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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茂名:2020年所有公用煤电机组完成超低排放改造

2019-06-06 09:34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燃煤机组超低排放煤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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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强移动源治理,深入推进污染协同防控。

27.加强新生产机动车环保达标监管。

按全省的统一部署实施机动车国六排放标准。推广使用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燃气车辆。全面落实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环保信息主动公开主体责任,加强对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情况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对生产和销售环节新车环保达标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车载诊断系统(OBD)、污染控制装置、环保信息随车清单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抽检,严厉打击生产、销售污染控制装置与环保信息不一致或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机动车的行为。开展新车注册登记环节环保信息公开核查,按规定进行柴油车污染控制装置查验,指导监督排放检验机构严格柴油车注册登记前的排放检验,通过国家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平台逐车核实环保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污染控制装置查验、上线排放检测,确保车辆配置真实性、唯一性和一致性。对未达到本行政区域现行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染控制装置与环保信息公开内容不一致的车辆一律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参与)

28.加强在用车排放管理。

严格执行《广东省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指南》,通过数据分析、视频监控、现场核查等各种方式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规检测行为。完善机动车排气检测监管平台,实现排气检测信息与维修信息的互联共享,排气检验不合格车辆必须经维修竣工合格后才能复检,严厉打击弄虚作假的排气维修行为。全面落实“环保取证、公安处罚”的执法模式,强化机动车排气路检,依法处罚超标上路行驶车辆。加大遥感监测、黑烟车抓拍等技术手段的运用,强化对排气超标车辆的筛查和处罚。2019年9月底前,全面完成我市遥感监测系统建设,重点加强对重要物流运输通道机动车排污状况的监控。鼓励提前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营运柴油货车、高排放汽油车、采用稀薄燃烧技术和“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和化油器摩托车。(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参与)

29.组织开展柴油车污染专项治理。

各地要聚焦重点时段、重点道路,组织实施重型柴油车专项执法行动,加强对柴油车污染控制装置、OBD、排气状况和尿素加注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超标车辆和污染控制装置不正常运行车辆,规范车用尿素加注。推动建立重点企事业单位用车的环保达标保障体系,加强对城际客运、物流、建筑垃圾和粉状物料运输等柴油车集中停放地的日常监督检查。鼓励各地以市政、邮政、环卫、建筑工程和城市物流柴油车为重点,对超标排放且具备条件的柴油车,依法加装或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协同控制颗粒物和氮氧化物。开展柴油车实时排放监控终端应用试点并与当地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联网,加强对柴油车尾气排放状况的实时监控,探索实施在线监控稳定达标排放车辆在定期排放检验时免于上线检测。(市生态环境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邮政管理局等参与)

30.共享和应用机动车监管数据。

推进公安交管、交通、生态环境等部门完善机动车监管数据信息的互联互通机制,实现道路车流量、排气检验、遥感监测、超标违法、维修保养等数据信息的全面共享。运用大数据分析手段,深入分析机动车污染排放特征和治理重点,对筛查有作弊嫌疑的检验机构和维修机构进行重点监管,筛查排放控制装置存在设计或制造缺陷的车型,推动车辆生产或进口企业实施召回。加强对排放检验机构检测数据的监督抽查,对比分析过程数据、视频图像和检测报告,重点核查定期排放检验初检或日常监督抽测发现的超标车、外省(区、市)注册车辆、运营5年以上的老旧柴油车等车辆检测数据。(市生态环境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参与)

31.严格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污监管。

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及在售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符合性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合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行为。2019年起,全市按要求开展新生产和销售非道路移动机械机型系族的年度抽检。进口二手非道路移动机械和发动机应达到国家现行的新生产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要求。全市各主要港口新增和更换的作业机械要优先采用清洁能源或新能源机械。2019年年底前,要完成全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建成市级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登记管理系统并与省系统联网。推进工程机械安装实时定位和排放监控装置,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污监管。鼓励各地推动老旧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提前淘汰报废或对排气后处理装置进行升级改造。(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参与)

