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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改革试点办法》的通知印发(全文)

2016-11-21 16:50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电力项目环评电力项目火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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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强化责任追究。环评中介机构弄虚作假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并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其行为纳入信用评价系统。环评审批部门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法定权限作出的环评审批决定,要依法予以撤销,对负有责任的审批机关和有关人员,根据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对环评管理问题较多的地区,实施预警、督促整改;情节严重的,实施区域限批。

三、落实责任

进一步厘清主体责任,优化行政许可,提升服务效率,做到权责清晰,科学监管。

(一)环保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备案,做好信息公开工作;负责总量平衡替代审查,发放排污许可证;加强对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各项环保措施。负责对环评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和考核,制定对环评中介机构考核的技术规范,督促中介机构切实提高环评质量。负责环评备案时对企业负责人开展环保法律法规培训。

(二)建设项目投资主体。自行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环评中介机构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根据相关规定做好信息公开和公众调查工作;认真审核环评文件及相关支撑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对提供的环评文件或其他项目材料内容负责;提交建设项目相关资料及环评备案、申领排污许可证申请,并出具企业法人承诺书;严格按环评报告及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环保“三同时”,并定期向当地环保局上报执行情况。

(三)环评中介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资质等级、评价范围、环评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环评工作,并对环评结论终身负责;严格落实承诺时限要求和环评文件的项目负责人制度,为建设项目投资主体提供规范、全面的环评咨询服务,切实提高服务效率与服务质量。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环保厅做好试点工作的统筹指导,加强对重点、难点问题的调查研究,及时提供技术支持;建立试点工作通报和交流研讨机制,及时总结工作经验,改进管理方式。地方环保部门应加强试点工作的推进和日常管理,对发现的问题和有关意见建议,及时报告省厅。

(二)稳步推进实施。各试点地区商所在地设区市环保局,于2016年11月底前,出台环评审批改革办法,并报省厅备案。2017年起,试点地区环保部门每季度进行试点工作总结并报送省厅,重大问题随时上报。省厅将总结和推广试点工作经验,完善全省环评制度改革。

(三)强化监督管理。相关环保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在试点中适时开展核查,落实“双随机”抽查机制,提出改进措施。鼓励采用大数据手段对辖区内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信息和环评中介机构信息进行采集、评价、应用,按周实时上报相关环评审批信息。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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