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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发布《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营管理规范》3月1日起实施

2020-02-21 13:46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垃圾发电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广东省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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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生产运行管理

5.1 管理要求

5.1.1 生产运行管理宜包括交接班检查、运行操作、运行监盘、巡回检查、设备定期试 验与轮换、事故处理、运行记录、生产例会、运行分析、小指标竞赛和运行人员培训等管 理工作。

5.1.2 运行交接班是焚烧厂连续生产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应执行交接班管理制度。

交接班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接班人员应按规定着装,精神状况良好。运行人员交接班前后应对设备系统进行 全面检查;

2 接班人员应查阅当班记录,了解运行方式、发生的重大操作及影响安全的缺陷。

5.1.3 焚烧厂应执行操作票和工作票管理制度,工作票和操作票的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操作票规定完成指定操作任务的操作命令。复杂的、操作步骤不能颠倒的;一旦 操作失误可能造成事故的;需要切换系统运行方式或隔离系统进行检修的操作必须执行操 作票。

2 焚烧厂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启炉、停炉、电气倒闸等操作票,经审核批准后严格 执行。

3 工作票是正确实施安全措施、准许工作的书面依据,工作票应包括但不限于电气 工作票、热力机械工作票、热控工作票、一级动火工作票、二级动火工作票。

4 焚烧厂应制定工作票管理标准,严格执行工作票审批程序,工作票应至少有签发 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的签字。

5.1.4 运行人员监盘工作应做到:精力集中,坐姿端正,根据参数变化进行必要的调整 操作;勤分析、勤联系、勤观察、勤调整,及时发现并处理异常情况。

5.1.5 运行人员应执行设备巡回检查制度,对现场的设备系统进行巡回检查,掌握设备 运行情况,及时发现缺陷,消除事故隐患。巡回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当带上电筒、检查工具和对讲机等用具。

2 应考虑天气变化对设备的影响。

3 应运用听、嗅、观、触等感觉方式,对照仪表指示,判断和掌握设备运行状况, 分析仪表指示的准确性。

4 应重点检查:新投入运行和刚检修过的设备、当班和前几个班操作过的设备、频繁启停的设备、已发生异常的同类设备、带缺陷运行的设备、系统发生事故影响的设备。

5 巡回检查中发现的设备缺陷,应根据缺陷程度按运行规程及有关规定处理,并将 缺陷填入缺陷登记簿,重要缺陷要及时报告。

5.1.6 运行人员应执行设备定期试验与轮换制度,确保设备长期运行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设备定期试验与轮换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运行人员应按规定日期、工作内容做好设备定期试验切换校验,并做好相关记录。

2 设备有严重缺陷或异常情况不能做轮换、试验时,应报告并做好记录。缺陷或异 常消除后,应立即进行轮换、试验。

5.1.7 焚烧厂发生事故时,运行人员应执行设备事故现场处置方案,应迅速解除人身和 设备危险,找出发生故障的原因,尽快恢复设备运行。

5.1.8 焚烧厂应加强生产运行数据记录工作,应全面、准确记录运行管理情况,应包括 垃圾接收情况、入炉情况、设施运行参数及环境监测数据等。

5.1.9 焚烧厂应定期召开生产例会和专项会议,分析各项生产指标和设备运行状况,研 究生产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各类改进措施,提高运行管理水平。

5.1.10 应按照垃圾池管理制度做好垃圾的管理工作。

5.1.11 司炉工、烟气净化工、垃圾吊值班员应按照国 家要求取得相关资质证书。

5.1.12 应做好运行人员的技术培训和反事故演习,提高运行人员的业务素质。

5.1.13 应组织运行部门开展小指标竞赛、技术比赛等活动,提高运行人员操作技术水平。

5.2 技术要求

5.2.1 焚烧厂应根据《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标准》(CJJ 128)的要求及 本厂设备的技术参数和运行要求编制各系统操作运行规程,操作规程至少应包括:《焚烧 余热炉系统运行规程》、《环化运行规程》、《汽轮机组及其辅助系统运行规程》、《电气系统 运行规程》、《飞灰处理系统运行规程》、《渗沥液处理系统运行规程》等。

