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电力火电火电动态政策正文

广东珠海:禁止新建、扩建燃煤机组或燃煤自备电站

2019-07-25 10:56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火电机组煤电超低排放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33.加强船舶、港口和飞机排放控制。

加强船舶用油检查,加大对违规使用燃油船舶的打击力度。2019年1月1日起,海船进入排放控制区,应使用硫含量不大于0.5%m/m 的船用燃油,大型内河船和江海直达船舶应使用符合新修订的船用燃料油国家标准要求的燃油;其他内河船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柴油。(珠海海事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等配合)

严格实施新生产船舶发动机第一阶段排放标准,力争提前实施第二阶段排放标准,严禁新生产不达标船舶进入船舶检验,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推进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提前报废更新,限制高排放船舶使用。严格落实珠三角地区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要求,依法将船舶排放控制区扩展至沿海重点水域。落实市、区级财政保障经费,加强船舶排气污染监测执法能力建设,推动船舶排放控制区内主要港口配置低硫油快速识别和排气污染物远程监测仪器设备,强化船舶用油质量的监督抽检和排气污染状况的实时监控。推广使用电动或天然气港口工作船舶和内河观光船舶。推动内河船舶改造,加强颗粒物排放控制,严格执行《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禁止达到报废年限的内河船舶进入航运市场。(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珠海海事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中国船级社珠海分社配合)

大力推进港口码头和机场岸电设施建设,提高港口码头和机场岸电设施使用率。2020年年底前,全市50%以上已建集装箱、客滚、邮轮、3千吨级以上客运和5万吨级以上干散货专业化泊位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的能力,完成全市港口码头集装箱轮胎式门式起重机(RTG)的“油改电”改造。以西江航运干线为重点,大力推广船舶靠港使用岸电,2020年年底前,港作船舶、公务船舶靠泊岸电使用率达到100%,西江航运干线各码头集装箱船舶靠泊岸电使用率达到30%以上,主要沿海港口远洋集装箱船舶靠泊岸电使用率达到5%以上,鼓励客运船舶靠泊优先使用岸电。推广使用LNG动力船舶、罐装水泥船等节能环保型运输船舶。推动航运物流信息化、智能化管理水平。推广地面电源替代飞机辅助动力装置,民航机场在飞机停靠期间主要使用岸电。[市交通运输局、珠海海事局、市国资委、珠海供电局、珠海航空城(机场)集团等按职责负责]

34.加强油品的供应保障和销售监管。

加强成品油市场管理,严厉打击成品油违法经营活动,规范成品油经营秩序。2019年起,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部分船舶用油“三油并轨”。加强成品油市场管理和对车用尿素、普通柴油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无证照加油站、非法流动加油、销售非标油品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非法生产、添加、销售不合格油品和车用尿素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按程序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办理。禁止以化工原料名义出售调和油组分,禁止以化工原料勾兑调和油,严禁运输企业储存使用非标油。在油品生产、销售和储存环节开展常态化监督检查,加大对炼油厂、储油库、加油(气)站和企业自备油库的抽查频次。加强使用环节监督检查,在主要物流通道、施工工地等重点区域,组织对柴油货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用油和车用尿素进行抽查。进一步完善船用低硫燃油和柴油的供应保障工作,加强水上加油站及船用燃油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加工、运输、出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船用油品的违法行为。(市发展改革局、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珠海海事局等配合)

35.加强油气回收监管。

落实成品油销售、运输、存储企业油气回收系统使用管理主体责任,确保油气回收系统正常运行。将加油站、油罐车和储油库作为闭环系统进行管理,加强对油气回收系统的监督检查和检测,每年对所有加油站、储油库至少进行一次油气回收系统检测。推进加油站油气回收在线监测系统建设,2020年6月底前,全市加油站(海岛区域的加油站除外)需全部完成油气回收在线监测系统的建设和验收。(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配合)

