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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电网并网发电厂调峰辅助服务的补充规定(试行)》印发

2017-12-05 14:44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火电企业火电机组调峰辅助服务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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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定义与计算

第十条 运行机组调峰辅助服务补偿的基本原则:

(一)常规火电企业按机组为单元参与调峰辅助服务补偿。

(二)鼓励发电单元参与电网调峰,调峰能力低、不参加调峰或反调峰的单元向调峰能力强且参与调峰的单元提供相应的补偿。

(三)启动条件:

1.非供热期,当天低谷时段最低系统负荷率小于或等于 0.55 时,启动运行机组调峰辅助服务考核,若大于 0.55 时,不启动。

2.供热期:当天低谷时段最低系统负荷率小于或等于 0.6 时,启动运行机组调峰辅助服务考核,若大于 0.6 时,不启动。

第十一条 根据河南电网不同季节的负荷特点,调峰辅助低谷时间段近期按如下方式确定:

(一)夏季(6 月、7 月、8 月)

负荷低谷时段:23:00—次日 05:00(共 6 个小时)。

(二)春季、秋季和冬季(1 月—5 月、9 月—12 月)

负荷低谷时段:23:00—次日 06:00(共 7 个小时)。

第十二条 参与调峰辅助服务的机组按照机组低谷负荷率计算调峰贡献。

第十三条 参与调峰辅助服务的机组按照低谷调峰贡献计算调峰辅助服务补偿和分摊费用。

第四章 计量与结算

第十四条 电力调度机构负责调峰辅助服务的计量。计量的依据为:电力调度指令,能量管理系统(EMS)等调度自动化系统采集的实时数据等。发电机组实际有功出力按规定周期采样。

第十五条 调峰辅助服务补偿费用、调峰辅助服务补偿分摊费用以日为单位由河南电力调控分中心统一进行计算。

第十六条 参与河南电网调峰辅助服务补偿的发电企业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实行专门记账、按日统计、按月结算。

第十七条 并网发电厂调峰辅助服务补偿与河南电网“两个细则”一同公示、结算,监督及管理要求按照按照现行河南电网 “两个细则”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河南能源监管办负责解释。

附件 2

《“两个细则”有关修订条款 》系数调整规定

1.机组停备补偿费用=K*停备容量×0.1(元/千瓦)×停备天数。机组停备主要指调度要求轮停备用机组,因环保原因导致机组停运不予补偿。

其中,K=0.3,( 3-6 月,9-11 月)

K=0.5,(1-2 月,7-8,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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