5.2.2 各系统操作运行规程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系统设备的设计规范、主要参数、试 验和验收、系统启动、系统运行及调整、系统停止、事故处理等。

5.2.3 垃圾接收系统宜由汽车衡、垃圾运输道路、垃圾接收大厅、垃圾池、除臭系统、 垃圾抓斗起重机、渗沥液收集系统等组成,应做好进厂垃圾计量、卸料、储存、入炉垃圾 计量、投料、渗沥液收集和防止恶臭外泄的管理工作。

5.2.4 焚烧厂应制定垃圾接收系统运行管理制度和操作要求,做好焚烧厂垃圾接收源头 管理工作,提升焚烧厂运行管理形象。

5.2.5 焚烧厂垃圾接收及汽车衡计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汽车衡应按计量管理部门要求每年进行不少于一次校验。

2 进厂垃圾应称重,进厂垃圾量、运输车辆信息等记录、统计、存档,储存在计量 管理系统中。

3 外运委托处置的飞灰、炉渣等应做好称重工作,并统计存档。

4 垃圾接收种类应符合《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 的规定。

5 卸料大厅应有必要的清洗保洁和卫生防疫措施,每天检查卸料门、卸料防撞、防 坠落、防滑、防火等设施,以及指示灯、警示牌、事故照明灯等,确保其状态良好、工作 正常。

6 焚烧厂应制定《垃圾池及卸料平台管理》制度,垃圾运输道路和垃圾运输车遵照 执行。

5.2.6 垃圾存储和投料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做好入厂垃圾在垃圾池内的混料、渗沥液导排和发酵等存储管理。

2 垃圾池维持微负压运行,除臭系统应在停炉时投用以保持垃圾池微负压状态。

3 垃圾抓斗起重机制动、大/小车行程限制器、防撞器、钢丝绳、抓瓣、液压系统等 应运行正常,无影响安全运行的缺陷。

4 垃圾抓斗起重机(包括吊具、轨道、升降装置等)必须经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测 机构检验合格,按规定开展定期检验工作。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并定期审验。

5 垃圾抓斗起重机司机应服从中控室生产指令,均匀投料。防止碰撞、惯冲、切换 过快、泡水、侧翻等事故发生。如发现不能焚烧的垃圾,应将其抓至暂存区内。

6 焚烧厂应定期对进厂垃圾、入炉垃圾进行检测,包括垃圾容重、含水率和热值等, 并做好记录。

5.2.7 焚烧余热炉系统的管理应包括炉排型焚烧炉、余热锅炉、一次风系统、二次风系 统、辅助燃烧系统、给水系统、主蒸汽系统等。

5.2.8 焚烧余热炉系统应严格按本厂的《焚烧-余热锅炉系统运行规程》操作运行。

5.2.9 垃圾焚烧系统的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垃圾在焚烧炉内应充分燃烧,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应符合表 5.2.9.1 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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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炉渣热灼减率应满足项目设计要求,每周应至少进行一次热灼减率抽样检测,并 存档。

2 焚烧炉应加强燃烧调整,年平均日焚烧垃圾量不宜超过焚烧炉设计机械负荷的 10%。

3 焚烧炉在启动时,应先将炉膛内焚烧温度升至表 5.2.9.1 规定的温度后才能投入生 活垃圾。自投入生活垃圾开始,应逐渐增加投入量直至达到额定垃圾处理量;在焚烧炉启 动阶段,炉膛内焚烧温度应符合表 5.2.9.1 的要求。

