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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丨发改委印发《西部大开发“十三五”规划》

2017-01-23 09:45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西部大开发十三五规划电力行业火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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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打造内陆和沿边开放试验区

深入推进内陆地区开发开放。着力打造重庆西部开发开放的重要战略支撑和成都、西安、昆明、南宁等内陆开放型经济高地,支持建设宁夏、贵州等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加快重庆两江、甘肃兰州、陕西西咸、贵州贵安、四川天府、云南滇中等国家级新区发展,在符合条件的地区新培育若干国家级新区、临空(港)经济区,优化布局一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支持西安国际港务区、兰州国际港务区、乌鲁木齐港务区、重庆国际物流港、成都国际铁路港、毕节国际内陆港等功能区发展。有序推进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推动中国—新加坡(重庆)战略性互联互通示范项目建设。

图 3 内陆和沿边开放试验区

深入推进沿边地区开发开放,推动内蒙古面向俄罗斯、蒙古,新疆面向中亚,西藏面向南亚,云南面向南亚、东南亚,广西面向东南亚开放,深化与周边国家毗邻地区合作。集中力量加快广西东兴、凭祥,云南瑞丽、勐腊(磨憨),内蒙古满洲里、二连浩特等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建设,培育若干新的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加快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建设。

第五节 支持全面小康攻坚区发展

采取有力措施扶持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生存环境较差、基本公共服务发展滞后的困难地区加快发展,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完善支持政策,加快陕甘宁、左右江、川陕等革命老区建设。统筹推动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促进产业衰退地区振兴发展,全面开展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支持资源枯竭城市、独立工矿区、采煤沉陷区等区域转型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加快民族地区和人口较少民族发展,确保对民族地区转移支付比重继续增加,支持人口较少民族整村整族脱贫,传承发展民族传统文化,提升各族人民福祉。积极推动西藏、四省藏区、南疆四地州等地区加快发展。未列入西部大开发范围的民族自治县,由其所在的省级人民政府在职权范围内比照西部大开发的有关政策予以扶持。

第三章 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

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坚定不移实施主体功能区制度,加大自然生态系统和环境保护力度。全面促进资源节约利用,大力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永续发展。健全防灾减灾救灾体制,增强抵御自然灾害的综合防范能力。

第一节 实施重大生态工程

通过固坡、复土、造林,修复因自然灾害、大型建设破损的山体和矿山废弃地。继续加强农田林网营造和村镇绿化建设,提高农区和绿洲防护林体系综合防护功能。推进天然林保护二期工程,全面停止国有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协议停止集体和个人天然林商业性采伐,推进深远山林业职工搬迁和林场撤并调整工程。对 25 度以上陡坡耕地、严重沙化耕地、严重污染耕地以及重要水源地 15—25 度坡耕地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加快建设河西走廊、天山北坡谷地、南疆河谷荒漠绿洲防风固沙林和黄土高原保水固土林,横断山脉水源涵养林以及长江、珠江上游防护林。在西南岩溶石漠化地区、干热河谷地区封山育林,在西北地区和内蒙古开展工程固沙治沙和封禁保护,推进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在长江、珠江等大江大河上游建设国家木材战略储备基地。加快实施祁连山生态保护建设与综合治理、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二期、柴达木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川西藏区生态保护与建设等工程。加强南疆等地区盐碱地治理。强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保护地保护管理,积极推进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开展湿地保护和退耕还湿,到 2020 年恢复退化湿地并适当扩大湿地面积。继续推进退牧还草,完善支持政策,改进管理方式,提升工程实施效果。实施新一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根据牧区发展和中央财力状况合理提高禁牧补助和草畜平衡奖励标准,严格执行基本草原保护、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轮牧制度。

第二节 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完善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水流、耕地等领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保障生态产品产出能力和生态服务功能。逐步加大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力度。结合脱贫攻坚开展生态综合补偿试点。坚持中央引导、地方为主,推进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试点,探索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多元化补偿方式。探索开展长江中上游省际水环境生态补偿、高原生态补偿等试点。加强顶层制度设计,制定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建立生态保护补偿部际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和落实各项任务。

