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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区域跨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发布

2020-09-07 10:42来源:华东能监局关键词:电力中长期交易燃煤电厂储能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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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电力网获悉,9月4日,国家能源局华东监管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对《华东区域跨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0年9月4日至2020年10月4日。

本次华东能监局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与7月21日版征求意见稿(详情点击链接)有所不同,详情如下:

在电力用户准入基本条件中,新增:

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电力用户暂不参与市场化交易,产品和工艺属于淘汰类和限制类的电力用户严格执行现有差别电价政策;

拥有燃煤自备电厂的用户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政策性交叉补贴;

具备相应的计量能力或者替代技术手段,满足市场计量和结算的要求。

在售电公司准入基本条件中,新增:

售电公司应满足其所在省关于履约保函缴纳有关要求。

新增储能企业准入基本条件:

华东区域跨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市场初期,储能企业暂不参与交易。随着市场逐步成熟以及国家进一步出台相关要求再明确参与条件。

价格机制方面,新增:

执行峰谷电价的电力用户,在参加市场化交易后应当继续执行峰谷电价或者所在省相关市场规则。继续执行峰谷电价的,后续相关费用处理按照所在省电力用户直接交易相关规定执行。

跨省厂网交易,新增:

以政府间协议形式开展的跨省厂网交易,在集中交易时,相关购电省电网企业和送出省发电企业可以优先成交。

跨省合同转让交易,新增:

发电合同转让交易的出让电价是拥有合同的发电企业将合同出让的价格。该价格为发电企业上网侧电价,不含跨省、省内输(配)电价和网损。

市场初期,为了减少市场主体投机行为,原则上不开展受让方与原合同购电方相同省份转让交易。

跨省电力用户直接交易,新增:

国家指令性计划跨省消纳电源已参与消纳省(市)电力直接交易的,按消纳省(市)电力直接交易市场规则执行,不纳入本节管理范围。

各省准入的售电公司仅可代理本省电力用户参与跨省交易。

交易组织总则中,新增:

为减少市场投机行为,原则上在同一交易周期,市场主体只能单向购入(或售出)电能。

月度交易中,新增:

年度交易结束后,电力交易机构汇总每类交易的无约束成交结果,并提交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进行安全校核。电力调度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返回安全校核结果,由电力交易机构发布。安全校核越限时,由相关电力交易机构根据市场规则协同进行交易削减和调整。未通过安全校核的无约束成交电量经征询交易双方同意后,可纳入候补交易,在条件允许时执行。

年度交易中,取消7月21日版的“为鼓励发电企业在用电高峰月份多送出,用电高峰月份中标的发电企业在其他月份有优先成交权,但优先成交电量不超过当月购电需求的50%”。

市场监管和风险防控方面,新增:

电力交易机构应将跨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合同报送相应能源监管机构。纸质合同在交易机构取得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电子合同应在次月第10个工作日前汇总报送。

文件原文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对《华东区域跨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华东区域跨省电力中长期交易,维护电力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推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电力市场体系建设,贯彻落实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我局组织对《华东电力市场跨省集中竞价交易规则(试行)》(华东电监市场〔2010〕98号)和《华东跨省发电权交易规则(试行)》(华东电监市场〔2010〕134号)进行修订,形成了《华东区域跨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0年9月4日至2020年10月4日。相关意见建议请传真至021-63372330。

2020年9月4日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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