4 炉膛负压设定值应为-50~-20Pa,炉膛负压应保持-50Pa~0Pa 运行。

5 垃圾燃烧工况不稳定导致炉膛温度无法符合表 5.2.9.1 规定的炉膛内焚烧温度时, 应启动辅助燃烧器助燃。

6 焚烧炉在停炉时,当难以维持炉膛主控温度大于或等于 850℃,应自动投入辅助 燃烧器,直至炉排上垃圾完全燃尽,并符合表 5.2.9.1 规定的炉膛内焚烧温度的要求。

7 焚烧炉在运行过程中发生故障,应及时检修,尽快恢复正常。如果无法修复应立 即停止投加生活垃圾,按照 5.2.9.6 要求操作停炉。每次故障或者事故持续排放污染物时 间不应超过 4h,全年不超过 60h。

8 启停炉应执行操作票制度,按照运行规程或耐火材料供货厂家提供的启、停炉曲 线控制升温速率。

5.2.10 烟气净化系统的管理宜包括脱硝系统、脱酸系统、活性炭喷射系统、除尘器和烟v> 囱。烟气污染物排放的管理应包括但不限于:控制颗粒物、酸性污染物、氮氧化物、重金 属、二噁英的排放浓度,使烟气达标排放。

5.2.11 烟气净化系统应严格按本厂的《环化运行规程》操作运行。

5.2.12 烟气净化处理系统的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排放烟气应进行在线监测,每条焚烧生产线应设立独立的在线监测系统。连续在 线监测项目应包括烟气的流量、温度、压力、水分、氧浓度、颗粒物、氮氧化物(NOx)、 二氧化硫(SO2)、氯化氢(HCl)、一氧化碳(CO)。

2 焚烧炉启动运行期间,袋式除尘器年投入运行率应达到 100%,应定期进行滤袋性 能检测。

3 每条生产线应配置脱硝装置,控制烟气中的氮氧化物达标排放。

4 焚烧厂应对进厂的每批活性炭、石灰、尿素、氨水等取样检测,质量应满足生活 垃圾焚烧厂运行监管标准》CJJ/T 212 的要求及设计要求。活性炭、石灰给料系统应实现 自动控制、运行可靠、计量准确。

5 飞灰收集输送系统应密封良好,运转正常。

5.2.13 炉渣收集与输送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炉渣应与飞灰分别收集、输送,并及时清运处理与处置。

2 炉渣收集、输送应满足其安全、环保等相关要求。

3 应做好出厂炉渣量、车辆信息的记录、存档工作。

5.2.14 飞灰处理系统的管理应包括飞灰储存罐、稳定化药剂储存罐、输送系统、混炼设 备等的管理,其功能是进行飞灰稳定化处理。

5.2.15 飞灰处理系统应严格按《环化运行规程》操作运行,符合相关现行国 家标准的有 关规定。

5.2.16 根据现行国 家标准《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飞灰经稳定化处 理并达到该标准的要求后可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专区填埋。

5.2.17 汽轮机组及其辅助系统管理宜包括汽轮机本体、润滑油系统、凝汽系统、凝结水 系统、给水系统、循环水系统等。汽轮机组及其辅助系统应严格按本厂的《汽轮机组及其 辅助系统运行规程》操作运行。

5.2.18 汽轮发电机组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正常运行应按照规定做好参数监视工作,在规定的参数内安全稳定运行。

2 启停时应按运行规程要求做好低油压保护试验、超速等相关试验”。

3 汽轮发电机所有仪表指示应正确,各连锁保护试验应合格,设备联锁及保护投入 率应达到 100%。

4 汽轮发电机组及相关辅助设备的启停、保护试验、运行调整及事故处理应按设备 制造厂家技术要求和运行规程执行。

5.2.19 电气系统的管理应包括但不限于发电系统、变电系统、并网系统、厂用电系统、 直流电系统、应急电源系统、通信系统、照明系统,应严格按《电气系统运行规程》操作 运行。

5.2.20 发电系统的管理应包括但不限于发电机本体、励磁装置及其保护装置设备。

5.2.21 热工仪表与自动化系统的管理宜包括但不限于全厂 DCS 系统、PLC 系统、各类测 量仪表和各类自动执行机构等仪表设备,实现焚烧厂各系统生产过程的自动控制。5.2.22 热工仪表与自动化系统应严格按《热工仪表与自动化系统运行规程》操作运行。

