创新给予了充分肯定。他指出,电力监管指标评价工作是南方监管局在简政放权、转变政府管理职能方面落实“权力与责任同步下放,调控与监管同步强化”的有效探索,“指标体系”的研究和运用实现了“三个创新”:

一是监管理念的创新。“指标体系”的所有指标均有法律、法规依据,所有的评价工作均按照指标体系确定的标准执行,按照可量化的原则分析,践行了“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依法监管、公平公正”的监管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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