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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电网统调发电机组辅助服务管理实施办法》印发

2017-01-10 16:46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发电企业发电机组火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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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i个电厂需要承担的分摊费用计算公式为:

第二十二条 省内各发电厂有偿辅助服务结算费用等于当月该电厂有偿辅助服务补偿费用减去当月该电厂有偿辅助服务分摊费用。

并网发电厂月度结算费用为:

跨区直流来电有偿辅助服务当月结算费用等于前述六个有偿辅助服务分项分摊费用之和。

第二十三条 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补偿结算采用月度核对,半年结算。每月根据本规则进行一次辅助服务补偿核对工作,每半年根据本办法进行一次辅助服务补偿结算工作。在一个结算期内收取和支付费用总额平衡。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辅助服务调用和补偿统计结果以各级调度机构提供的实时统计资料和电网调度机构的调度记录为依据,省电力公司在次月15日前(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将上月的统计结果通知各发电企业进行核对,各有关发电企业应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含传真)将核对结果反馈省电力公司确认。如发电企业有疑义,省电力公司应在接到问询后的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给予答复。如双方对统计结果仍有异议,报江苏能源监管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协调或裁定。

统计结果经过最终确认后,相关单位没有在规定时间提出疑义,不再修改及追溯调整结果。

第二十五条 每月20日前,电力调度机构将上月辅助服务补偿情况明细清单、补偿费用分摊情况、结算方案以文件形式报送江苏能源监管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并经江苏能源监管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审定后生效。

每月25日前,江苏能源监管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和省电力公司在各自门户网站上发布上月机组有偿辅助服务补偿费用结算方案。

第二十六条 省电力公司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全面真实准确记录相关数据和考核结果,并接受江苏能源监管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的监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江苏能源监管办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原《江苏电网统调发电机组辅助服务管理实施办法》(苏监能市场[2015]98号)停止执行。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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