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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8套方案汇总丨山东省电力体制改革专项实施方案

2017-07-18 15:50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电力体制改革发电企业火电行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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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电力中长期市场交易,依法维护电力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证电力市场的开放、竞争、有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及其配套文件、省委省政府印发的《山东省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国家《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以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山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山东省电力直接交易、跨省跨区交易、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和辅助服务交易。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电力中长期交易主要是指符合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和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等市场主体,通过市场化方式,开展的多年、年、月等日以上的电力直接交易、跨省跨区交易、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和辅助服务交易。

第四条 电力市场成员应严格遵守市场规则,自觉自律,不得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市场正常运行。

第二章 市场成员

第五条 市场成员包括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和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等。

第六条 发电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签订和履行市场化交易形成的购售电合同,执行优先发电和基数电量等合同;

(二)获得公平的输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三)执行并网调度协议,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按规定提供辅助服务;

(四)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售电企业、电力用户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签订和履行购售电合同、输配电服务合同,提供直接交易电力电量需求及其他生产信息;

(二)获得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按规定支付购电费、输配电费、政府性基金与附加等;

(三)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

(四)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在系统特殊运行状况下(如事故、严重供不应求等)按调度机构要求安排用电;

(五)遵守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有关电力需求侧管理规定,执行有序用电管理,配合开展错避峰;

(六)已确定由售电企业代理的电力用户,不得再进入市场参与交易;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规则参与辅助服务交易,签订和履行辅助服务合同;

(二)获得公平的输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三)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按调度指令和合同约定提供辅助服务;

(四)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辅助服务等相关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电网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保障输配电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

(二)向市场主体提供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三)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电网配套技术支持系统;

(四)向市场主体提供报装、计量、抄表、维修等各类供电服务;

(五)按规定收取输配电费(含交叉补贴、线损),代收代付电费和政府性基金与附加等;

(六)按照交易机构出具的结算依据,承担市场主体的电费结算责任,保障交易电费资金安全;

(七)预测并确定优先购电电力用户的电量需求,执行厂网间优先发电、基数电量等合同;

(八)按政府定价向优先购电用户及其他不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提供售电服务,签订和履行相应的供用电合同,与发电企业签订和履行购售电合同;

(九)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电力交易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一)组织和管理各类交易;

(二)根据本规则拟定相应电力交易实施细则;

(三)编制年度和月度交易计划;

(四)负责市场主体的注册管理;

(五)提供电力交易结算依据(包括但不限于全部电量电费、辅助服务费及输电服务费等)及相关服务;

(六)监视和分析市场运行情况;

(七)经授权在特定情况下实施市场干预;

(八)建设、运营和维护电力市场交易技术支持系统;

(九)配合分析评估市场规则,提出修改建议;

(十)按规定披露和发布信息;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电力调度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一)负责安全校核;

(二)按调度规程实施电力调度,负责系统实时平衡,确保电网运行安全;

(三)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安全约束条件和基础数据,配合电力交易机构履行市场运营职能;

(四)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保障电力交易结果的执行(因电力调度机构自身原因造成实际执行与交易结果偏差时,由电力调度机构所在电网企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五)经授权,暂停执行市场交易结果;

(六)按规定披露和提供电网运行的相关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市场准入与退出

第十二条 参加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企业以及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非独立法人的电力用户、发电企业(电网企业保留的调峰调频电厂除外)经法人单位授权,可参与相应电力交易。

第十三条 电力直接交易的市场准入条件:

(一)发电企业准入条件

1.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新投产机组达到商业运营的条件;

2.符合产业政策、安全生产和环保标准要求;

3.并网自备电厂在公平承担发电企业社会责任、承担国家依法合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与产业政策相符合的政策性交叉补贴、支付系统备用费后,可作为合格的市场主体参与市场交易。

(二)电力用户准入条件

1.符合产业政策及节能环保要求;

2.符合电网接入规范,满足电网安全技术要求;

3.拥有自备电源的用户应当按规定承担国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

4.符合省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其他准入条件,鼓励优先购电的电力用户自愿进入市场。

(三)售电企业准入条件

按照《售电企业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发改经体〔2016〕2120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准入目录

市场建设初期,暂对参与直接交易的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实行目录管理。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对申请进入或退出电力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审核,山东能源监管办对申请进入或退出电力直接交易的发电企业审核。符合准入条件的目录应实行动态管理。

进入电力直接交易目录且完成注册的市场主体方可参与交易。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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