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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体制改革稳中求变

2007-04-26 10:07来源:金融时报关键词:电力体制改革电力电力体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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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关于“十一五”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已下发。此《意见》的下发,无疑吸引众多的目光再次投向了我国电力市场的进一步变革。

  电力体制改革稳步推进

  电力作为我国重要的能源,关乎我国经济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所以它的改革可以说是慎之又慎。早在2002年,国务院发布《电力体制改革方案》,拉开了电力体制改革的大幕。这次改革实施了厂网分开、重组中央发电资产和电网资产、进行区域电力市场建设、成立电监会这一专业化的电力监管机构等重大措施,推动了我国电力行业逐步向市场化方向前进。但是,随后几年全国大面积“电荒”的出现,迫使电力体制改革的步伐不得不减缓。

  进入2006年,我国电力供需逐渐走向均衡,客观形势的发展要求我国电力体制改革的步伐不断加快。去年11月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电力体制改革工作小组提出的《关于“十一五”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对“十一五”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总体框架作了规定。随后更为详细的实施细则也在研究之中。同时,在解决厂网分开的遗留问题以及直购电试点方面已经取得的进展,为电力改革的继续深化开启了良好的开端。据国家电监会副主席王野平介绍,“目前‘920’项目资产变现工作已基本完成,且变现结果较为理想;‘647’项目资产变现工作即将开始。”资产变现工作的顺利展开为进一步深化改革提供了较为充裕的资金基础。另外,电监会启动的吉林和广东台山两个直购电试点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为下一步推广直购电工作打造了一个良好的平台。据介绍,在“十一五”期间,电监会还将力推大用户直购电改革。目前全国有12个省、市和自治区先后向电监会提出申请,要求进行直购电试点。业内专家告诉记者:“直购电的推广,将为我国的电价改革提供更广阔的活动空间。”

  然而,虽然我国电力发展与改革取得了重大的成就,但是存在的问题仍然不容忽视。效率较低、电源结构不合理、电网发展滞后于电源建设、发展机制没有理顺等诸多问题的存在决定了我国电力改革的深化势在必行,稳中求变将是改革的主旋律。

  电价改革成为百姓关注焦点

  对于百姓来讲,最为关心的莫过于电价改革,电价究竟是“涨”还是“跌”成为关乎百姓民生的重要问题。从电力改革的大局来看,电价改革的重要地位也是毋庸置疑的。

  早在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制定了《电价改革方案》就确立了电价市场化改革的总体方向,电价改革开启了新的一步。面对“市场煤”和“计划电”的冲突,也就是说为了解决近年来煤炭市场价格放开后煤价上涨对电力企业的影响,我国逐渐相应施行了煤电价格联动机制。同时,面对高峰用电紧张的局面,为了鼓励电力用户削峰填谷,我国在全国各电网普遍实行了分时电价制度。这种价格政策的实施,不仅运用价格杠杆促使我国电力资源得到合理的配置,缓解了高峰用电的紧张局面,而且还提高了社会的整体综合效益。电价改革的另一个重要内容还在于对部分高耗能行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对国家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企业提高了价格,改变了以往“一刀切”的局面。这项措施的实施对于促进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我国电价改革工作虽取得了一定进展,但相对来讲,改革步伐仍然比较缓慢,许多措施还处于试点或是试运行阶段,煤电之间的价格矛盾仍然比较突出,差别电价在许多地方甚至还未落实。当前我国已将资源价格改革提上议事日程,再加上电力供需形势趋于总体均衡,外在的条件均已成熟,电力定价机制的理顺成为当务之急。据了解,“十一五”时期,我国将在许多方面加快电价改革的步伐,尽快建立与发电环节竞争相适应的上网电价形成机制,初步建立有利于促进电网健康发展的输、配电价格机制,销售电价要反映资源状况和电力供求关系并逐步与上网电价实现联动。另外,电价政策还将向节能、环保倾斜。由于电价改革的复杂性,在实现发电企业竞价上网前,我国还将继续实行煤电价格联动。其中,专家指出:“输配电价作为上网电价、销售电价承上启下的中间环节,它的改革将是电价改革的关键。”而目前试点的大用户向发电企业直购电,将会推动输配电价的形成。

  科学有效监管亟待加强

  在电力市场化改革启动的同时,我国建立了专门的监管机构——电监会,在电力监管领域取得了重大成绩。几年来,我国不仅建立了监管组织体系,电力监管法规建设取得了重要进展,电力监管工作初步做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而且电力市场体系建设在不断积极推进。另外,电监会还认真开展了各项监管业务,并对进一步提高监管能力进行不断地探索。

  然而,目前在电力监管方面,我国还存在相当多的问题。正如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总监谭荣尧在《中国电力监管机构能力建设研究报告》课题成果暨出版首发仪式上指出,“目前中国电力监管机构还不具备与监管一个庞大的电力行业和快速发展的电力市场相适应的职能和手段,内部基础能力建设也有待进一步加强。”

  事实上,我国在电力监管方面存在的“多头监管”的现象,不利于提高对电力行业的监管能力。另外,在监管职能配置方面还存在着一些不合理的现象。一是政策制定和监管职能存在不协调的因素;二是规划审批与投资监管职责不合理;三是电价监管职责的混乱等等。这些因素无疑会给我国民营企业对电力行业的投资热情设置了障碍,不利于我国电力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因此理顺电力行业的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能,更好地对电力行业实施科学有效的监管不仅是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电力体制改革顺利进行的重要条件。

  随着我国电力体制改革的进程不断走向深入,如何科学有效地对电力行业进行监管的问题,已摆在监管部门的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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