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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9年底前建成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免费的电子发票开具服务,加快电子发票的推广应用。尽快研究推进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2019年底前将纳税人办税事项、纳税时间再压减10%,70%以上办税事项实现一次办结。(税务总局、财政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促进优胜劣汰。(发展改革委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措施:
1.2019年8月底前推动各地建成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实现企业注销“一网”服务。推行税务注销分类处理,大幅简化社保、商务、海关等注销手续,压缩企业注销时间。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试点,对于被终止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允许其符合条件后再次依程序申请简易注销。(市场监管总局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推动各地研究建立办理破产工作统一协调机制,统筹推进破产程序中的业务协调、信息共享等工作。研究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重点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发展改革委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压减审批时间和环节,在确保实现将审批时间压减到120个工作日以内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地方要进一步压减审批时间。(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措施:
1.继续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全流程、全覆盖改革,大力精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环节和事项,分类优化审批流程,实施联合审图和联合验收等。在试点地区探索取消施工图审查(或缩小审查范围)、实行告知承诺制和设计人员终身负责制,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2019年底前在东部沿海地区率先实现“互联网+工程审批”,在全国基本实现“一窗受理、并联办理”。(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推进环评制度改革,对不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仓储、物流配送等一批基本不产生生态环境影响的项目,统一不再纳入环评管理。试点对环境影响小、风险可控的项目,简化环评手续或纳入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2019年底前将项目环评审批时间压缩至法定时限的一半。(生态环境部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3.推进用地规划“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合并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整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2019年底前减少用地规划相关证照,压缩办理时限。(自然资源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治理各种不合理收费,防止地方非税收入非正常增长、抵消减税降费的政策效果,决不能再增加收费项目,确保减税降费的目标落实到位。(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民政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措施:
1.2019年9月底前组织开展减税降费政策实施效果监督检查工作,重点关注非税收入增速异常和乱收费等情况,坚决纠正违规开征、多征、预征非税收入的行为,坚决查处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财政部负责)
2.治理政府部门下属单位、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机构等涉企收费行为,坚决清理整治乱收费和第三方截留减税降费红利行为。动态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全面公示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2019年9月底前制定出台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有关文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财政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降低企业物流成本,督促各地做好口岸收费目录清单公示,整治港口、船公司、物流堆场、货代、船代等乱收费、不合理收费行为,2020年底前将全国单个集装箱进出口环节常规收费压减至400美元以内。清理铁路、水路的货运和客运杂费,降低收费标准,2019年底前公布收费和处罚事项清单。(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铁路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4.2019年底前开展降低融资收费专项清理行动,规范中小企业融资时强制要求办理的担保、保险、评估、公证等事项,减少融资过程中的附加费用。(银保监会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公正监管,切实管出公平
(十一)有关部门要分领域抓紧制订全国统一、简明易行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并向全社会公开。抓紧清理规范和修订完善那些边界宽泛、执行弹性大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国务院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措施:
1.2019年底前对已取消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评估,按照法律规定和“三定”规定确定的监管职责,进一步明确相应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确保监管全覆盖。(各地区、各部门负责)
2.2019年9月底前制定出台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落实放管结合、并重的要求,建立健全适合我国高质量发展要求、全覆盖、保障安全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国务院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3.2019年底前对现有的主要监管规则标准进行修订完善,尽可能消除模糊和兜底条款,并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在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市场等行政执法领域分别制定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办法,明确法律依据和处罚标准。(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4.2019年底前对现有涉企现场检查事项进行全面梳理论证,通过取消、整合、转为非现场检查等方式,压减重复或不必要检查事项,着力解决涉企现场检查事项多、频次高、随意检查等问题。持续清理规范行政处罚事项,对重复处罚、标准不一、上位法已作调整的事项及时进行精简和规范。(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5.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时准确公示执法信息、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司法部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和工作机制,推动日常监管“双随机、一公开”全覆盖。(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措施:
推进“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监管,以省为单位建立统一的监管平台,实现各部门监管信息与省级平台互联互通。2019年底前市场监管部门完成双随机抽查全流程整合,实现双随机抽查覆盖企业比例达5%。2020年底前在市场监管领域实现相关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对重点领域进行重点监管,特别是对疫苗、药品、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等涉及到人民生命安全、社会关注度高的领域,要实行全主体、全品种、全链条严格监管。(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药监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措施:
1.加快研究建立违法严惩制度、惩罚性赔偿和巨额罚款制度、内部举报人奖励制度等,提高重点监管效能,让严重违法者付出高昂成本。(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2019年11月底前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3.建立疫苗生产企业巡查检查制度,实施对全部在产疫苗生产企业全覆盖检查。推行向疫苗生产企业派驻检查员制度。开展中药饮片质量专项整治。加强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中标品种的日常监管、产品抽检和不良反应监测,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药监局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4.开展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治理活动,实现对全国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监督检查全覆盖,公开曝光欺诈骗保典型案例。(医保局负责)
(十四)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大力推进信用监管,推行承诺制,让市场主体和公民讲诚信,自主承诺。对违背承诺、搞虚假承诺甚至坑蒙拐骗的,一经发现要严厉惩罚。(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具体措施:
1.规范认定并设立市场主体信用“黑名单”,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异议申诉等机制。2019年底前修订《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完善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等制度。(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围绕信用承诺、信用修复、失信联合惩戒、信用大数据开发利用等工作,2020年启动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试点示范。(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地区、各部门负责)
3.2020年底前建立全国统一的信用报告标准,推动信用报告结果实现异地互认。(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牵头,各地区、各部门负责)
4.依托国家“互联网+监管”等系统,有效整合公共信用信息、市场信用信息、投诉举报信息和互联网及第三方相关信息,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加快实现信用监管数据可比对、过程可追溯、问题可监测。(国务院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5.建立完善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海关监管机制,根据企业信用等级实施差别化通关监管措施,2019年底前出台对跨境电子商务等企业的认证标准。(海关总署负责)
6.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研究制定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加强对商标抢注和恶意注册、非正常专利申请等行为的信用监管。研究制定规范商标注册申请行为的有关规定。(知识产权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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