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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审批7个电力项目:火电3个、光伏4个(附文)

2016-07-07 09:05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电力项目环评火电项目超低排放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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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内蒙古中环光伏材料有限公司超薄高效太阳能电池用硅单晶切片二次扩能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内蒙古中环光伏材料有限公司 :

你公司关于超薄高效太阳能电池用硅单晶切片二次扩能项目环评审批的《申请》及由内蒙古绿洁环保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内蒙古中环光伏材料有限公司超薄高效太阳能电池用硅单晶切片二次扩能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等相关材料收悉,我局组织相关部门对该项目进行了现场踏勘,并通过了“专家技术审查委员会”的审查。项目在公示期间未接到反对意见。经我局“建设项目审批委员会”审议,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该项目建设,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位于呼和浩特市金桥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二区内蒙古中环光伏材料有限公司厂区内,不新增占地,利用现有2#生产厂房及3#厂房(原废水处理站)进行扩能改造,改造面积为14997.38m2。项目主要新增生产工艺设备38台(套),其中2#生产厂房新增9台清洗机、9台检验仪,3#厂房增加20台一体机,公辅工程依托原有。项目主要利用内蒙古中环光伏材料有限公司生产的单晶硅棒进行切片生产,年产单晶硅片18000万片/年(其中N型3600万片,P型14400万片)。项目总投资23729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5万元,占总投资0.032%。

项目为改扩建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及批复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和拟采取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二、项目建设与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项目在建设期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8月29日修订通过),同时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区建筑噪声和扬尘污染综合治理方案》(呼政办发[2011]135号)和《关于开展建筑垃圾扬尘和污染专项治理的通告》(呼政发[2013]34号)文件中相关内容执行。施工产生的扬尘应符合《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HJ/T393─2007);施工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夜间不得施工,因特殊工艺需连续昼夜施工的经市环境监察支队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

2、加强大气环境保护。项目粘棒工段及脱胶工段产生的有机废气通过车间顶端集气口吸入现有工程活性炭吸附塔处理,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新污染源二级标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食堂依托厂区内已有的职工餐厅,新增的油烟废气经油烟净化器后由层顶排气筒排放,须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相应标准。

3、加强水环境保护。单晶硅片生产过程中切片脱胶、切片清洗、烘干时产生的有机废水经厂区现有污水处理站有机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单晶硅片生产过程中切方、滚磨、磨面、切片工序时产生的含尘废水经厂区现有污水处理站含尘废水处理系统处理,食堂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和生活污水一起经化粪池排入厂区现有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三种废水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经园区污水管网排入金桥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项目须采取防渗防漏措施,渗透系数<1×10-7cm/s,严禁采用暗管、漫流、渗坑、渗井、裂隙、灌注等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

4、严格控制噪声环境影响。项目经过优选设备、减震、隔声及距离衰减后,厂界噪声须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要求。

5、加强固废管理。项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统一处理;单晶检验工段不合格品回收到拉晶工序利用不外排;废切削液循环使用,不外排;废金刚返回生产厂家;污水处理滤渣和污泥定期送至有资质单位处置;废固体胶、机械维修废机油、棉纱暂存于厂区危废库,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6、建立内部环境管理机构、人员和制度,明确环境保护责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理单位开展环境监理,定期提交环境监理报告。

7、做好项目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建设单位是项目建设全过程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是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相关信息和审批后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公开的主体,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等相关要求。

8、严格执行环评报告中提出的其他环境影响防治对策,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同时确保不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或危害。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设施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向我局提出申请,以便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投入运行。项目在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后,每三年对其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

四、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在开工前重新报批本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在建设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评文件的情况,建设单位须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我局及施工期环境监察部门备案。

五、我局委托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环境监察工作,项目开工前15日须进行申报。

2016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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