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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反思|煤电纠葛何时休

2018-03-28 17:13来源:能源杂志作者:李帅关键词:火电行业煤电联动煤电联营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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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8年至今已过去十年,不管是订货会,还是中长期合同,煤炭和电力之间的不协调依旧存在。反思这十年间的问题和经验,或许能让我们更快找到破解煤电纠葛的路径。

(来源:能源杂志 作者:李帅)

“电煤要比年初合同价上涨80元/吨!”

“电煤要比年初合同价至少下降50元/吨!否则明年电力企业将继续亏损。”

2008年12月底,福州,如期而至的2009年煤炭产运需衔接合同汇总会(由“煤炭订货会”改名而来)上,煤炭企业与五大电力企业针锋相对,前后130元/吨的价差成为双方难以跨越的鸿沟。2008年,煤电谈判首次出现了谈崩的局面。

数据显示,2008年火电行业首次出现全行业亏损,利润总额为-392亿元。奇怪的是,2009年的煤炭和电力市场并没有起多大波浪,而是在2009年12月15日,发改委下发《关于完善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的指导意见》,终结了“煤炭订货会”,并鼓励签订长期合同。

镜头拉回到2018年的1月11日,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大唐、国投、浙能、粤电、江苏国信、上海申能六大电力企业签订三年期电煤中长期合同。中长期合同周期首次从1年延长到3年。

然而,3年期合同的签订却难掩煤电之间的矛盾。刚刚过去的2017年,四大发电集团煤电板块亏损402亿元,亏损面达60%左右,这相比十年前的全行业亏损却也不遑多让。

十年过去了,不管是订货会,还是中长期合同,煤炭和电力之间的不协调依旧存在。随着煤电之间剧情的不断推进:“市场煤”与“计划电”、煤电联动煤电联营……怎样才能找到煤电破解纠葛的路径?

「 迫不得已的限价令 」

2018年2月4日的一则消息引爆了煤炭和电力行业:秦皇岛港务局召开了关于传达发改委稳定价格的会议,称发改委已对港口、煤炭、电力企业作出销售、采购煤炭不允许超过750元/吨(5500大卡港口下水煤)的指示。

受煤炭供给侧改革影响,煤炭产能置换滞后,同时运输环节汽运受到严格限制,加之煤炭需求超预期,2017年以来煤炭价格一直在高位运行。

在稍早之前的1月22日,国家电力投资集团、中国华能集团、中国大唐集团和中国华电集团联合印发《关于当前电煤保供形势严峻的紧急报告》,提请发改委出手调控电煤。限价,紧急报告,这些都再次引起业内对于煤电之间的矛盾的关注。

事实上,一直以来,国家出手煤价的调控并非个案。由于所谓“市场煤”和“计划电”的存在,在煤价疯涨之时,电力企业似乎只有寻求国家出手干预这一条路可走。

2011年,煤炭“黄金十年”结束的前一年,也是煤炭价格最为鼎盛之时。发改委在11月30日宣布,将在全国范围内对发电用煤(电煤)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2012年度合同电煤价格涨幅不得超过上年合同价格的5%。自2012年1月1日起,秦皇岛等环渤海地区主要港口5500大卡电煤平仓价最高不得超过每吨800元人民币;通过铁路、公路运输的电煤市场交易价格,不得超过煤炭生产经营企业今年4月底的实际结算价格。

再往前追溯到2008年,当年的煤炭价格可谓过山车一般,二季度开始煤价快速上涨,8月份达到顶峰,之后价格突然跳水。以秦皇岛的发热量超过5500大卡的山西优混为例,2008年1月末的价格为570元/吨,5月初的价格为620元,但到7月份的最高价竟达到了1000元,12月初又回落到了570元左右。

为了限制疯涨的煤价,2008年发改委连续下发两次限价令,6月19日下发《关于对全国发电用煤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公告》。40天之后的7月23日,再次下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电煤价格临时干预措施的通知》。

6月19日发布的限制煤炭价格及上调电价通知要求:自即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对全国发电用煤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全国煤炭生产企业供发电用煤,包括重点合同电煤和非重点合同电煤,其出矿价(车板价)均以2008年6月19日实际结算价格为最高限价;当日没有交易的,以此前最近一次实际结算价格作为最高限价。临时价格干预期间,煤炭生产企业供发电用煤出矿价(车板价)一律不得超过最高限价。

一直以来,我国电煤交易主要分为重点合同电煤交易和市场采购两种方式,其中合同交易量约占全部电煤用量的60%左右,而剩余的40%则需要电力企业以煤炭市场价进行采购。

然而,重点合同煤一个价格,市场煤一个价格。很长一段时间里,电煤价格的“双轨制”都是为人诟病的地方,尤其是在煤价处于高位时。当“市场煤”价格高于“合同煤”价格时,会造成电煤“有价无量”;而当“市场煤”价格低于“合同煤”价格时,会造成电煤“有量无价”,合同履行率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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