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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燃煤电厂必须直接与液氨罐区操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2019-08-26 08:42来源:江苏能监办关键词:燃煤电厂江苏省火力发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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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苏办发〔2019〕2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电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17〕1986号)和《国家能源局关于切实加强电力行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能综函安全〔2019〕132号)要求,进一步加强燃煤电厂重大危险源(液氨罐区)安全监管,坚决防范危险化学品事故,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重大危险源(液氨罐区)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液氨广泛应用于电厂脱硝设施。液氨是国家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具有高毒、易挥发的特性,安全风险等级高、安全管控难度大,一旦发生事故易造成严重后果和较大社会影响。近年来,为满足《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我省燃煤电厂均设有脱硝设施,并同步建设液氨罐区。目前,全省41家省统调燃煤电厂共有39处液氨罐区,液氨储量均超过重大危险源临界量,其中一级重大危险源1处,二级重大危险源3处,三级重大危险源34处,四级重大危险源1处。

(二)液氨罐区安全管理存在风险隐患。由于建设初期设计标准不高,我省部分电厂液氨罐区与周边输煤栈桥、氢站等易燃易爆设施防火间距不足,部分液氨罐区防火堤、卸氨泵、安全仪表系统不符合规范要求;部分液氨罐区位于化工园和人口密集区,安全风险叠加,对周边建筑和居民造成重大威胁;液氨作为高毒物,经过长途运输至电厂,运输量大,输送频率高,对运输沿途道路和城市构成安全风险。

(三)重大危险源替代改造工作全面部署。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高度重视燃煤电厂重大危险源替代改造工作,相继出台《关于推进电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切实加强电力行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紧急通知》等文件,要求新建燃煤发电项目采用没有重大危险源技术路线,在运燃煤电厂加快推进重大危险源升级改造进度。响水“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推进涉及危险工艺技术的替代改造”,体现防控重大安全风险的新要求,为液氨罐区升级改造工作提供了强大的推进动力。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响水“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燃煤电厂重大危险源(液氨罐区)安全生产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分类施策、稳妥推进、标本兼治,防范化解液氨罐区重大安全风险,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确保全省电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工作目标

加强燃煤电厂重大危险源(液氨罐区)安全风险防控,着力解决影响电力安全生产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加快推进燃煤发电机组(列入政府关停淘汰计划的除外)液氨罐区尿素替代改造进度。2020年底前,涉及化工园区、人口集中区和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的燃煤电厂原则上完成液氨罐区尿素替代改造;全省其他燃煤电厂力争在2-3年内完成液氨罐区尿素替代改造。新建燃煤发电项目,应采用没有重大危险源的技术路线。

三、主要任务

(一)开展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标准已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对危险化学品的范围、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临界量等重要参数进行了修订。各燃煤电厂要对照新标准,对本单位液氨罐区进行重新辨识、评估,技术力量达不到的,要聘请第三方机构参与。对液氨罐区重大危险源等级经辨识后发生变化的,要及时上报应急管理部门。

(二)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各燃煤电厂要按照《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对液氨罐区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检查安全距离、自动控制系统、防火隔爆和应急处置设施等。要强化液氨存储装置温度、压力等关键参数24小时监测监控,确保自动控制系统、安全联锁系统有效运行。氨区照明设施、电气设施、工器具应满足《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2008)和《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要求,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应认真执行定期检验制度,安全仪表系统应按规定配备。要加强液氨运输安全管理,规范厂区内外车辆停放,落实液氨接卸过程安全措施。要加强动火等维修作业安全管理,全面管控作业风险,确保作业人员安全。

(三)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各燃煤电厂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专业管理人员、液氨罐区操作人员应经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持证上岗。燃煤电厂必须直接与液氨罐区操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不得通过劳务中介机构进行招录。要全面普及防灾避险常识和人员施救知识,使员工有效识别液氨罐区存在的人身伤亡风险,正确使用正压式呼吸器等个人防护装备,熟练操作水炮等消防设备,切实掌握应急逃生、人身急救等技能。

(四)提高应急响应水平。要进一步加大应急投入,配备充足有效的防护和应急处置装备,并定期维护,确保完好可用。按照有关标准规范,编制操作性强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根据装置和环境的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现场处置方案应急演练,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专项应急预案演练。要与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应急救援机构建立完善联动机制,主动告知液氨危害因素、灭火救援方式,确保事故处置科学有序。

(五)加快推进液氨罐区升级改造。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要求,液氨罐区与周边建筑物和装置设施防火间距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的,应尽快实施周边建筑物和装置设施搬迁,或进行尿素替代升级改造。位于化工园区和人口密集区的燃煤电厂应按照全省化工产业转型升级部署要求,推进尿素替代液氨升级改造,消除重大危险源,切实降低化工园区和人口密集区安全风险。省电力公司要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做好机组检修计划衔接,积极创造有利条件,保障改造顺利实施。

(六)积极开展尿素替代改造技术研究。各单位要结合机组类型、自然环境等因素,因厂制宜采用成熟适用的改造技术,科学制定发电机组优化运行方案,确保改造后发电机组安全可靠运行,机组排放满足环保要求。各发电集团要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选取具有代表性企业开展试点示范,为全面开展尿素替代改造工作提供可借鉴的经验。

(七)强化改造施工安全管理。各单位要根据改造具体要求,科学合理地安排项目工期计划,杜绝盲目赶工期埋下事故隐患。要选择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施工单位,采用安全可靠、性能稳定的产品,确保施工质量。针对改造施工环境复杂、作业场地狭小等特点,加强对脚手架搭设、起重设备安装等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确保各项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落实到位。加强液氨罐区拆除安全管理,妥善处置液氨罐区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切实防范人员伤亡事故和环境污染事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江苏能源监管办、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共同组织实施本意见。各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通过组织开展联合执法、专项整治和督查工作,督促燃煤电厂切实管控重大危险源(液氨罐区)安全风险。江苏能源监管办负责液氨罐区安全风险防控监管,督促电力企业做好尿素替代改造期间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结合各自职能, 加强对企业工作指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各燃煤电厂要完善隐患排查整治和风险分级管控双重预防机制,确保各项安全管理、技术和应急措施落实到位。对存在隐患的设施设备,要限期进行整改,对不能及时整改的安全隐患,要严密监控并落实好安全措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无法整改的,要彻底进行升级改造。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燃煤电厂要率先完成液氨罐区尿素替代改造,确保安全生产可控在控。各国有发电集团要发挥表率作用,督促所辖燃煤电厂认真编制改造计划,落实项目改造资金,加快实施改造,切实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三)制定改造激励政策。通过现有技术改造补助、大气污染防治等资金渠道,鼓励燃煤电厂加快液氨替代改造,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设备。鼓励有条件的市县设立燃煤电厂液氨替代改造专项资金,对改造工程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对率先完成改造任务的燃煤电厂,省有关部门将研究在市场交易等方面予以适当倾斜。

(四)推进第三方服务工作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安全专家、中介机构和行业协会等第三方力量,对燃煤电厂液氨罐区进行诊断式安全检查,加大安全检查的深度和广度,指导帮助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排查治理隐患,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各电力企业要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清醒认识当前电力安全生产严峻复杂形势,严格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国家能源局工作部署,积极开展液氨罐区重大危险源治理,加快推进尿素替代升级改造进度。未完成液氨替代改造的燃煤电厂,将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名单,存在重大隐患或发生事故的依法从重处罚。

抄送:各设区市电力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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