(六)加强面源综合防控,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

36.精细化管控施工扬尘。

按省统一要求建立施工工地扬尘防治管理清单,每半年进行动态更新。将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文明施工管理范畴,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度,扬尘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将扬尘管理工作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出入工地的建筑垃圾和粉状物料运输车辆实行“一不准进,三不准出”(无证车辆不准进,未冲洗干净车辆不准出,不封闭车辆不准出,超装车辆不准出)管理。

加强施工工地扬尘管理。督促所有纳入监管的施工工地严格落实“六个100%”(现场100%围蔽、砂土100%覆盖、路面100%硬地化、现场100%洒水压尘、出工地车辆100%冲净车轮车身、暂不开发的场地100%绿化)等扬尘管控措施,提高施工现场围蔽降噪功能,确保文明施工。

对于三个月内暂不开发的场地要覆盖防尘抑尘网,三个月以上暂不开发的场地要播种草籽。

(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等按职责负责)

建成全市建设工地扬尘在线监控管理平台。建成区内的施工工地出入口全部安装扬尘视频监控系统,确保清晰监控车辆出场冲洗情况及运输车辆牌照,监控录像现场存储时间不少于30天。所有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工地安装扬尘在线监测系统并与市管理平台联网。完善在线监测数据传输机制,实现部门间共享,将监测数据作为扬尘超标监管、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停工、错峰施工落实情况的重要依据。(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等按职责负责)

37.全面深化道路扬尘防控。

推广应用全封闭建筑垃圾和粉状物料运输车辆,鼓励老旧运输车辆淘汰更新。2019年起,继续实施运输车辆全封闭运输。所有新开工项目必须按新标准要求使用全密闭装置泥头车。定期对全封闭运输车辆的车容车貌和封闭性能进行验审,未实现全封闭运输的车辆不得进行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定期组织对运输车辆“扬撒滴漏”、未按规定路线行驶和超载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执法检查,严厉打击泥头车超载、带泥上路和沿途撒漏等违法行为,加大对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运输单位的监管和处罚力度。(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等按职责负责)

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实施合适的道路保洁作业标准,动态调整城市道路冲洗、保洁频次和工作方式,推广“吸、扫、冲、收”清扫保洁新工艺和道路自动喷雾降尘系统,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90%以上。实行环卫全覆盖,垃圾收运密闭化。加强对城乡结合部等重点部位的治理,减少道路尘源。道路两侧贮存、堆放砂石、水泥、灰土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场所要完成表面全覆盖,用于长期存放的场所要建成覆盖设施、喷淋设施,或采取喷洒表层凝结剂等措施。遇重大节日和不利气象条件时,应在日常保洁基础上提高道路清扫保洁频次2次或以上。加强道路绿化养护。(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按职责负责)

38.排查整治堆场、矿山、码头扬尘污染。

2019年年底前,完成各类露天矿山、堆场、余泥渣土受纳场摸底调查,建立整治清单。强化对露天矿山、渣堆、料堆、灰堆及裸露土地降尘抑尘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易产生粉尘污染的物料应实施仓库、储藏罐、封闭或半封闭堆场分类存放。裸露土地应植草复绿或覆盖防尘网。依法关闭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对污染治理不规范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整治完成应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拒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工停业整治;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要加强修复绿化、减尘抑尘。(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应急管理局等配合)

继续实施干散货码头粉尘专项治理,力争于2020年年底前全市煤炭、矿石码头实现挡风抑尘墙建设和运输系统封闭。到2020年,完成全市港口码头和工业散货物料堆场的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完成1000吨级以上码头防风抑尘网建设和密闭运输系统改造,未完成防风抑尘设施建设的1000吨级以下(不合)码头采用干雾抑尘、喷淋除尘等技术降低粉尘飘散率。(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港口管理和生态环境部门每半年开展一次联合巡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39.加强生活服务业VOCs污染防治。

