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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电力监管费收费标准不变

2007-03-02 10:15来源:《中国证券报》关键词:发改委电力监管电力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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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日前发出通知称,电监会对纳入监管范围的电网企业和电网统调发电企业收取的2006年度电力监管费收费标准仍按原标准执行,即对电网企业按上年末售电收入的0.15%收取;对电网统调发电企业按上年末售电收入的0.22%。收取。这一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1年。  

    通知强调,电监会应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根据发改委和财政部此前的规定,对纳入监管范围的电网企业和电网统调发电企业收取的电力监管费,由电网企业和电网统调发电企业各负担50%。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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