32.加强船舶排放控制。

建立市船舶和港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一协调船舶和港口大气污染防治相关工作。严格实施新生产船舶发动机第一阶段排放标准,力争提前实施第二阶段排放标准,严禁新生产不达标船舶进入船舶检验。加强船舶排气污染监测执法能力建设,推动船舶排放控制区内主要港口配置低硫油快速识别和排气污染物远程监测仪器设备,强化船舶用油质量的监督抽检和排气污染状况的实时监控。推广使用电动或天然气港口工作船舶和内河观光船舶。推动内河船舶改造,加强颗粒物排放控制,严格执行《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禁止达到报废年限的内河船舶进入航运市场。(市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和茂名海事局参与)

大力推进港口码头岸电设施建设,提高港口码头岸电设施使用率。2020年年底前,全市50%以上已建集装箱、客滚、邮轮、3千吨级以上客运和5万吨级以上干散货专业化泊位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的能力,鼓励客运船舶靠泊优先使用岸电。(市交通运输局、茂名海事局、茂名供电局等按职责负责)

33.加强油品的供应保障和销售监管。

全面供应国六排放标准车用汽柴油,且车用汽油蒸汽压全年执行不超过60千帕。2019年起,按要求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部分船舶用油“三油并轨”。加强成品油市场管理和对车用尿素、普通柴油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无证照加油站、非法流动加油、销售非标油品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非法生产、添加、销售不合格油品和车用尿素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按程序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办理。禁止以化工原料名义出售调和油组分,禁止以化工原料勾兑调和油,严禁运输企业储存使用非标油。各地要在油品生产、销售和储存环节开展常态化监督检查,加大对炼油厂、储油库、加油(气)站和企业自备油库的抽查频次。加强使用环节监督检查,各地要在主要物流通道、施工工地等重点区域,组织对柴油货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用油和车用尿素进行抽查。进一步完善船用低硫燃油和柴油的供应保障工作,加强水上加油站及船用燃油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加工、运输、出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船用油品的违法行为。(市发展改革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生态环境局、商务局、茂名海事局等参与)

34.加强油气回收监管。

落实成品油销售、运输、存储企业油气回收系统使用管理主体责任,确保油气回收系统正常运行。将加油站、油罐车和储油库作为闭环系统进行管理,加强对油气回收系统的监督检查和检测,各地每年要对所有加油站、储油库至少进行一次油气回收系统检测。推进加油站油气回收在线监测系统建设,2020年6月底前,位于城市中心城区内的所有加油站及汽油销售量大于8000吨的加油站需全部完成油气回收在线监测系统的建设和验收。(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参与)

(六)加强面源综合防控,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

35.精细化管控施工扬尘。

要严格按省统一要求建立施工工地扬尘防治管理清单,每半年进行动态更新。将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文明施工管理范畴,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度,扬尘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将扬尘管理工作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出入工地的建筑垃圾和粉状物料运输车辆实行“一不准进,三不准出”(无证车辆不准进,未冲洗干净车辆不准出、不封闭车辆不准出、超装车辆不准出)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等按职责负责)

全面建成全市建设工地扬尘在线监控管理平台。市城市建成区内施工工地出入口全部安装扬尘视频监控系统,确保清晰监控车辆出场冲洗情况及运输车辆牌照,监控录像现场存储时间不少于30天。所有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工地安装扬尘在线监测系统并与市管理平台联网。完善在线监测数据传输机制,实现部门间共享,将监测数据作为扬尘超标监管、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停工、错峰施工落实情况的重要依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水务局等参与)

36.全面深化道路扬尘防控。

推广应用全封闭建筑垃圾和粉状物料运输车辆,鼓励老旧运输车辆淘汰更新。2020年年底前,全市80%以上运输车辆实现全封闭运输。定期对全封闭运输车辆的车容车貌和封闭性能进行验审,未实现全封闭运输的车辆不得进行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定期组织对运输车辆“扬撒滴漏”、未按规定路线行驶和超载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执法检查,严厉打击泥头车超载、带泥上路和沿途撒漏等违法行为,加大对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运输单位的监管和处罚力度。(市公安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等按职责负责)