5.2.23 焚烧厂水处理系统应严格执行《环化运行规程》操作运行。

5.2.24 焚烧厂内渗沥液处理系统的管理宜包括预处理系统、生化处理系统、膜处理系统、 污水处理系统、沼气处理和恶臭防治系统等,保证浓缩液合规处置。

5.2.25 焚烧厂应严格按本厂的《渗沥液处理系统运行规程》操作运行,符合相关现行国 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6 检修维护管理

6.1 管理要求

6.1.1 焚烧厂的检修维护管理应执行《生活垃圾焚烧厂检修规程》CJJ231 和《生活垃圾 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标准》CJJ128 的规定。

6.1.2 焚烧厂应按有关规定合理安排设备、系统及附属设施检修维护,应分日常维护和 计划检修。

6.1.3 焚烧厂的日常维护应执行设备日常维护管理制度,应做好设备巡检、缺陷治理、 设备维护保养、文明生产、设备异动报告和台帐记录归档等工作。

6.1.4 焚烧厂计划检修应分 A、B、C、D 级,应根据设备的运行状态,合理安排各级检 修时间,并应保障垃圾焚烧线累计年运行时间不少于 8000h。A、B、C、D 级分级方式应 符合《生活垃圾焚烧厂检修规程》CJJ231 规定。

6.1.5 焚烧厂应在每年下半年根据本厂的主设备和辅助设备的运行状况、检修间隔、环 保排放指标和生产技术指标,结合当地季节气候特点、垃圾处理任务等因素,编制下一年 度检修计划。

6.1.6 年度检修计划编制内容应包括:工程名称、检修级别、立项依据、主要检修项目、 重点项目技术方案及措施、距上次检修的时间、检修工期及进度安排、人员需求计划、工 时和费用等。应按检修计划准备检修工作需要的备品备件。

6.1.7 焚烧厂检修工作计划和变更应按当地政府要求报备。

6.1.8 焚烧厂分级检修开工前应做好主设备、辅助设备性能试验和技术鉴定,并应组织 生产运行管理人员再次对设备和系统的运行情况、存在的缺陷(隐患)进行全面盘查和核 实,提出检修消缺清单,优化检修项目。

6.1.9 焚烧厂对外委托的检修项目应实行合同管理并签订安全协议,合同中应明确检修 项目、技术方案、质量验收标准、工期进度、专业人员要求和违约责任等条款。焚烧厂应 做好对外委托项目的实施过程管理和后评估工作。

6.1.10 焚烧厂检修的质量验收应实行三级验收,检修项目的质量验收应实行签字负责制 和质量追溯制;检修过程中发现的不符合项,应填写不符合项通知单,并应按相应程序处 理。

6.1.11 焚烧厂检修应按计划准备、施工管理、质量验收、启动试运、检修总结及后评估 等环节做好持续改进工作。

6.1.12 检修施工宜采用新技术、新方法,应用提高工作效率的新材料、新工具,提高焚 烧厂设备、系统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经济性。

6.1.13 焚烧厂应根据本厂实际情况加强检修管理信息化系统建设,改进计划检修管理, 逐步实施状态检修。

6.2 技术要求

6.2.1 应巡检全厂设备、系统及附属设施,通过擦拭、清扫、润滑、调整等办法对焚烧 厂设备进行日常维护。

6.2.2 设备巡检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1 检查设备的“跑、冒、滴、漏、堵塞、损坏”等情况;

2 检查设备的基本仪表参数是否正常,如:压力、电流、温度、流量、振动、油位等;

3 检查设备的连接部分;如减速机的联轴器,以及减速机的声音,润滑油的位置和润 滑油的油脂情况,减速机的底脚螺栓是否松动等;

4 有无违规操作情况;5 设备交接班的情况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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