第三节 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

加强长江干流和乌江、嘉陵江及其支流水环境保护,加快建设绿色生态廊道,保护好三峡库区生态环境,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加大黄河上游生态修复与保护工作力度,启动实施黄河白银段和宁夏段、甘肃“两江一水”(白龙江、白水江、西汉水)、渭河源头等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程。对额尔齐斯河、伊犁河、霍尔果斯河、湟水河、雅鲁藏布江、金沙江、岷江—大渡河、怒江、澜沧江、红河、西江、嫩江等重要河流采取预防性保护措施,加强额敏河、克鲁伦河、塔里木河、黑河、石羊河、疏勒河、清水河等河流以及青海湖、滇池、洱海、抚仙湖、草海、瀛湖、乌梁素海、呼伦湖、贝尔湖、艾比湖、博斯腾湖、沙湖、腾格里湖等湖泊综合治理,推进敦煌水资源合理利用与生态保护综合治理。加大黄土高原区、秦巴山区、武陵山区、滇桂黔石漠化地区、三峡库区等重点区域水土流失治理。开展水污染防治,严格饮用水源保护,全面推进水源涵养区、江河源头区等水源地环境整治,加强供水全过程管理,确保饮用水安全。重点对天山北坡、吐(鲁番)哈(密)盆地、河西走廊等地区实施地下水保护和超采漏斗区综合治理。实施土壤和水污染防治,开展土壤治理与修复、水污染治理试点。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力度,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加强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实施成渝城市群、乌鲁木齐区域等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程。深入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继续推进农村有机废弃物处理利用和无机废弃物收集转运。

第四节 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循环利用

节约集约利用能源、水、土地、矿产等资源,大幅降低资源消耗强度。实施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和全民节能行动计划,全面推动重点领域节能减排,突出抓好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等领域节能,将能耗指标控制在国家约束范围内。促进煤炭、煤电、煤化工、钢铁、有色金属、磷化工等行业绿色循环低碳高效发展。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低水平重复建设,对环保、能耗、安全生产达不到标准的,对生产不合格或淘汰类产品的企业,依法依规有序关停退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推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严守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把水资源承载能力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刚性约束。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提高矿产资源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和再生资源回收的衔接,推进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化。支持甘肃白银开展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化试点。推进煤矸石、矿渣等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推动农作物秸秆、废弃农膜综合利用。推行企业循环式生产、产业循环式组合、园区循环化改造,促进生产和生活系统的循环链接。推动低碳循环发展,不断降低碳排放强度。

第五节 健全绿色发展机制

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加快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改革。推动环保市场发展,开展用能权、碳排放权、排污权、水权交易试点,并逐步扩大试点范围。支持具备条件的地区建设区域性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化机制,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加快建立健全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清洁生产审核、环境信息公开等制度,推进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绿色信贷试点,建立生态保护修复和污染防治区域联动机制。把环境保护与治理纳入政绩考核。大力推进环保、节能、低碳、节水、可再生循环等绿色产品认证,开展西部区域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创建活动。

第六节 完善防灾减灾救灾体系

坚持预防为主、综合减灾,建立健全防灾减灾救灾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高综合防范能力。加快自然灾害监测预警、信息管理与服务、风险管理、工程防御、应急处置与恢复重建、区域联防联治等能力建设,加强部门间应急联动。开展灾害易发区灾害调查和风险评估,对灾害隐患进行排查和综合治理。对威胁县城、集镇和人口密集区等重大山洪地质灾害实施治理,对威胁农村居民的小型山洪地质灾害实行除危排险和搬迁避让。编制社区自然灾害风险图。统筹搞好农房抗震改造。加大基层救灾设施建设和装备配备支持力度,加强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推进西部地区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进一步完善救灾物资储备网络体系。加快科技成果在防灾减灾救灾领域的集成转化和推广应用,加大防灾减灾救灾科学知识普及力度。继续做好鲁甸地震灾区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提升灾区可持续发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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