提高道路冲洗、洒水、清扫频次,提高城市道路机扫率,有条件的区、县级市要推广市政道路机械化高压冲洗,采取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降低和控制路面扬尘。遇重大节日和不利气象条件时,应在日常保洁基础上提高道路清扫保洁频次2次或以上。加强道路绿化养护。(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

37.排查整治堆场、矿山、码头扬尘污染。

2019年年底前,完成各类露天矿山、堆场、余泥渣土受纳场摸底调查,建立整治清单。强化对露天矿山、渣堆、料堆、灰堆及裸露土地降尘抑尘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易产生粉尘污染的物料应实施仓库、储藏罐、封闭或半封闭堆场分类存放。裸露土地应植草复绿或覆盖防尘网。依法关闭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对污染治理不规范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整治完成应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拒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工停业整治;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要加强修复绿化、减尘抑尘。(市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局等参与)

继续实施干散货码头粉尘专项治理,力争于2020年年底前全市煤炭、矿石码头实现挡风抑尘墙建设和运输系统封闭。条件成熟的码头实施防风抑尘墙建设和封闭装卸、运输系统改造,未完成防风抑尘设施建设的1000吨级以下(不含)码头采用干雾抑尘、喷淋除尘等技术降低粉尘飘散率。港口管理和生态环境部门要每半年开展一次联合巡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等参与)

38.加强生活服务业VOCs污染防治。

在汽修行业推广应用低VOCs含量的环保型涂料。鼓励定点汽修企业底漆、中漆环保型涂料替代。市中心城区建成区内未实现底漆、中漆环保型涂料替代的汽修企业,要安装VOCs在线监测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取缔露天和敞开式汽修喷涂作业。(市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负责)

大力推动干洗行业VOCs综合整治。2019年年底前,各地要完成城市建成区内干洗机保有使用情况清查建档。2020年年底前,淘汰所有开启式干洗机,使用全封闭式干洗机,干洗溶剂储存、使用、回收场所应具备防渗漏条件,废渣废液必须密封存放并由有资质单位回收处理。(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参与)

推行餐饮油烟在线监控和第三方治理。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露天烧烤,室内烧烤必须配备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各地每年至少开展1次餐饮行业油烟治理监督执法检查,确保餐饮油烟治理和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等参与)

39.严禁露天焚烧。

严格落实市、县、镇三级政府秸秆禁烧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加强秸秆禁烧管控。加强露天焚烧、烟花爆竹禁限放监管,加大查处力度。坚持堵疏结合,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积极推进秸秆、树枝(叶)等生物质综合利用,开展秸秆还田和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原料化、能源化利用。到2020年,秸秆综合利用率不低于85%,推动实现秸秆全量化利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发展改革局、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按职责负责)

40.积极防控农业面源污染。

启动大气氨排放调查和治理试点。以种植业和畜禽养殖业为重点,开展区域大气氨排放源调查。强化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提高综合利用率。(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参与)

大力推广科学施肥,增加有机肥使用量,推进农药减量控害,提高科学用药水平,到2020年实现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市农业农村局负责)

(七)强化联防联控,有效应对污染天气。

41.加强跨部门联合协作。

进一步建立健全部门间工作协调机制,强化省、市跨部门多领域环境空气质量会商分析,实现数据、资源共享,形成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合力。(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统计局、市气象局等参与)

42.贯彻执行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根据省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统一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提高并压实污染应对减排比例,黄色、橙色、红色级别减排比例原则上分别不低于10%、20%、30%。建立完善应急减排措施和清单,实施“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修订完善市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地也要按照省市统一要求完成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将应急减排措施分解落实到企业各工艺环节。在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对钢铁、建材、有色、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实施应急运输响应。依法实施应急减排措施和区域应急联动,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在保电网安全、保电力供应的前提下合理安排污染区域内燃煤机组减少发电和工业企业错峰生产,采取机动车限行、施工工地停工等应急减排措施,及时开展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效果评估。(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茂名供电局等参与)

