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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丨新电改两年:回顾与思考

2017-08-11 14:39来源:能源杂志作者:卢延国关键词:电力体制改革发电企业电力交易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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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深水区问题露水面

习总书记曾经指出:“中国改革经过30多年,已经进入深水区,可以说,容易的、皆大欢喜的改革已经完成了,好的肉都吃掉了,剩下的都是难啃的硬骨头”。

回顾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两年多的推进,成就令人瞩目,但各种困难和问题也开始显现。从上世纪80年代集资办电,到本世纪初实行的厂网分开,30多年探索,深水区的电改在不断前行的路上,活力和动力持续,矛盾和问题已然。

一是电力体制改革陷入“电改就是降价”的认识误区。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是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本目的是坚持市场化的改革方向,实现的是多目标,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不能把电改简单等同于降价,市场化定价要尊重市场规律,并不是只降不涨,降价的收益分配也是市场化的过程,应该由市场来决定。

但从各地电力体制改革的实际情况来看,市场化交易基本采取直接交易的方式,由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或通过售电公司购电,基本是在打降电价之牌,将推行直接交易作为降成本的重要举措。与上一轮电力体制改革不同,本轮电力体制改革的参与主体引入了地方政府和电力用户,一定程度上,地方政府成为本次改革的实际操刀者,在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背景下,降电价成为有的地方政府降成本的“有效手段”。

二是配售电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尚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虽然各地售电公司如过江之鲫涌向市场,短短两年多时间就逾7000家,对电力用户的争夺可谓激烈,但真正有电可售并赚钱的并没有想象的那么多。

有媒体作过统计,以国网和南网售电公司最多的两个省份为例:在山东,工商注册829家售电公司,然而,通过交易中心公示并拿到售电资质的只有335家,有交易记录的售电公司只有43家;在广东,共计774家工商注册售电公司,但进入售电名录的仅309家,已经步入售电公司参与竞价的第二年,有交易记录的售电公司却仅有116家。

售电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不强,竞争手段单一,除了“吃差价”这一模式外,其他综合能源管理、节能服务等增值服务的作用尚不明显,甚至质疑部分售电公司为“皮包公司”的声音开始出现。尤其是电网企业关联售电公司一旦进入市场,其人员优势、技术优势、资金优势、数据优势不言而喻,如何确保公平竞争,在人员、场所、数据、财务等各个方面与电网企业进行物理隔离,对其实行非对称监管,又是一个亟待研究的课题。

三是直接交易市场化程度不高,约束机制不到位。通过市场化交易发现价格,逐步形成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是电力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目前,随着《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的出台,各地开展的电力直接交易与辅助服务补偿等其他交易已上升为制度规范,为电力市场化交易规范有序进行了提供了保障。

随着本轮电改的启动,原本不能与发电厂直接交易的中小用户,可以通过配电、售电公司来实现交易,弥补了多年来我国电力市场的一种缺失,应该说是电改的一大进步。

但纵观目前各地直接交易的开展情况,有的地方特别是高耗能产业占比较高的地方,在直接交易过程中,违背市场定价原则,采取行政手段人为降低电价的现象仍有发生。特别是能够进入直接交易名单的大用户,有的不是市场选择的结果,而是由地方政府部门确定,一定意义上,大用户直购变成了对大用户的优惠。同时,个别省份还“谢绝”了售电公司的参与,由电网企业代理中小用户参与直接交易,造成了市场主体的混淆,与9号文件培育和放开售电侧市场的精神相悖。

大多省(区、市)的电力用户一旦进入名单,不仅可以享受较低的电价,而且电力电量不平衡的责任还由其他未进入名单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承担,电力用户承担偏差和辅助服务的机制尚未有效建立,约束考核机制不健全。

四是电力市场中操纵市场、控制价格的情况时有发生。据不完全统计,近两年已有山西、安徽、河南等地发电企业出现涉嫌串谋、垄断价格的行为,相应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已经做出反应,对相关企业进行了处罚。

在电力市场建设推进的同时,如何完善交易规则、防范市场力,如何判定串谋行为、如何处罚,电力体制改革如何与供给侧改革、国企改革协调一致推进,都将是今后一段时间内必须研究和正视的问题。

原标题:商学院| 新电改两年:回顾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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