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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龙热电:控股股东协议转让所持公司40.90股权,股票继续停牌

2008-06-20 09:37来源:深圳证券交易所关键词:富龙热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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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龙热电于2008年3月20日接到控股股东赤峰富龙公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通知,根据有关规定,富龙集团决定采取公示征集受让方的方式将其所持公司的155,701,732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0.90)对外协议转让,同时由受让方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2008年3月17日已经公告的洽谈对象内蒙古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在公示征集范围之内)。该以公示征集受让方的方式转让公司控股股权事宜已经赤峰市经济委员会(行使赤峰市国资委职能)、赤峰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呈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已于2008年3月19日正式受理。因涉及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及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本次公司股份拟协议转让事项须经相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后才能组织实施。在富龙集团将公司40.90股份公示征集受让方期间,由于公司未来实际控制人变化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经公司申请、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公司股票自2008年3月24日上午9时30分起继续停牌,待该事项基本确定后复牌。(按此查看该公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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