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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茂名:2020年所有公用煤电机组完成超低排放改造

2019-06-06 09:34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燃煤机组超低排放煤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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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东茂名市政府发布了茂名市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2019-2020年),方案提出:

坚决关停环保、能耗、安全等不达标的30万千瓦以下煤电机组,及时退役服役期满煤电机组,推进运行时间长的煤电机组提前退役。对于关停机组的装机容量、煤炭消费量和污染物排放量指标,允许按程序进行交易或置换,统筹安排建设等容量超低排放燃煤机组

按供热需求发展天然气热电联产和分布式能源,有序发展天然气调峰电站等可中断用户。新增天然气优先用于保障民生用气。

推动10万千瓦以下煤电机组实施超低排放改造。2020年年底前,全市所有公用煤电机组(含循环流化床和W型火焰锅炉发电机组)全面完成超低排放改造。

全文如下:

茂名市人民政府

2019年5月28日

茂名市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2019-2020年)

茂府〔2019〕20号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粤府〔2018〕128号)的部署和要求,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推动全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要求,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治、标本兼治,持续开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大力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深化各类污染源治理,强化区域联防联控,统筹兼顾、系统谋划、精准施策,打赢蓝天保卫战,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多赢。

(二)目标指标。到2020年,全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AQI达标率)达到92%以上,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控制在31微克

每立方米以下,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各区、县级市空气质量六项基本指标年评价浓度均达到国家二级标准。到2020年,完成省下达的总量减排任务,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实现环境质量状况、绿色发展水平、生态环境治理能力走在全省前列。

二、工作任务

(一)升级产业结构,推动产业绿色转型。

1.严格落实准入清单。

严格落实省、市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清单;明确禁止和限制发展的行业、生产工艺和产业目录。积极推行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新、改、扩建钢铁、石化、化工、建材、有色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满足区域、规划环评要求。新、改、扩建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建设项目,引导采用公路运输以外的方式运输。(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局参与,各区、县级市政府,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工作任务均需各区、县级市政府和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贯彻落实上级有关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型行业准入条件。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区域禁止新建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市发展改革局、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参与)

2.排查整治“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

全面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8〕289号)和《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茂府函〔2018〕526号)要求,确保2019年9月底前,基本完成全市整治任务,并在2019年底前开展全市“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回头看”,防止反弹回潮。(市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公安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应急管理局、国资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和茂名供电局等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

3.严控高污染高排放行业产能。

深入实施传统支柱型产业转型升级技术路线和行动计划,推进落实省重点转型升级产业目录。全面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局等16部委《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制定实施年度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严格质量、环保、能耗、安全、技术方面的常态化执法和强制性标准实施,促进一批落后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重点清查钢铁、有色、水泥、玻璃、陶瓷、化工、造纸、印染、石材加工和其他涉VOCs排放等行业能耗、环保达不到标准的企业。严格执行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局牵头,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国资委、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参与)

坚决关停环保、能耗、安全等不达标的30万千瓦以下煤电机组,及时退役服役期满煤电机组,推进运行时间长的煤电机组提前退役。对于关停机组的装机容量、煤炭消费量和污染物排放量指标,允许按程序进行交易或置换,统筹安排建设等容量超低排放燃煤机组。(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国资委参与)

4.清理退出重点区域污染企业。

加快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各地要结合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产业政策等要求制定污染企业退出计划,明确时间表和任务单。严格控制新增化工园区,加大现有化工园区整治力度。(市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国资委和茂名供电局等按职责负责)

5.深化重点行业企业清洁生产。

将VOCs省级、市级重点监管企业纳入清洁生产审核范围,重点推进钢铁、建材、化工、石化、有色金属等行业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到2020年,完成省下达的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任务,并建立对已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长效管理机制。推广先进的行业清洁生产共性技术和设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参与)

6.开展园区环保集中整治。

对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区等各类园区进行环保集中整治,限期进行达标改造,减少工业集聚区污染。鼓励工业集聚区建设集中的喷涂工程中心和有机废弃物回收再生利用中心,并配备高效治理设施。(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应急管理局等参与)

7.大力培育绿色环保产业。

壮大绿色产业规模,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培育发展新动能。积极支持培育一批国内领先的大型节能环保龙头企业,支持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加快掌握重大关键核心技术,促进大气治理重点技术装备等产业化发展和推广应用。积极推行节能环保整体解决方案,加快发展合同能源管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社会化监测等新业态,培育一批高水平、专业化节能环保服务公司。(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等参与)

