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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江供电针对“合伙用电”出新招

2008-09-18 15:03来源:中国电力新闻网关键词:望江供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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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荣成
      (安徽望江安徽省望江供电公司246200)
      近年来,望江供电公司不断加强依法治企力度,规范经营行为,有力维护了供用电双方合法权益。近日,该公司针对现实中出现的“合伙用电”情况,出台用电营销新规,规范合伙用电业务办理,积极防范企业经营风险。

        在供用电合同实务中,往往出现用电人有多个自然人和单位情况,如多个自然人和单位合伙办厂用电等,再如为防范电费风险,需将租赁场地人和承租人(实际用电人)共同列为合同用电人。根据以往的经验教训,对用电人约定不清,会对电费追讨等带来一系列的问题,不利于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也不利于规范化管理。
      针对以上情况,望江公司出台《多位用电人合同签订业务处理规定》,要求供电所在签订供用电合同时,“用电人”条款须填齐所有自然人和单位的名称,同时要求客户提供所有用电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等复印件,并明确一位用电人代表,具体负责就本合同履行同供电部门联系,在合同《补充条款》部分同用电人约定:“经用电人协商一致,推选某某为用电人代表,负责就本合同履行相关事宜同供电人联系,供电人就相关情况通知用电人代表视为通知所有用电人,用电人代表对本合同履行行为对所有用电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各用电人对本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各用电人任一用电地点发生欠费,供电方均有权对用电方所有的用电地点采取中止供电措施。”

        同时,该公司还规定,在通过业扩MIS系统处理新装或变更用电业务时,对上述情况,建立MIS系统客户信息时,“客户名称”栏填用电人代表姓名或名称,电费发票“客户名称”只显示用电人代表,“客户简称”填所有用电人姓名或名称。
       通过这样的合同业务处理,有利于引导客户按合同约定及时履行交费义务,使客户形成良好的交费习惯,有利于今后的电费债权主张和追讨,防范了电费风险,同时便于日常营销管理和客户联系。

       据悉,目前该公司此项合同业务处理进展顺利,用电人在办理用电业务手续时,均表示不会拖欠电费,对该类合同处理均能理解接受。
     【作者简介】荣成,安徽望江供电公司法律顾问、用电营销部主任,高级经济师,具有律师资格。
     联系电话:(0)13866629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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