43.强化重点时段大气污染防治。

以减少空气质量超标天数为目标,狠抓秋季臭氧(O3)及冬春季PM2.5污染防治。各地要制定秋冬季大气污染强化防控实施方案,以钢铁、建材、有色、化工等高排放行业为重点,督促相关排污单位落实错峰生产和强化减排措施。开展重点时段强化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和实施效果评估。(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等参与)

(八)提升大气污染防治科学决策能力。

44.协助建立完善精细化污染源排放清单。

配合省建立省市联动的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管理机制和VOCs源谱调查机制,建设大气污染源动态管理平台,实现区域和城市源排放清单编制与更新工作常态化。(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等参与)

45.系统提升污染源监测监控能力。

各级生态环境监测部门和石化、化工园区要配备VOCs采样、分析、自动连续监测仪器设备和便携式VOCs检测仪,形成定期进行VOCs排放监督性监测和执法监控的能力,对重点排污单位定期开展VOCs监督执法。加强企业自行监测、台账记录和信息公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升级完善全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逐步扩展纳入自动监控的企业范围,实现超标、异常数据实时监控,对自主验收备案企业进行规范化标准化指引和管理。所有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水泥、陶瓷、玻璃、钢铁、有色等行业高架源以及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和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上工业锅炉,均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2020年年底前全部完成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安装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涉VOCs重点排污单位要建设排放口在线监测系统和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系统。(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46.建设环境空气组分监测网。

优化、调整、扩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实现各区、县级市监测子站建设与联网全覆盖,加强降尘量监测,各区、县级市布设降尘量监测点位。在国家级高新区、重点工业园区及港口设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交通运输局等参与)

根据省统一部署,建设全市PM2.5、O3及其前体污染物立体化监测网,推进数据共享和深度挖掘应用。整合省、市两级空气质量超级站资源,强化各超级站的运维和质控。推动空气质量监测网络VOCs监测基础能力建设。(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气象局等参与)

47.严格监测机构监督管理。

加强对环境监测和运维机构的监管,对第三方监测机构实施严格管理,建立质控考核与实验室比对、第三方质控、信誉评级等机制,健全环境监测量值传递溯源体系,建立“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开展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督检查专项行动,严厉惩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对地方干预环境监测行为的,监测机构运行维护不到位及篡改、伪造、干扰监测数据的,排污单位弄虚作假的,依纪依法从严处罚,追究责任。(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48.加强重点领域数据共享。

建立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领域和重点排污单位的能源消费状况动态监控、统计机制。2019年年底前,实现我市重点行业和重点排污单位的煤炭、燃料油、天然气和电力消费量,车用汽柴油和普通柴油销售量逐月统计制度。建立宏观经济、能源、产业、交通运输、污染排放和气象等数据信息的跨部门共享机制,深化大数据挖掘分析和综合研判。(市统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茂名供电局等参与)

49.建立跟踪评估研究工作机制。

开展重点任务、重点项目实施情况和污染防治成效的跟踪评估,动态调整优化目标任务。鼓励各地引进创新型大气环境立体监测技术设备及第三方综合服务,对本地区大气污染防控措施的制定开展政策效果预评估,开展措施施行情况及政策实效的跟踪评估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组建跟踪研究技术团队,加强本地化特殊污染源排放特征及防控对策调查,研究制定“一城一策”大气污染综合解决方案,编制城市空气质量达标规划或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计划,加强大气污染的针对性防治,开展持续性跟踪研究。(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50.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科技攻关。

实施以PM2.5和O3协同改善为核心目标的蓝天保卫战科技攻关。在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上支持大气污染防治及节能减排领域关键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应用,积极开展区域大气复合污染分析、VOCs治理减排关键技术研发、大气污染排放强化控制与精细化管理、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精准决策支撑、有毒有害空气污染物排放特征及防控对策、大气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及防控等方面的科学研究。(市科技局、生态环境局负责)

