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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保厅批复2个电力项目:1个火电、1个风电

2016-09-26 17:39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电力项目环评热电联产风电项目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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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电力网获悉,近日,湖北省环保厅批复了2个电力项目:1个热电联产项目、1个风电项目。详情如下:

1、省环保厅关于湖北兴瑞化工有限公司30兆瓦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湖北兴瑞化工有限公司:

《湖北兴瑞化工有限公司关于下达30MW热电联产项目环评批复的请示》(兴瑞司〔2016〕6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2008年,我厅以鄂环函〔2008〕815号文批复了《湖北兴瑞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2万吨有机硅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中包含130吨/小时和220吨/小时循环流化床锅炉各1台。

在原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你公司调整了建设方案,仅保留原项目中1台220吨/小时循环流化床锅炉。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增加1套30兆瓦背压式汽轮发电机组,配套建设相关公辅设施。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宜昌市供热专项规划》,满足清洁生产的要求。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污染物可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的缓解和控制。因此,我厅同意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二、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原则完善排水和回用水处理系统。冷却塔补水利用220吨/小时锅炉系统复用水。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做好现有锅炉烟气处理装置的运行维护,确保尾气满足《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限值要求。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周边环境敏感目标满足环境功能要求,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四)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分类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含油废物等危险废物,应送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妥善处理,并在实施转移前向环保行政管理部门报批转移手续,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落实联单制度,并配套建设符合《危险废物储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规范要求的危险废物临时储存场所。

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一般固废全部回收综合利用,暂存库须达到《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要求。

(五)落实环境风险事故防范措施,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设置足够容量的初期雨水收集池,确保生产事故污水不排入外环境。做好各类贮存设施及管道阀门的管理与维护。加强对环保设施运行的管理,一旦出现事故,必须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事故发生。与周边企业、工业园区以及当地政府形成区域联控(联动)机制,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因污染物事故排放或安全生产事故可能引发的环境风险。

(六)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范要求,对相关区域采取防渗、硬化等处理措施。管线敷设尽量采用地上敷设,防止因地埋管道泄漏造成地下水污染。

(七)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开展企业自行监测,并将监测开展情况和结果及时公开。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烟囱须预留取样监测平台并安装在线监测仪,按《火电厂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75-2001)要求采用烟气连续监测装置,在项目试生产前安装到位,并与环保部门污染源监控系统联网。

(八)合理规划并落实厂区绿化方案,建设足够宽度的厂界绿化隔离带,进一步削减噪声及无组织废气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九)加强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严格控制施工扬尘、噪声、废水、固体废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三、配合地方政府并做好规划控制工作,该项目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得规划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四、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初步设计阶段应进一步优化细化环境保护设施,在环保篇章中落实防治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的各项措施及投资。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合同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开展环境监理工作,并定期向当地环保部门提交工程环境监理报告,环境监理报告作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依据之一。

六、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投入运行。违反本规定要求的,承担相应环保法律责任。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本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八、我厅委托省环境监察总队,宜昌市环境保护局和当阳市环境保护局,分别组织开展“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九、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宜昌市环境保护局和当阳市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省发改委,省环境监察总队,宜昌市环境保护局,猇亭区环境保护局,省环科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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