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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能源监管局:
报来《华北能源监管局关于<京津唐电网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暂行规则>印发有关事宜的请示》(华北监能市场〔2016〕230号)收悉。经研究并商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司局,现函复如下:
一、制定《京津唐电网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暂行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符合京津冀协同发展国家战略和京津冀能源协同发展要求,符合电力体制改革精神。为稳妥有序推进京津冀电力市场建设,请你局按照京津唐电网电力电量统一平衡和“安全第一”的原则以及鼓励和规范电力直接交易的有关要求,对所报《规则》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印发实施。
二、请你局会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市场主体开展业务培训,尽快启动京津唐电网电力直接交易相关工作,力争到2016年底电力直接交易规模达到全社会用电量的20%。
三、请你局会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确保京津唐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四、京津唐电网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是京津冀电力市场建设的起步工作,要按照市场竞价、平等竞争的原则推进直接交易,并为京津冀电力市场开展现货交易做好准备。京津冀电力交易机构组建前,依托华北电力交易中心开展直接交易,请你局指导华北电力交易中心加快交易平台建设,保障交易有序开展。
五、请你局尽快制定相关监管办法,会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完善电力市场监管体系,依据职能依法履行电力监管职责。
工作中如遇重大事项,请及时报告国家能源局。
附件:京津唐电网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暂行规则(修改建议稿)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6年7月27日
附件:
京津唐电网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暂行规则(修改建议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京津唐电网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工作,促进电力资源优化配置,依据《电力监管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和《关于优化京津唐电网年度电力电量平衡的办法(试行)》(发改办运行〔2014〕1095号)等相关法规规定和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以下简称“直接交易”),主要是指符合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等市场主体,通过自主协商和集中竞价等市场化方式进行的中长期电量交易。
第三条 直接交易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坚持京津唐电力电量统一平衡原则,坚持市场化原则,保证电力市场公平开放。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京津唐电网范围内统一开展直接交易。北京市、天津市、河北北部地区电力用户和售电企业根据各省(市)电力体制改革工作安排,具备条件时按本规则开展直接交易。
第二章 市场成员
第五条 市场成员包括各类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和市场运营机构。其中,电网企业指运营和维护输配电资产的输配电服务企业;市场运营机构包括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各类发电企业、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等为参与直接交易的市场主体。
京津唐电网范围内电网企业包括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和北京、天津、冀北电力公司等。
京津冀电力交易机构正式组建前,京津唐电网内市场运营机构包括华北运营机构和省(市)运营机构,包括: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现有电力调度机构(以下简称“华北电力调度机构”)和电力交易机构(以下简称“华北电力交易机构”),以及北京、天津、冀北电力公司现有省(市)电力调度机构和电力交易机构。
京津冀电力交易机构正式组建后,应按其组建方案和章程归并和调整京津唐电网各交易机构职能。
第六条 交易业务应与电网企业的其他业务分开,实现电力交易机构管理运营与其他市场成员相对独立。相关交易机构的组建由国家电力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省(市)政府按照9号文及其配套文件要求,根据京津唐电网市场化进程适时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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