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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昭通彝良县一水电站的整体验收违反国家有关法规 相关责任人被问责

2019-05-27 10:27来源:昭通市生态环境局关键词:小水电水电站水力发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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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昭通彝良县发改局组织对彝良县渔井一级电站的整体验收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的问题。

彝良县渔井一级电站系彝良渔沣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修建的民营电站,位于牛街镇果稠村境内小干溪河流上游,装机容量0.5万千瓦,2009年9月开工建设,2014年8月建成投运。

2014年7月,昭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昭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已建水电站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昭市发改能源〔2014〕495号)文件明确“ 2008年前已建成电站由市、县分级组织验收。除主要跨省河流横江、牛栏江流域建成的电站由市组织验收或上报省验收;其它流城电站由各县区负责组织验收”。彝良县发改局于2015年1月20日委托昭通市工程咨询中心对彝良县2008年12月31日前已投产运行的电站进行验收。2015年3月27日,在县发改局和昭通市工程咨询中心的共同主持下举行第四个批次7个水电站整体验收会议,县政府办、水务局、国土局、林业局派出4名责任人参加了彝良县渔井一级电站的验收会议,在未到电站现场勘验、未看到和查验相关专项验收报告的情况下,仅通过听取昭通市工程咨询中心组成的专家组意见,上述单位派出的4名责任人和发改局副局长王抚琴分别在验收报告上签署了同意整体验收,环保局派出的责任人要求必须完善环保单项验收后同意整体验收。

省委、省政府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认定的彝良县发改局组织的整体验收违反国家有关法规情况属实。彝良县发改局作为主责单位,对渔井一级电站没有开展各专项验收就进行整体验收,负有全面领导责任,给予彝良县发改局书面检查的问责;彝良县发改局副局长王抚琴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王抚琴诫勉问责;彝良县人力资源办主任毛兴文、县司法局副局长陈朝彦、县国土局工作人员邓鸿雁、彝良县水务局工作人员唐元昌负有直接责任,分别给予4人全县通报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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