在汽修行业推广应用低VOCs含量的环保型涂料。2020年年底前,全市基本实现定点汽修企业底漆、中漆环保型涂料替代。我市建成区内未实现底漆、中漆环保型涂料替代的汽修企业,要安装VOCs在线监测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取缔露天和敞开式汽修喷涂作业。探索研究汽车维修行业集中喷涂作业综合治理。(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等按职责负责)

大力推动干洗行业VOCs综合整治。2019年年底前,完成我市建成区内干洗机保有使用情况清查建档。2020年年底前,淘汰所有开启式干洗机,使用全封闭式干洗机,干洗溶剂储存、使用、回收场所应具备防渗漏条件,废渣废液必须密封存放并由有资质单位回收处理。(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配合)

推行餐饮油烟在线监控和第三方治理。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露天烧烤,室内烧烤必须配备高效油烟净化设施。每年至少开展1次餐饮行业油烟治理监督执法检查,确保餐饮油烟治理和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负责)

40.严禁露天焚烧。

全市禁止露天焚烧,将露天焚烧监管与消防安全等工作结合起来,建立市、区、镇三级政府目标管理责任制,依法查处露天焚烧工业废弃物、垃圾、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违法行为。坚持堵疏结合,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积极推进秸秆、树枝(叶)等生物质综合利用,开展秸秆还田和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原料化、能源化利用。到2020年,秸秆综合利用率不低于85%,推动实现秸秆全量化利用。倡导“文明、绿色、环保”的节日模式和宗教活动,推动文明敬香;引导公众自觉、主动减少烟花爆竹燃放,加强烟花爆竹禁限放监管,加大查处力度。(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按职责负责)

41.积极防控农业面源污染。

按照省的统一部署,启动大气氨排放调查和治理试点。以种植业和畜禽养殖业为重点,开展区域大气氨排放源调查。2020年年底前,建立和完善大气氨源排放清单。(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配合)

大力推广科学施肥,增加有机肥使用量,推进农药减量控害,提高科学用药水平,到2020年实现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强化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提高综合利用率。(市农业农村局负责)

(七)强化联防联控,有效应对污染天气。

42.稳步推进区域联防联控。

按照省的统一部署,配合定期开展城市交界区域大气污染专项治理和联合执法,组织秋冬季污染防控区域联合会商,污染天气区域应急联动。(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市气象局、珠海海事局等配合)

按照省的统一部署,配合开展珠江口水域港口船舶、跨境柴油货车污染防控,积极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大气污染防治合作。(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珠海海事局等配合)

43.加强跨部门联合协作。

建立健全部门间工作协调机制,强化跨部门多领域环境空气质量会商分析,实现数据、资源共享,形成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合力。(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气象局、珠海海事局等配合)

44.修订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修订完善我市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统一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提高并压实污染应对减排比例,黄色、橙色、红色级别减排比例原则上分别不低于10%、20%、30%。建立完善应急减排措施和清单,实施“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要求完成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将应急减排措施分解落实到企业各工艺环节。在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对钢铁、建材、有色、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实施应急运输响应。依法实施应急减排措施和区域应急联动,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在保电网安全、保电力供应的前提下合理安排污染区域内燃煤机组减少发电和工业企业错峰生产,采取机动车限行、施工工地停工等应急减排措施,及时开展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效果评估。(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珠海供电局等配合)

45.提高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

按照国家和省关于报送空气质量7天预报结果的相关工作要求,按时开展未来7天城市空气质量预报结果报送工作。当预测出现污染天气时,发布预警信息,实施污染天气应对,按级别启动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使污染过程缩时削峰。(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负责)

46.强化重点时段大气污染防治。

以减少空气质量超标天数为目标,狠抓秋季臭氧(03)及冬春季(PM2.5)污染防治。制定我市秋冬季大气污染强化防控实施方案,以钢铁、建材、有色、化工等高排放行业为重点,督促相关排污单位落实错峰生产和强化减排措施。开展重点时段强化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和实施效果评估。(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配合)

