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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印发《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2017-08-30 15:11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燃煤发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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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电力网获悉,近日浙江省环保厅印发了浙江省强制性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文件明确:

1.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燃煤发电锅炉,颗粒物排放限值执行5mg/Nm3。

2. 现有300兆瓦及以上发电机组配套的燃煤发电锅炉,颗粒物排放限值执行5mg/Nm3。

3. 现有单台出力300兆瓦以下发电机组(不含300 兆瓦)配套的燃煤发电锅炉以及其它锅炉,颗粒物排放限值暂时执行10mg/Nm3。执行5mg/Nm3的时间待定。

4. 所有本标准适用范围内的锅炉,氮氧化物执行50mg/Nm3,二氧化硫执行35mg/Nm3。

5. 位于城市主城区及环境空气敏感区的燃煤发电锅炉应采取烟温控制及其他有效措施消除石膏雨、有色烟羽等现象。

6. 杭州、宁波、嘉兴、湖州、绍兴地区的燃煤电厂执行Ⅱ阶段无组织控制措施要求,其他地区执行Ⅰ阶段无组织控制措施要求。

此外,标准中给出颗粒物浓度低于50mg/m3时的颗粒物测定监测步骤和计算程序。

具体情况如下: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征求地方环境保护标准

《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大气污染,我厅组织制订了浙江省强制性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现将标准文本(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向你单位及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请研究并提出书面修改意见,于2017年9月30日前反馈至我厅或标准编制单位。标准文本(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可登陆我厅网站http://www.zjepb.gov.cn环境标准栏目中检索查阅。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联系人:大气环境管理处 史一峰,电话:(0571)28193536,传真:(0571)28869171,地址:杭州市文一路306号(310012)

标准编制单位联系人: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 钱莲英,电话:(0571)88084575,13588001888;传真:(0571)89975376,地址:杭州市学院路117号(310012),电子邮箱:860285203@qq.com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8月28日

前言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对燃煤电厂大气污染排放控制,防治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造成的污

染,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改善环境质量,结合浙江省的实际情况,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浙江省辖区内的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按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颁布实施后,新制订或新修订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本标准限值,以及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发布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公告的,按照从严原则,按适用范围执行相应大气

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附录A~附录D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浙江省标准化研究院、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厅解释。

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燃煤电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燃煤电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单台出力65t/h以上除层燃炉、抛煤机炉外的燃煤(含水煤浆)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煤粉发电锅炉;单台出力65t/h以上采用煤矸石、生物质、油页岩、石油焦等燃料或以煤为主掺烧其它燃料的发电锅炉,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各种容量的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发电厂。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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