(二)优化能源结构,构建绿色清洁能源体系。

8.控制煤炭消费总量。

新建耗煤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未完成年度煤炭总量控制目标的地方,任务结转累加至下一年度,并禁止新建耗煤项目。淘汰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全市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居民用散煤全部清零。到2020年,全市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不低于8%,全市煤炭消费总量实现“零增长”。(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等参与)

9.提高清洁能源供给能力。

扩大天然气供应规模。按供热需求发展天然气热电联产和分布式能源,有序发展天然气调峰电站等可中断用户。新增天然气优先用于保障民生用气。(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国资委、住房城乡建设局等参与)

有序发展水电,优化风能、太阳能开发布局,因地制宜发展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开展热电冷联产项目监督检查,合理安排热电项目机组发电。(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国资委、茂名供电局等参与)

10.加快燃煤工业锅炉替代及清洁改造。

各地要全面摸查在建、已建、拟建热电联产、集中供热项目,制定并实施集中供热替代分散燃煤锅炉计划。2019年年底前,基本淘汰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不能稳定达标的分散供热锅炉。2020年年底前,全市建成较为完善的园区集中供热基础设施。(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参与)

2019年年底前,各地要按国家要求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参与)

11.严格工业和建筑节能管理。

继续实施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强化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控制,大力开发、推广节能高效技术和产品,到2020年,全市万元地区生产总值(GDP)能耗比2015年下降17.6%。实现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实时动态监测,强化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参与)

大力发展绿色建筑,推广装配式建筑。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及新建保障性住房依据省制定的绿色建筑设计、施工验收标准执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

(三)调整交通运输结构,加快智慧绿色交通发展。

12.提高铁路和水路货运能力。

完善铁路货运线网和港口航道规划建设,引导中长距离大宗货物和集装箱由公路运输转向铁路、水路运输,提高货物铁路和水路运输比重。推进钢铁、电力等重点企业铁路专用线建设。(市发展改革局、市交通运输局按职责负责)

13.大力发展多式联运。

依托港口、铁路、公路货运枢纽,加快多式联运型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发展公铁联运、江海联运、甩挂运输等先进运输组织方式。大力发展集装箱海铁联运,加强集装箱等专业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公铁联运、铁水联运中转设施,加快末端配送服务设施配套,提升物流基地集散能力和服务效率。(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等参与)

14.建设“绿色物流”片区。

优化城市公路货运站场布局,逐步清退城市中心区内的公路货运站场和商品批发市场,引导货运站场向城市外围地区发展。完善与货运站场能力匹配的集疏运公路系统建设,减少货运车辆进入城市中心区行驶。以发展枢纽园区经济为导向,推进传统铁路货运场站向城市物流配送中心、现代物流园区转型发展,逐步改变中长距离用公路大规模转运货物的状况,优化公路货运运输结构和货车使用。(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公安局、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参与)

15.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各地每年更新或新增公交车全面使用电动汽车(含氢燃料电池汽车,下同),其中纯电动车型占比超过85%。2020年年底前,市区公交电动化率达80%以上。鼓励各级党政机关和公共机构每年更新车辆优先选用纯电动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公务用车总量的比例不低于30%。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泥头车电动化替代工作。(市发展改革局、交通运输局牵头,市财政局、国资委、交投集团、邮政管理局等参与)

全市所有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必须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相关标准要求纳入建筑设计、验收规范;新建公共停车场及新增的路内收费停车位应按不低于30%的比例建设快速充电桩。对有安装条件的已建住宅小区停车场、道路停车位和专用固定停车位,逐步增设充电设施。加快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配套充换电设施建设,各地公交站场、出租车和市政车辆集中停放地、物流集中区应优先配建充足的充换电设施。全市主要高速公路服务区基本建成充电基础设施。(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交通运输局、自然资源局、茂名供电局等参与)

16.完善城市绿色出行交通网络。

完善城市综合交通规划、设计,大力开展城市交通建设、交通结构、交通组织的优化工程。谋划发展社区公交、支线小公交,构筑微循环公交系统,解决出行最后一公里问题,推进不同公交体系之间的便捷衔接。完善步行和自行车等城市慢行交通系统和绿道建设,引导共享交通规范有序发展,提高城市交通绿色出行比例。健全交通影响评价制度,开展交通秩序综合整治,优化城市交通信号灯设置和配时,着力缓解因施工、交通违法行为、红绿灯配时不合理等引起的城市道路交通拥堵,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减少因拥堵而加剧的机动车尾气污染。(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自然资源局等参与)