(八)提升大气污染防治科学决策能力。

47.建立完善精细化污染源排放清单。

按照省的统一部署,建立省市联动的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管理机制和VOCs源谱调查机制,实现我市源排放清单编制与更新工作常态化。2020年年底前,建立市精细化污染源排放清单,实现所有固定污染源台账式动态更新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区以道路机动车排放为重点,绘制动态更新的移动源污染地图。(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配合)

48.系统提升污染源监测监控能力。

市级生态环境监测部门和石化、化工园区要配备VOCs采样、分析、自动连续监测仪器设备和便携式VOCs检测仪,形成定期进行VOCs排放监督性监测和执法监控的能力,对重点排污单位定期开展VOCs监督执法。加强企业自行监测、台账记录和信息公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配合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升级完善,逐步扩展纳入自动监控的企业范围,实现超标、异常数据实时监控,对自主验收备案企业进行规范化标准化指引和管理。所有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水泥、陶瓷、玻璃、钢铁、有色等行业高架源以及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和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上工业锅炉,均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2020年年底前全部完成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安装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涉VOCs重点排污单位要建设排放口在线监测系统和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系统。(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49.建设环境空气组分监测网。

优化、调整、扩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2019年年底前,实现所有行政区监测子站建设与联网全覆盖,加强降尘量监测,各行政区布设降尘量监测点位。2019年年底前,实现所有镇、街监测子站建设与联网全覆盖。在国家级新区、高新区、重点工业园区及港口设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开展农村空气质量(选取2—3个村庄)及路边站监测(至少1个站点)。(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等配合)

按照省的统一部署,配合建设全省PM2.5,03及其前体污染物立体化监测网,升级粤港澳区域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全市和石化、化工园区要于2020年年底前形成环境空气VOCs自动监测能力,逐步完善组分在线监测、实验室分析能力和监测监控平台。(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气象局配合)

50.严格监测机构监督管理。

加强对环境监测和运维机构的监管,对第三方监测机构实施严格管理,按照省的统一部署,建立质控考核与实验室比对、第三方质控、信誉评级等机制,健全环境监测量值传递溯源体系,建立“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开展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督检查专项行动,严厉惩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对干预环境监测行为的,监测机构运行维护不到位及篡改、伪造、干扰监测数据的,排污单位弄虚作假的,依纪依法从严处罚,追究责任。(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配合)

51.加强重点领域数据共享。

配合省建立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领域和重点排污单位的能源消费状况动态监控、统计机制。2019年年底前,实现全市重点行业和重点排污单位的煤炭、燃料油、天然气和电力消费量,车用汽柴油和普通柴油销售量逐月统计制度。建立宏观经济、能源、产业、交通运输、污染排放和气象等数据信息的跨部门共享机制,深化大数据挖据分析和综合研判。(市统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珠海供电局等配合)

52.建立跟踪评估研究工作机制。

鼓励引进创新型大气环境立体监测技术设备及第三方综合服务,对我市大气污染防控措施的制定开展政策效果预评估,开展措施施行情况及政策实效的跟踪评估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配合省生态环境厅组建的大气污染防治专家团队组建我市跟踪研究技术团队,加强本地化特殊污染源排放特征及防控对策调查,研究制定我市“一城一策”大气污染综合解决方案,编制城市空气质量达标规划或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计划,加强大气污染的针对性防治,开展持续性跟踪研究。(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53.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研究。

按照省的统一部署,配合开展区域大气复合污染成因与来源精确分析、建立VOCs污染源排放成分谱、VOCs治理减排关键技术装备研发、大气污染排放强化控制与精细化管理、PM2.5和03协同改善技术路径、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精准决策支撑、大气污染和温室气体协同控制、有毒有害空气污染物排放特征及防控对策、大气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及防控策略等方面的科学研究。(市科技创新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九)凝聚全社会合力,提升共建共治水平。