(九)凝聚全社会合力,提升共建共治水平。

51.定期开展联合监管和督查执法行动。

通过联动检查与交叉执法、污染天气应急联动执法等多种方式,重点监督检查“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和落后过剩产能清理整治、工业炉窑改气治理、VOCs企业排放控制、柴油车治理、施工工地扬尘和工程机械排放防控等情况。持续推进“双随机、一公开”,保持污染源达标监管的高压态势。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联合监管执法计划,于每年8月底前开展一次跨区域、多部门的大气污染联合交叉执法专项行动。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手段,依法从严处罚环境违法行为,强化排污者责任。加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茂名海事局等参与)

52.深入推进环保信息公开。

市政府或市政府委托环境保护部门每年定期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通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健全环保信息强制性公开制度,按照自愿公开与强制性公开相结合的原则,推动重点排污单位及时、准确公开企业环境信息。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应按要求及时公布执行报告。完善企业环保信用管理机制,定期向社会公告企业环保信用评级结果。

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大气污染防治领域重大决策和相关建设项目的意见。鼓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志愿者等对各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各地要主动及时公布本地区大气环境保护政策和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保障畅通的生态环境投诉渠道,鼓励开展市民有奖举报,调动社会各界力量监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53.加强打赢蓝天保卫战宣传教育。

加强对各类企事业单位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规、标准和政策宣贯,定期开展各级生态环境监察执法人员、生态环境从业人员和相关企业环保管理人员的业务指导培训。将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保护教育纳入义务教育、干部教育和市民教育培训体系。(市生态环境局、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负责)

加大蓝天保卫战宣传力度,市主流媒体每年至少开展两次专题报道,积极宣传先进典型,及时曝光重大违法案件和损害群众健康、影响高质量发展的突出污染问题。灵活运用原创发布、微视频、在线访谈等形式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和生态文明理念的宣传力度,增强群众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关注、认同和支持。(市生态环境局、市委宣传部负责)

54.广泛倡导绿色低碳生活。

积极引导消费者购买使用环保涂料、低VOCs含量日用化工品等绿色环保产品,践行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市生态环境局、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参与)

推广公共交通、共享单车等绿色出行方式,提高城市公共交通工具的利用效率,到2020年,市中心城区公共交通占机动化出行比例达到60%以上,减少日常生活大气污染排放。(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等参与)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充分发挥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和环境保护委员会的统筹指挥作用。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要求,按照管发展的管环保、管生产的管环保、管行业的管环保原则,进一步细化分工任务,制定配套政策措施,落实“一岗双责”。各地政府要把打赢蓝天保卫战放在重要位置,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第一责任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分解目标任务,科学安排指标进度,防止脱离实际层层加码,确保各项工作有力有序完成。(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

(二)强化考核激励。

将打赢蓝天保卫战年度和终期目标完成情况作为重要内容,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做好考核结果应用。考核不合格的地区,由市政府公开约谈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工作不力、责任不实、污染严重、问题突出的地区,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市生态环境局公开约谈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超额完成目标任务、工作成效明显的地区、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予以奖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参与)

(三)加强监督检查。

加大对各地、各有关部门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全面压实工作责任。市生态环境局要加强统筹协调,定期调度,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

(四)完善经济政策。

积极配合省发展改革委做好相关电力价格政策的督促落实工作。研究制定“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治理激励政策。进一步完善货运价格市场化运行机制。健全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实施跨部门联合奖惩。(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等参与)

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税法,落实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落实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及节能、新能源车船减免车船税的政策。(茂名市税务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等参与)

(五)做好资金保障。

各级政府要做好蓝天保卫战的资金保障工作,建立常态化、稳定的财政资金投入机制,确保蓝天保卫战各项工作顺利实施。创新大气污染防治科研和技术服务资金保障机制,探索通过各级财政与各类社会基金相结合的方式。对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显著的地区,市、县各级财政资金可按照“奖优罚劣”的原则进行奖惩。充分运用市场化手段,推进社会化治理。加大对钢铁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支持力度。(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生态环境局等参与)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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