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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印发2018年退出落后产退出方案:计划淘汰煤电落后产能66万千瓦

2018-04-20 09:29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煤电落后产能燃煤机组发改委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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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开展专项执法。一是对钢铁、水泥、平板玻璃行业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建设情况、《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落实情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治情况、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情况、重要设备和危险物品管理以及企业开展较大危险因素辨识与防范等。二是依法加大对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企业的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执法力度,督促企业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推动企业做到隐患排查治理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对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企业,依法要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在6个月内未整改或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依法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退出。三是公布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信息,并及时反馈属地金融、国土等部门。(省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

(五)技术方面。

1. 电力行业。2018年度计划淘汰煤电落后产能66万千瓦,包括瑞明电厂(2×12.5万千瓦)、云浮A厂(2×12.5万千瓦)、坪石B厂3号机(1×12.5万千瓦)、汕特燃机3号机(1×3.5万千瓦),全部计划在2018年上半年实施关停,组织对关停的产能进行现场核查和网上公示。推动服役期满机组按期关停、其他30万千瓦以下燃煤机组提前开展关停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2. 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其他行业。一是按照有关产业政策规定,组织排查和淘汰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落后产能相关工艺技术装备,将发现的落后产能列入2018年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并按时间节点彻底拆除落后产能主体设备(生产线),确保不能恢复生产。二是完善打击“地条钢”长效机制,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发挥省有关部门分片区负责和省市县镇村五级联动机制作用,充分利用企业用电和税票大数据进行监管,切实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质监局负责)

严格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相关工作的通知》(工信部产业函〔2015〕97号)等文件要求,做好技术方面落后产能的淘汰和验收工作。具备拆除条件的应立即拆除;暂不具备拆除条件的,应立即断水、断电,拆除动力装置,封存主体设备(生产线),企业向社会公开承诺不再恢复生产。各地每年11月底前将落后产能淘汰验收情况分别报省有关主管部门(电力行业报省发展改革委,其他行业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同时在省人民政府或省级部门网站公告,接受社会监督。(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六)产能退出。通过依法关停、停业、关闭、取缔整个企业,或采取断电、断水,拆除动力装置,封存主体设备等措施淘汰相关主体设备(生产线),使相应产能不再投入生产。(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七)做好信息公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和省发展改革委每年12月31日前向社会公示公告技术方面关停退出的落后产能企业情况;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质监局、安全监管局定期公布不达标应限期整改的企业名单(“黄牌”名单),以及经整改仍不达标、已依法关闭的企业名单(“红牌”名单)。省环境保护厅定期公布超标排放企业名单,以及超标排放情节严重的企业名单。各部门要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对违法单位和行为予以公开曝光,接受社会监督,并同时通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对未按期退出落后产能的企业,各级部门应将企业信息及时反馈属地银行监管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强化联合监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质监局、安全监管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省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农业、商务、人行、国资、税务、工商、银监、供电等主管部门要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6部委《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7〕30号)的职责分工,切实做好相关工作,形成合力共同推动落后产能加快退出。

三、时间安排

(一)加强工作部署。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质监局、安全监管局要根据本方案工作要求,分别向各地级以上市相关部门印发通知,对2018年度工作作出具体安排。4月20日前,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牵头联合发展改革、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以钢铁、水泥、平板玻璃行业为重点(各地可结合本地区产业发展实际和结构调整需要,扩大行业范围),研究制定本地区行动计划,分解年度工作任务,明确时间节点、工作措施和责任部门,报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并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质监局、安全监管局。

(二)强化执法监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钢铁、水泥、平板玻璃行业为重点,按本方案和本地区行动计划严格执法监管,加强监督检查,做好信息公开,加强宣传引导,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并做好落后产能退出的验收、公告和档案保存工作。

(三)做好总结报告。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质监局、安全监管局要于12月31日将各自负责领域内2018年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总结,以及依法关闭退出的落后产能企业清单和信息公开企业清单,函告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要于次年1月31日前将2018年度全省情况汇总形成总结报告,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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