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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供需紧张促使新的节能法出炉

2007-11-16 16:31来源:中国电力新闻网关键词:节能法能源节能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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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益严峻的能源供应紧张形势,促使节能成为必然选择。随着新的节能法近日出炉,节能有了更加坚强的法律支撑。

  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新的节能法为我国科学发展再添法律利器,将有助于解决当前我国经济发展与能源资源及环境之间日益尖锐的矛盾。

  与1998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节能法相比,新的节能法由原来的6章50条增加为7章87条,进一步明确了节能执法主体,强化了节能法律责任,增强了可操作性。

  “修改后的节能法不仅着眼于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更着眼于长远的制度规范。”节能法修订专家组成员之一吴钟瑚强调。
  
      节能确定为基本国策
  
      新的节能法在法律层面将节约资源确定为我国的基本国策,明确规定:“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

  分析人士指出,较之于现行节能法“节能是国家发展经济的一项长远战略方针”定位,新的节能法更加符合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

  近年来,我国能源消费增长快、能耗高、能效较低等问题突出,节能工作形势严峻。2006年,全国单位GDP能耗仅下降1.2%,没有完成年初确定的4%的目标。要实现至2010年单位GDP能耗降低20%、主要污染物排放减少10%的目标,现行节能法显然已不能提供足够的推动力。

  吴钟瑚表示:“根据我国国情和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节约资源被确定为我国的基本国策。这符合国家利益,而且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实现。修改后的节能法围绕贯彻这一基本国策,进行一系列制度安排,把过去行之有效的政策和‘促进节能、提高效率’的原则方针结合起来,形成了法律规范。”“比较而言,此次节能法的修订进行得很快,经过上下合力,历时一年半,几易其稿,最终顺利通过。”他感触最深的是,节能法的修订备受各方重视,“不仅政府重视,人大重视,老百姓也非常关注。”

  据悉,现行的节能法对于市场化因素考虑较少,对象偏重于工业,尤其是重点用煤企业。新的节能法在法律调整范围和可操作性上有较大变化,进一步规范了工业领域的节能管理规定,并针对当前节能工作的薄弱环节,对建筑、交通运输和公共机构等领域新增了有关节能管理规定。
  
      紧密结合节能减排
  
      今年以来,我国的节能减排行动取得了积极成效,此次新的节能法顺利通过,有利于将节能减排推向深入。新的节能法涉及节能方面的政府责任制问题时明确规定,国家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同时强调,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

  我国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产业。修改后的节能法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能工作,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动企业降低单位产值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改进能源的开发、加工、转换、输送、储存和供应,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国家鼓励、支持开发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

  此外,修改后的节能法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节能制度,规定了一系列节能管理的基本制度,如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等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每年向国务院报告节能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等。

  同时,新的节能法明确公共机构在节能方面要起带头示范作用。“公共机构应当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带头使用节能产品、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为体现市场调节和政府管理的有机结合,发挥经济手段和市场经济规律在节能管理中的作用,节能法还专门新增“激励政策”一章,明确国家实行财政、税收、价格、信贷和政府采购等政策,促进企业节能和产业升级,并明确了一系列强制性措施限制发展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包括制定强制性能效标识和实行淘汰制度等。

  吴钟瑚认为,节能仅仅靠市场机制本身是不可能实现的,因为市场机制有时会失灵。比如一些新型节能产品虽然效率高,但科研投入比较大,生产成本比较高,而很多效率低的产品已经发展成型,实现了批量生产,成本相对要低。如果没有税收优惠、激励、补贴等政策,新型节能产品就缺乏市场竞争力,这就需要有政策引导和激励。
  
      电力行业责无旁贷
  
      新的节能法进一步明确了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义务,强化了监督和管理。

  新的节能法专设“重点用能单位节能”一节,明确指出: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5000吨以上不满1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均为重点用能单位。

  重点用能单位是我国的耗能大户。统计显示,2006年,钢铁、有色、煤炭、电力、化工等行业的922家重点耗能企业的能源消耗占全国一次能源消费总量的31.5%。突出抓好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工作,对于缓解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能源和环境约束具有重要意义。

  无可否认,电力行业是耗能大户,其煤炭消耗占我国总体的50%以上,排放的二氧化碳、二氧化硫占全国总排放量的50%以上,肩负的节能减排任务极其艰巨。

  “如果节能工作抓得好,电力行业对国家实现节能减排目标的贡献将会很大。”吴钟瑚称,电力行业必须从源头抓好节能工作。

  实际上,多年来电力企业已经在节能方面做了不少工作,如采用先进设备、开展各种小指标竞赛等,收效明显,但仍有很大空间。此次修改后的节能法进一步加重了企业的节能责任,也将继续推动电力企业将节能进行到底。

  吴钟瑚认为,电力企业作为重点用能单位,需要不断加强能源管理,配备专门的节能管理人员。发电企业在规划项目时,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优先考虑高效率、大容量的节能机组,淘汰落后的小机组。电网调度要积极推进节能调度,安排环保效益好的机组多发电。电力职工作为能源的生产者和消耗者,要增强节能意识与责任,珍惜每一度电。(杨雅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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