(四)全面深化工业源治理,强化多污染物协同控制。

17.实施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

依法查处无证排污或不按排污许可规定排污等违法行为,强化排污者责任。2020年年底前,完成排污许可管理名录规定的所有78个行业和4个通用工序的排污许可证核发。纳入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急措施的排污单位,应在其排污许可证副本中纳入相关应急减排措施。(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18.实行工业源达标排放闭环管理。

各地要结合日常监管、违法案件查处、污染源自动监控等,全面摸清本行政区域工业污染源分布、废气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准确掌握超标排放企业清单及存在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要求,推行环境监测设备强制检定,将在线监测数据作为执法依据,加大超标处罚和联合惩戒力度。建立本辖区超标排放企业整改台账,实行清单化管理和销号制度,确保整改到位。将企业超标排放问题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开。2019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各类工业污染源超标排放问题整治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19.执行更严格的排放限值要求。

钢铁、石化、水泥、化工、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和工业锅炉逐步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推动10万千瓦以下煤电机组实施超低排放改造。2020年年底前,全市所有公用煤电机组(含循环流化床和W型火焰锅炉发电机组)全面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参与)

20.继续推进工业锅炉污染综合治理。

严格执行新修订的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未实行清洁能源改造的每小时3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含企业自备电站),要在2020年年底前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或自主选择关停。各地要在2019年年底前完成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专项整治,未稳定达标排放的燃气锅炉要实施低氮改造,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21.开展工业炉窑专项治理。

各地要制定工业炉窑综合整治计划,建立各类工业炉窑管理清单,加大不达标工业炉窑淘汰力度,加快淘汰中小型煤气发生炉。鼓励工业炉窑使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参与)

参照《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11),全面实施玻璃行业烟气脱硝治理升级改造。(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推进陶瓷行业清洁排放改造。2020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建筑陶瓷生产线脱硝设施建设,确保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100毫克每立方米,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不高于30毫克每立方米。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开展超低排放升级改造。加强在线监测,确保喷雾塔和陶瓷窑脱硝设施稳定运行。(市生态环境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局等按职责负责)

22.强化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控。

开展钢铁、建材、有色、火电、焦化、铸造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混凝土搅拌站等无组织排放排查,建立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管控清单,对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和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实施封闭、遮盖、洒水等治理。2020年年底前,全市基本完成治理任务。(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23.实施建设项目大气污染物减量替代。

严格落实广东省重点大气污染物(包括SO2、NOx、VOCs)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相关管理办法。各地建设项目实施VOCs排放等量替代,对VOCs指标实行动态管理,严格控制区域VOCs排放量。城市建成区严格限制建设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涉VOCs排放项目,新建石油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企业原则上应入园进区。(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24.推广应用低VOCs原辅材料。

严格执行《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限值》,规范产品生产及销售环节。在涂料、胶粘剂、油墨等行业实施原料替代工程。重点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的原辅材料和产品,到2020年,印刷、家具制造、工业涂装重点工业企业的低毒、低(无)VOCs含量、高固份原辅材料使用比例大幅提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参与)

25.分解落实VOCs减排重点工程。

2020年年底前,各地要全面完成市重点监管企业VOCs“一企一策”综合治理。对VOCs排放集中的工业园区、产业聚集区等区域,制定园区VOCs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并跟踪评估防治效果。重点推进炼油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印刷、制鞋、电子制造等重点行业,以及机动车和油品储运销等领域VOCs减排。各地要按照重点行业全覆盖的原则,细化分解VOCs减排目标,梳理治理工程项目,形成重点行业VOCs排放治理项目清单,2019年和2020年各地累计完成减排治理任务量的75%和100%。对未纳入清单的VOCs排放企业场所和单位,各地要自行制定治理计划,并监督开展治理。到2020年,全市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相对于2015年减排2.88万吨。(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26.加强VOCs监督管理。

逐年滚动实施VOCs排放企业综合整治情况抽查审核和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应用项目审核评估。公布治理效果差、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的治理单位,并实行联合惩戒。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组织企业登录“广东省挥发性有机物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平台填报并逐年更新相关信息,摸清本行政区域内VOCs排放工业企业数量、分布、主要生产工艺装备、VOCs生产和排放环节、治理措施及效果等情况。建立区域重点VOCs排放企业污染管理台账,将VOCs排放量每年10吨以上的企业列入市级重点监管企业,逐步探索将排放量每年3—10吨的企业列入市级重点监管企业。(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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