54.定期开展联合监管和督查执法行动。

按照省的统一部署,通过联动检查与交叉执法、污染天气应急联动执法等多种方式,重点监督检查“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和落后过剩产能清理整治、工业炉窑改气治理、VOCs企业排放控制、柴油车治理、施工工地扬尘和工程机械排放防控等情况。持续推进“双随机、一公开”,保持污染源达标监管的高压态势。按照省的统一部署,配合开展跨区域、多部门的大气污染联合交叉执法专项行动。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手段,依法从严处罚环境违法行为,强化排污者责任。加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珠海海事局等配合)

55.深入推进环保信息公开。

市政府每年定期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通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健全环保信息强制性公开制度,按照自愿公开与强制性公开相结合的原则,推动重点排污单位及时、准确公开企业环境信息。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应按要求及时公布执行报告。完善企业环保信用管理机制,定期向社会公告企业环保信用评级结果。

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大气污染防治领域重大决策和相关建设项目的意见。鼓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志愿者等对各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主动及时公布本地区大气环境保护政策和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保障畅通的生态环境投诉渠道,鼓励开展市民有奖举报,调动社会各界力量监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56.加强打赢蓝天保卫战宣传教育。

加强对各类企事业单位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规、标准和政策宣贯,编制重点行业大气污染防控的环保技术指南和政策宣贯手册,定期开展生态环境监察执法人员、生态环境从业人员和相关企业环保管理人员的业务指导培训。将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保护教育纳入义务教育、干部教育和市民教育培训体系。(市生态环境局、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负责)

加大蓝天保卫战宣传力度,市主流媒体每年至少开展两次专题报道,积极宣传先进典型,及时曝光重大违法案件和损害群众健康、影响高质量发展的突出污染问题。灵活运用原创发布、微视频、在线访谈等形式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和生态文明理念的宣传力度,增强群众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关注、认同和支持。(市生态环境局、市委宣传部负责)

57.广泛倡导绿色低碳生活。

积极引导消费者购买使用环保涂料、低VOCs含量日用化工品等绿色环保产品,践行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市生态环境局、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市场监管局等配合)

推广公共交通、共享单车等绿色出行方式,提高我市公共交通工具的利用效率,减少日常生活大气污染排放。(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配合)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要求,按照管发展的管环保、管生产的管环保、管行业的管环保原则,进一步细化分工任务,制定配套政策措施,落实“一岗双责”。各区要把打赢蓝天保卫战放在重要位置,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第一责任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分解目标任务,科学安排指标进度,防止脱离实际层层加码,确保各项工作有力有序完成。(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

(二)强化考核激励。

将打赢蓝天保卫战年度和终期目标完成情况作为重要内容,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做好考核结果应用。考核不合格的地区,由市政府公开约谈当地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实行区域环评限批。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工作不力、责任不实、污染严重、问题突出的地区,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市生态环境局公开约谈当地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等配合)

(三)加强监督检查。

加大对各区、各有关部门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全面压实工作责任。市生态环境局要加强统筹协调,定期调度,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

(四)完善经济政策。

落实燃煤电超低排放电价政策,全面清理取消对高耗能行业的优待类电价以及其他各种不合理价格优惠政策。利用生物质发电价格政策,支持秸秆等生物质资源消纳处置。按照省的统一部署,研究制定“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治理激励政策。进一步完善货运价格市场化运行机制。健全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实施跨部门联合奖惩。(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按职责落实)

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税法,落实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落实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及节能、新能源车船减免车船税的政策。(珠海市税务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配合)

(五)做好资金保障。

市、区两级财政要做好蓝天保卫战的资金保障工作,建立常态化稳定的财政资金投入机制,确保蓝天保卫战各项工作顺利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未达标地区要加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对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显著的地区,市、区各级财政资金可按照“奖优罚劣”的原则进行奖惩。充分运用市场化手段,推进社会化治理。加大对钢铁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支持力度。(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生态环境局、市金融工作局等配合)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火电机组查看更多>煤电查看更多>超低排放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