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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可再生能源发电费用分摊制度开始启动

2007-10-24 16:15来源:中国电力新闻网关键词:可再生能源发电电费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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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9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关于2006年度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和配额交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446号)的发布,我国可再生能源发电费用分摊制度开始启动。这是我国首次实施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和配额交易方案。

  2006年度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金额合计2.6亿元,包括发电项目38个,装机容量141.4万千瓦;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5个,总装机容量1940.8千瓦;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网工程5个。吉林、内蒙古东部、新疆和西藏四个地区省级电网企业电价附加存在资金缺口,短缺金额分别为3498万、2416万、3274万和10万元,将分别通过与浙江、山东、江苏和河南省级电网企业进行配额交易实现资金平衡。
  
  按照《可再生能源法》要求,并结合国际经验和我国实际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先后颁布了《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和《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7]44号),建立了我国可再生能源发电费用分摊制度,并于2006年6月,对除农业生产外的销售电量每千瓦时征收1厘钱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对收取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金额小于应支付电价补贴金额的省区,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短缺金额颁发同等额度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配额证,以电网企业之间配额交易的形式实现附加资金的统一平衡。

 相关链接

 2006年度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调配、补贴事项
  
    电价附加补贴的范围

  电价附加补贴范围为2006年度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高于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部分、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系统单位电量成本高于当地省级电网平均销售电价的部分以及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网费用。
  
    电价附加配额交易

  对收取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不足以支付本省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的省级电网企业,按照短缺资金金额颁发同等额度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配额证,以配额交易方式实现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调配。

  配额卖方向买方出售配额证,配额买方应在收到配额证后10个工作日内,按额度将款项汇入卖方账户,完成交易。
  
    电费结算

    2006年电价附加有结余的省级电网企业,应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结清2006年度电费(接网费用补贴)2006年电价附加存在资金缺口的新疆、吉林、内蒙古东部、西藏4个地区电网企业,应在配额交易完成10个工作日内,对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结清2006年度电费(含接网费用补贴)。

  对2006年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的电价附加补贴,将分别由甘肃、新疆两省(区)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电网企业负责组织实施。

  各省级电网企业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继续单独记账,余缺逐期滚存。(逄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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